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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stocr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引用:
作者luikevin
其實你應該截汽車道那一邊的圖 地上有一個停字
  「停」標字,用以指示車輛至此必須停車再開。設於停止線將近之處,本標字與第五十八條「停車再開」標誌得同時設置或擇一設置。

另外超速只會影響車禍後果的嚴重程度 不會是車禍的主因 就算機車沒超速 還是會撞到

還有 車禍後交通規則沒有算做到幾% 沒做到百分百安全 就是責任之所在



  


黃色是你自己的解讀,
關於汽車未完全停止再開這部分(套用你的邏輯,汽車未完全停止再開這部分也不影響撞擊與否),且我也已經舉前述機車所犯法規123來說明肇事主因了,其他所有論點都是偽議題
     
      
舊 2015-08-05, 01:20 PM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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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stocrat離線中  
albert@46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樓上的各位網友建議別再回覆了. 這是法律而不是辯論題

假如有認可 aristocrat 而要上法院主張權利的話
建議先做以下幾件事挑一件來做:
1.請教律師
2.法院跟縣市政府有免費法律諮詢
3.各地議員跟立法委員都可以提供免費法律詢問
 
舊 2015-08-05, 01:22 PM #15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lbert@46離線中  
aristocr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引用:
作者Designer
#103 樓我就貼過圖,也講過了

他看不懂,真的

你不要為難他了

引用:
作者aristocrat
下面是撞擊前一秒的畫面,
http://<font color="Yellow">https:/...riQHc9M7</font>

這本來就不是先後問題而是路權問題,
貨車和汽車在目視幹道無車的情況下(1.達成法規要求)(2.有路口監視錄影器的截圖為證 https://goo.gl/photos/dHzWwMNc4riQHc9M7)
獲得路權進入路口,是機車侵犯了正在轉彎的貨車的路權(有路口監視錄影器的截圖為證),
才撞到位於貨車後方繼貨車後擁有路權的汽車,
且路口監視器的位置和角度,其視線範圍遠大於人肉眼的視線範圍,
所以你們就是在無限上綱到要求汽車駕駛要有超越路口監視器的透視能力,
交通法規不是這樣寫和解讀,是你們自己的解讀+無限上綱,
且,
這撞擊前的畫面已經表明,正在轉彎中的貨車是當時擁有路口路權的車輛,是機車侵犯了正在轉彎的貨車的路權(有路口監視錄影器的影片為證),
為閃避貨車才撞到位於貨車後方繼貨車後擁有路權的汽車,
其他你們提出的點都是次要的,也都是偽議題

而機車之所以要閃避貨車是因為:

1. 侵犯貨車路權闖入路口
2. 超速
3. 遇路口未減速或停止觀察後再通過

機車因為有上述123的違法行為,才會撞上位於貨車後方的汽車


說真的,如果這樣你還看不懂,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跟你說了

此文章於 2015-08-05 01:27 PM 被 aristocrat 編輯.
舊 2015-08-05, 01:25 PM #15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aristocrat離線中  
maskedrider555
Master Member
 
maskedrider555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假面騎士大本營
文章: 1,598
就讓他贏就好了,何必跟他辯論?

能聽進去的話早聽了,他就是堅持自己的見解無誤...
舊 2015-08-05, 02:03 PM #15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askedrider555離線中  
Jose Chin
*停權中*
 
Jose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老一輩的頭過身就過的觀念其實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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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岔路口發生交通事故,如何區分責任大小?

發布日期:98-12-30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交通事故當事人亦常有疑問:幹道車距離路口尚遠,支道車已進入路口才遭幹道車碰撞,責任是否為後進入路口之幹道車較大?

依交通部路政司69年8月21日路台監字第06726號函所示:支線道車行至無號誌及無交通警察指揮之交岔路口,必須暫停讓幹道上車輛優先通行,認為安全時,方得轉彎進入幹道或直行穿越幹道,並無幹道車距交岔路口在五十或一百公尺以外,支道車即可免讓其優先通行之規定。
因此支道車與幹道車發生碰撞,仍不得因其先進入路口,而主張責任歸於後進入路口之幹道車。
舊 2015-08-05, 02:07 PM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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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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