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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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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1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法盲大錯特錯噢...

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間之刑事司法互助協定 ( 民國 91 年 03 月 26 日 )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20020326&lno=1)

嗯,感謝解盲,我國與 AIT 還有簽定司法互助協定之事
實為小弟所不察

但細看了一下,台美司法互助協定"並不"包括引渡

引用:
(3) 受移送方所屬領土內之主管機關不得要求移送方所屬領土內之主管機關發動引渡程序以達送還被移送之人之目的
     
      

此文章於 2016-04-16 07:51 PM 被 hoba 編輯.
舊 2016-04-16, 07:46 PM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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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ba現在在線上  
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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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第二條 協助之範圍
1 締約雙方應經由其所屬領土內之相關主管機關,依本協定之規
定,提供有關調查、追訴、犯罪防制及相關刑事司法程序中之
相互協助。
2 協助應包括:
(1) 取得證言或陳述;
(2) 提供供證之文件、紀錄及物品;
(3) 確定關係人之所在或確認其身分;
(4) 送達文件;
(5) 為作證或其他目的而解送受拘禁人;
(6) 執行搜索及扣押之請求;
(7) 協助凍結及沒收資產、歸還補償、罰金之執行程序;
(8) 不違反受請求方所屬領土內法律之任何形式之協助。
3 在請求方所屬領土內受調查、追訴或進行司法程序之行為,不
論依受請求方所屬領土內之法律規定是否構成犯罪,除本協定
另有規定外,都應提供協助。

4 本協定係僅供締約雙方間司法互助之用,並不因而使私人得以
獲取、隱匿、排除證據或阻礙執行請求之權利。

我前面說過了媒體經常把驅逐出境/遣返/引渡混用.
 

此文章於 2016-04-16 08:00 PM 被 Stone Crab 編輯.
舊 2016-04-16, 07:57 PM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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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sande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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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MAIOLI
文章: 292
講那麼多有啥用,馬來西亞遣返的20個,回來馬上就放了,難怪對岸要抓回去。
舊 2016-04-16, 08:12 PM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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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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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alexsander.w
講那麼多有啥用,馬來西亞遣返的20個,回來馬上就放了,難怪對岸要抓回去。


依法行政,謝謝指教跟政法委書記說了算,哪個比較恐怖?
舊 2016-04-16, 08:15 PM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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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perboxlion856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528
引用:
作者alexsander.w
講那麼多有啥用,馬來西亞遣返的20個,回來馬上就放了,難怪對岸要抓回去。

證據資料不在台灣,難道要跟中國一樣,先抓來拍自白影片,製造與論來方便辦案喔?
舊 2016-04-16, 08:15 PM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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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T-1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引用:
作者alexsander.w
講那麼多有啥用,馬來西亞遣返的20個,回來馬上就放了,難怪對岸要抓回去。

http://disp.cc/b/163-9m39

引用:
段宜康

我們的媒體真的很墮落。
這一批馬來西亞的嫌疑人,是中國公安通報馬來西亞警方抓人。
昨晚帶回台灣的20個人,中國公安和馬國警方未附任何卷證;
到了台中地檢署,只有當事人,沒有任何資料。
除了徵得當事人同意夜間偵訊後,先把人放走外;
手上沒有任何證據的狀況下,檢察官還能做什麼?
想得單純一點,可能馬國和中國公安也沒有什麼可以給我們的卷證。

想得複雜一點,就是設計好要造成今天的這個印象:
人交給你們又如何,不是馬上放走了!
媒體也很配合,就下了「台灣是詐欺犯天堂」的標題。


"被標題殺人給殺到的人還真多,這個洗盲文我真不知道要轉貼幾次才夠呢"

此文章於 2016-04-16 08:19 PM 被 暴君T-103 編輯.
舊 2016-04-16, 08:17 PM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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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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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突發奇想,會不會公文還在郵政系統裡?

依據我自己的經驗,
美國寄平信到中國大約要三週時間,而且寄丟的可能性不低.
EMS大概要3-5天, FedEx/UPS最快也要2個工作天.
我不知道從馬來西亞寄到台灣要多久?

此文章於 2016-04-16 08:22 PM 被 Stone Crab 編輯.
舊 2016-04-16, 08:20 PM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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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sander.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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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MAIOLI
文章: 292
政法委書記說了算,你有證據?還不是聽來的,要不是台灣的法律有問題,台灣人會淪落到被對岸抓去,繼續依法行政吧,反正被抓去對岸的剛好而已,馬來西亞一年多少台人入境,就這些人被抓,最好它們都沒問題。
舊 2016-04-16, 08:20 PM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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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sander.w離線中  
alexsander.w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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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02
您的住址: MAIOLI
文章: 292
繼續洗盲吧,反正誰盲大家心裡有數~~


引用:
作者暴君T-103
http://disp.cc/b/163-9m39



"被標題殺人給殺到的人還真多,這個洗盲文我真不知道要轉貼幾次才夠呢"
舊 2016-04-16, 08:24 PM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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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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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alexsander.w
政法委書記說了算,你有證據?還不是聽來的,要不是台灣的法律有問題,台灣人會淪落到被對岸抓去,繼續依法行政吧,反正被抓去對岸的剛好而已,馬來西亞一年多少台人入境,就這些人被抓,最好它們都沒問題。


我當然是從上海律師圈裡聽來的,
這種事情雖然是圈裡半公開的秘密,
但還是屬於見光死的麻煩,
我就算有證據也不可能承認啊,
要不然我也許很快就會被失踪了.


不過關於政法委書記隻手遮天的消息,
我想就算你去問普通大陸人他們也會告訴你直覺想到的就是周永康/康師傅/康先生.

此文章於 2016-04-16 08:27 PM 被 Stone Crab 編輯.
舊 2016-04-16, 08:25 PM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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