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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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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不管法院判決與否人已經死了, 大家的討論也通通都是事後諸葛了. 類似的情形還有醫療糾紛也一樣. 醫生幫患者開刀造成患者死亡, 以現在輿論的風氣必然是挺醫生, 而患者和家屬就會被打成"本來就有風險" "死要錢的家屬" 但是醫師在手術前隱瞞醫療資訊, 手術過程中的疏失例如拿錯片下錯刀, 或者是清理過程中造成感染等等, 有些是態度問題, 有些是專業度不足的問題. 我自己當年也遇過醫療疏失, 醫師隱瞞2種療法的其中1種(因為費用較低), 導致於後續不可逆的療程(費用較高並且需要住院數天), 雖然比較有效但後遺症也較大. 然而當年年紀小並不會去懷疑醫師的說法, 直到成年後才知道原來還有選擇. 現在去檢討可以改換什麼樣的療程, 也已經太遲, 但未來可以在相同的情形下要求了解更多再做決定. 從類似的案例來說, 事後諸葛的用意是在於避免未來可能再發生的情形. 警方可以從此判例去研擬未來配備更能直接制服歹徒的電擊棒等, 或者埋伏跟監在未上車之前制伏對方, 這都是可行之道, 不是只能靠槍而已 而這次判例也給歹徒一個警惕 - 你的生命換來罰金18萬. 警方開槍代價不高, 值不值得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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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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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該警員完全按照警政署的用槍要領使用 就算有問題也不是該員警而是警政署的用槍要領 警告單個警察有個屁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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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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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樣就算醫療疏失,難怪台灣醫療即將四大皆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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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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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上皆非近距離連開3槍的合理條件, 對方並沒有襲擊警方的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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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PCDVD 02梯
文章: 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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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隱匿醫療資訊不算醫療疏失? 你還可真是相挺到底. 為了讓醫院賺錢所以不給患者選擇造成不可逆的選擇, 這不叫做疏失? 試想你下回自己遇上的時候, 會覺得醫師因財務考量而隱匿療法很合理? 想必你也贊成醫院浮報健保人頭數賺錢, 有這樣的相挺, 難怪台灣醫療即將四大皆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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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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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法理上就算是美國警察要開槍, 也必須是在員警本人或其他人有立即生命危險的時候才能開槍. 歹徒開車逃逸除非有衝撞行為, 否則應會被判定對員警或他人沒有立即生命危險. 不要被電視劇跟電影誤導,常常看到的歹徒駕車逃逸, 員警從後連開三槍只打碎玻璃這種狗血橋段笑笑 引用:
就殺雞儆猴啊,其他員警看到會判刑還不警惕? 不過鄉民們看到的應該是恐龍法官跟寒蟬效應. ![]() ![]() 此文章於 2015-12-30 09:45 AM 被 Stone Crab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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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您的住址: 金一十大女支三
文章: 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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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好高喔 中央社報導沒人看到嗎?
http://udn.com/news/story/2/1405784...%88%A4%E5%88%91 看過影片跟報導 開"3"槍真的執法過當 而且確實也沒看到明顯警告就直接開槍 還連開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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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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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都有對空鳴槍了,怎會沒有明顯警告 看影片歹徒就是有衝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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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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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基本上同意,台灣法官作在冷氣房裡面慢慢看卷然後自己補腦,認為當時如果怎樣的話就可以避免或是........此類案件不勝枚舉。 如醫療糾紛,病人送進急診室醫生都要保證躺著進來的人要能走著出去,不然就是醫療疏失,連昏迷指數3的都要醫活才行。我調侃過法官慢慢看卷審了7,8年的案子都會判錯,要醫師在很短的時間馬上採取完全正確無誤甚至是眼睛有X光可以透視體內哪裡大出血,然後如上帝般將病人醫好,你是怪醫漫畫看太多。 很少有人能在腎上腺素升高的情況下,有如看慢動作般慢慢的盤算要如何對應, 這位員警是,我前面貼的另一個民眾被槍指著頭是, 但是.....那位民眾就是用故意殺人去判的,判3年真的法官已經想辦法減刑在減刑,因為用殺人最沒辦法再減下去了。 但是,換個法條(過失致人於死)不行嗎? 法官說過失就過失,說正當防衛就正當防衛,說你防衛過當就防衛過當,要怎麼坳不需要人家教的。 舉個例子,2005年士林地院判過一個盧姓少年殺人案就是用過失傷害致死,判2年1月,緩刑5年,結果到最高院以殺人罪被改判成5年2月,最高院會逕為裁判是很少的,為何地院要那樣判,不要問很可怕。 再來看另一個案子 情緒男持刀襲警 警急開5槍擊斃 【聯合晚報╱記者陶煥昌/台北報導】2011.07.11 02:58 pm 住台北市內湖區陽光街一名林姓男子(39歲),今天凌晨在住家附近大吵大鬧,台北市警內湖分局文德派出所派員警朱世凱、吳浚德前往處理。林見到員警,情緒激動,先把老父押回屋內,接著拿出一把大型水果刀追殺兩員警,兩員警分頭跑開,林撲向朱員,朱倒地後連開5槍,打中林的胸、腹部共3槍,林送醫不治。 這個案子林姓男子有精神病史,檢方沒起訴員警。 以上兩個案子,如果是你遇到了,你要怎麼處理? 我要談的是另一個現象,警察的命是命,人民的命不是命嗎? 現行對警察開槍的案子,司法真的是寬到不能在寬了,這案如果沒有被錄到影,沒事的機會就很高。 反觀一般人的處境呢? 我們是不是平常要做善是積陰德祈禱自己出門不要遇到神經病,喝酒醉的、欲求不滿的,如果不幸遇到壞人閃開就對了,這也是為什麼台灣到處惡霸橫行的主因。 最後再回到主題,員警的訓練要加強臨場反應能力,應該配置非致命設備。 美國有一堆針對警察對應犯罪的反應研究,然後設計模擬場景訓練執法人員判斷能力。 可是台灣呢? 造成有槍不敢開或者開錯槍都是不好的極端, 要面對問題才能解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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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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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這篇
我似乎知道了法官的想法 「說你過當就過當,至於不動槍要怎麼阻止犯人逃逸是你家的事!」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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