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
重點是屋主太純真了, 嘴裡說出來的東西真的要跟幾位商業大老學學.
不曉得, 不清楚, 不確定; 重點就是有壓制但擔心家人安危不能隨便鬆手. 其餘不要多講.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
引用:
什麼叫該停的時候? 如何判斷? 絞殺一分鐘就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非專業人士如何判斷何時該停? 這問題先回答才能判斷屋主有沒有過當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
引用:
(1) 他就一直表演格鬥技給記者拍,高院審理時審判長就問他陸戰隊服役時有沒有戰技,他卻說他是文書兵只會割草打雜。 (2) 警詢內容講太多話,請見判決書(太長了,貼上來佔版面)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98
|
引用:
真的無法理解為什麼執著在這一點 一般人只要知道這個動作本身具有致死的危險性就夠了! 把刀按在別人脖子上 結果把人頸動脈割破失血致死 能說因為沒受過刀法的專業訓練 怎麼知道頸動脈要割多大力才會斷? 如果你還是不曉得 可以去請教當事人 他很清楚自己的力道是否過度 也知道死者出現哪些徵兆的時候該鬆手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文章: 182
|
引用:
這位仁兄說法也不太對哦. 講真的不是亂說 即使鄭捷出手攻擊, 正確做法是快點逃. "出手"最多最多是"檔" 而以. 若真的出手反擊, 鄭捷要沒受傷還好, 別說弄死他 別說斷手斷腳, 只要受個什麼傷害, 難保不會背上過失傷害或民事賠償官司. 就算最後無罪, 你跑法院也跑到心疲力盡. 還不如當下快逃. 還記得騎bws持刀隨機砍人那個屁孩嗎? 正義哥就把它撞倒, 但法界認為這叫防衛過當.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JKw8p-31ayE 正確做法, 就是.... 做俗辣~~塊陶啊~~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
引用:
台灣法律本來就不鼓勵民眾做好人,所以路見車禍只要跟你沒觀係,裝作沒看見走開完全沒責任,反觀國外有Good Samaritan law,你見死不救是犯法的。 不過國外見義勇為有時候也會有法律責任,例如你看到有人搶劫別人,掏槍打(死)搶匪。 引用:
對於防衛過當的認定標準,「均衡說」、「急迫說」、「必要說」三說已經被討論到爛掉了,問題是台灣目前實務就採均衡說。 另外,我特別去翻了林東茂《刑法綜覽》,我的是第8版page 1-113,不過應該是同一個案件,這個案件我查了一下資料是發生在(1998/3/14),歹徒持西瓜刀搶劫,屋主主動給錢還是被繼續脅迫,不得以才反抗, 歹徒兩人,一人當場死亡,一人送醫死亡,屋主共三人,二人重傷。 比較類似以下葉雪鵬主任檢察官講的案件 引用: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
引用:
引用:
但對方就是緊追不捨是能怎樣?! ![]()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98
|
正當防衛是一個衝突對抗的過程
本案屋主是歪打正著也好 訓練有素也好 總之已經形成屋主以實力將竊賊壓制在地的既定事實 法官也認定這樣是正當防衛 如果竊賊在倒下的過程中撞破頭 當場死亡倒也罷了 偏偏後來形勢已經變成“竊賊的生死 繫於屋主一念之間”的狀態 怎麼處理這顆燙手山芋 有沒有必要持續施壓至竊賊瀕臨死亡甚至直接死亡 才是有沒有過當的關鍵 而不是屋主沒有受過專業訓練 無法判斷這樣會死人 屋主當然也想證明有必要 所以才會說竊賊在警方到場時仍活蹦亂跳 結果這個說法又被證人打槍...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
GG了,護孕妻勒斃賊 丈夫判有罪定讞
引用:
本案重點就是在於小偷 有拿武器嗎? 小偷有拿武器反抗 就是強到 如果有拿 當事人打死了案例中的小偷 還可以說正當防衛 再舉個案例大家就理解了 電影空中監獄 中 主角為了保護老婆免於被小混混調戲 也是失手打死人 被判了好幾年 如果依照很多人的邏輯 這樣判算太重了
__________________
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
蠻多人都喜歡用美國來舉例的
那為什麼不用澳洲來舉例? 雖然我沒去澳洲留過學或打過工,但去澳洲玩時導遊有介紹澳洲的情況 澳洲當地,如果屋主回家看到小偷,絕對不能上前去打他或想殺死他 如果小偷受傷甚至死了,你的刑罰會比一般竊盜罪還重 我一開始就氣憤地說 難不成看到小偷還要拿茶水招呼他不成? 但導遊又跟我們解釋 導遊說他剛移民澳洲時一開始也是這樣氣憤 但住久了後才知道為什麼? 我聽完後才恍然大悟 澳洲人普遍有保失竊險,東西被偷了,請保險公司賠就是了 所以澳洲人發現小偷,首先做的就是請他離開,然後報警作筆錄,再跟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所以為何要動手去抓小偷? 如果今天小偷有帶刀帶槍,你還打算上前去抓小偷嗎? 你覺的金錢有比你的生命安全重要嗎? 所以澳洲政府非常反對人民自已抓小偷,甚至會用懲罰性的方式阻止動手 為的就是保證人民的生命安全,以免有人當自已是英雄,結果把命也賠了 久而久之後 澳洲的小偷也知道屋主不會動手,所以被發現後也會乖乖地走人 若試圖傷害或威脅屋主來取得財物,那會讓刑責翻三級跳,風險高利潤低,並不划算 因此 澳洲跟美國恰好是用2種不同的極端手段達成了保護自已 美國是你敢進我家,我就可以一槍轟死你,讓小偷害怕,用武力嚇止的手段達到和平 澳洲是政府當老大去嚇止兩方動武,兩方無論誰動手都吃力不討好,沒好處兩方就沒必要動手,也達成了和平 至於澳洲跟美國誰的作法比較好? 我沒辦法肯定 但在台灣 我比較偏好澳洲的作法,因為台灣禁槍 如果台灣今天開放槍枝,那才能達到恐怖平衡,武力嚇止的目的 但台灣沒開放,所以只有罪犯才能取得槍枝,那就沒有嚇止作用了 所以台灣很奇怪,既不開放槍枝,又讓人民可以自已動手,沒槍的人要跟可能有槍的人去拼輸贏 我認為這種半調子的作法才是危險性最高的 要嘛就是學澳洲,誰都不要動手 要嘛就是學美國,看誰先一步動手 無論那一種,都比目前這種半調子好 台灣就是這樣,學人家的法律或政策都學半套,才搞的亂七八遭的 此文章於 2016-09-11 03:34 PM 被 暴君T-103 編輯.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