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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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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是大樓的停車位要出租.基本上不需要去外面張貼 因為大樓停車位只能租給自己大樓住戶,這是內政部大廈管理法規定的 所以去大樓的公佈欄公告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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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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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的有這條規定? 可是聽說以前還是有人 把車位租給外面的人耶 我們這邊沒有公告欄可以張貼 唉…我的車位一直租不出 每個月還要繳清潔費 真傷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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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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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大樓安全,租給外人是不被允許的
要不然小偷就到各大樓租個車為他就可以光明正大的到你家偷東西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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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落跑中
文章: 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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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恭喜兄台~賀喜兄台~終於送走了兩位瘟神~
你可以好好睡個幾天的覺~然後瘋狂慶祝~ 但請千萬別忘記!!~ 兩隻瘋人的最後一章"瘋人末路"~可千萬別忘了~要詳細告知當天的情形啊!! 而且她們有沒有大哭大鬧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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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0
文章: 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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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喜樓主擺脫這對姊妹的糾纏。
但請暫時不要過於鬆懈防備,精神科常因病床不足,而提早將病情不穩定的病人逐出醫院 ,這類患者普遍缺乏病識感,並不會主動定時服藥,更不會定時回院就診。且兩姊妹現在 仍處於觀察期,住院與否仍得視主治醫師診斷結果而定。 可惡之人必有可憐之處,其實後天性精神病患通常都有一段堪憐的不幸經歷,先天遺傳的 那便更無辜了!不過同情歸同情,若此事發生在自己身上,恐怕再多的善念也將化為烏有 ! 因樓主並未與該姊妹並無簽約行為,應該可處分她們的物品。若可行,或許可將物品移交 至里長辦公處或警局,等二姊妹出院後至該處領回。並與公寓住戶商議後,再將大門與出 租地門鎖都換掉,以免再生事端。 也請樓主隨時將後續事態發展貼上(當然此事就此了結最好),各走偏鋒往往是最壞的選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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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松山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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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怎麼辦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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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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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不知怎了..樓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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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人飲水,冷暖自知,何必多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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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茫茫人海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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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搜尋了找不到 樓主另開的講古主題名稱為何? 如果還沒發表記得要上來兌現承諾.....很期待 ![]() 樓主在本篇最後回覆時間是9月22日早上 至今已10天 該不會...瘋子回來......阿彌陀佛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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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茫茫人海
文章: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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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這篇
標題'令人毛骨悚然的巧合'
樓主要講的古就是這篇吧... 本以為可以看到長篇故事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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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3
文章: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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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在你自己車位上放個車位要出租的立牌就可以了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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