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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13
文章: 77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以色列、中國軍事交流密切 我飛官跳槽恐爆國防危機 (http://www.storm.mg/article/63317)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code=A003702008

他怎麼出國
這新聞都打的出來
     
      
舊 2015-08-22, 09:56 PM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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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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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我愛E奶
不要光說飛官,整團不起訴那來的其他處罰?



總之就是桃檢更國防部用非常詭異的頭過身就過的方式蒙混過關...
明知故犯的軍官都沒事了,那幾個貴婦會有什麼事?
只要國防布一蓋說不是機密不是堡壘沒有義務就行.
幾個外國人的問題就直接裝作看不見搓掉了.
真的要附和一聲那句軍紀之母的唯一貢獻就是證明國軍根本沒有軍紀可言.
然後一定有法匠護航打程序合法迷糊拳,責任都是國防布.
 
舊 2015-08-22, 09:59 PM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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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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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45
引用:
作者惡蟲
完全錯誤的觀念。

法律的處罰有分行政罰跟刑罰,檢察官只辦後者,前者非檢察官權責所在,二者不應混淆。
而刑罰無論罪刑大小,只要成立,檢察官都應依法辦理,看是要起訴還是做其他處分。

檢察官的卷宗早已經堆到比天花板還高了
"應"依法應該是講爽的成分比較多
不說了
底下這個大家可以衝了
https://tw.news.yahoo.com/網友揪阿�...-103545563.html

我覺得法律讀到最後會不知所云
像憲法算國家根本大法
可是你把我們中華民國的憲法拿出來看你會覺得很像在看歷史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A0000001
大學時我也有修幾門法律系的課
那是個別人講什麼我就信什麼的年代
現在快40了
對人生早已有不一樣的體會
我也有幾個在法律前線工作的朋友
有時候也會聊聊天知道一下概況

此文章於 2015-08-22 10:02 PM 被 bigDDD 編輯.
舊 2015-08-22, 09:59 PM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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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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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
http://law.mnd.gov.tw/scp/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A003702008

他怎麼出國
這新聞都打的出來




九、國軍人員退伍、離職或退學畢業離校等原因身分變更,需持相關證明
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辦理註銷限戳手續;各人事權責單位亦應將
上述人員之最新資料以線上傳輸軟體發展中心,俾提供外交部領事事
務局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於檔案中註銷其國軍人員身分。

他只要被國軍online火掉(強制退伍)就行.
舊 2015-08-22, 10:02 PM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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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qq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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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滅絕希望的世界
文章: 750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總之就是桃檢更國防部用非常詭異的頭過身就過的方式蒙混過關...
明知故犯的軍官都沒事了,那幾個貴婦會有什麼事?
只要國防布一蓋說不是機密不是堡壘沒有義務就行.
幾個外國人的問題就直接裝作看不見搓掉了.
真的要附和一聲那句軍紀之母的唯一貢獻就是證明國軍根本沒有軍紀可言.
然後一定有法匠護航打程序合法迷糊拳,責任都是國防布.

門口的衛哨有事
舊 2015-08-22, 10:21 PM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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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qqww離線中  
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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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引用:
作者ttqqww
門口的衛哨有事


對啦,長官明知故犯只有小兵倒霉...
舊 2015-08-22, 10:25 PM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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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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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引用:
作者Stone Crab
總之就是桃檢更國防部用非常詭異的頭過身就過的方式蒙混過關...
明知故犯的軍官都沒事了,那幾個貴婦會有什麼事?
只要國防布一蓋說不是機密不是堡壘沒有義務就行.
幾個外國人的問題就直接裝作看不見搓掉了.
真的要附和一聲那句軍紀之母的唯一貢獻就是證明國軍根本沒有軍紀可言.
然後一定有法匠護航打程序合法迷糊拳,責任都是國防布.

是不是要塞堡壘,要看你是什麼身分。
遇到養鴿戶當然是要塞堡壘,一罰就十萬元起跳。
遇到貴婦團那絕對不是,大家隨便看、隨意打卡~~

===============================
發文單位: 國防部
發文字號: 猛獅字第09500000161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5 年 0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第 12 卷 26 期 4741-4745 頁
相關法條: 要塞堡壘地帶法 第 14-1、7-1 條
附  檔: 禁止養鴿距離範圍圖.DOC
要  旨:

公告「龍潭、新社、頭嵙山、歸仁及左營等 5 處軍用機場周圍禁止飼養
飛鴿距離範圍」

主 旨:公告「龍潭、新社、頭嵙山、歸仁及左營等 5 處軍用機場周圍禁止飼養
飛鴿距離範圍」乙種,各機場以跑道中心點為中心,1.4 公里半徑圓至中
心點向外左右各 35 度之連線範圍內禁止飼養飛鴿 (如範圍圖) ,自中華
民國 95 年 1 月 12 日生效。
依 據:「要塞堡壘地帶法」第七之一條。
公告事項:違反主旨所述規定者,將依「要塞堡壘地帶法」第 14-1 條處十萬元以上
五十萬元以下罰緩,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按日連續
處罰。所處罰緩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舊 2015-08-22, 10:37 PM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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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one Cr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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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再補一句,本案現狀就是帶頭踐踏軍紀的都沒事,
要求公正的就會被酸是沒事找事是打擊國軍士氣. (攤手)
舊 2015-08-22, 10:45 PM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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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C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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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引用:
作者惡蟲
完全錯誤的觀念。

法律的處罰有分行政罰跟刑罰,檢察官只辦後者,前者非檢察官權責所在,二者不應混淆。
而刑罰無論罪刑大小,只要成立,檢察官都應依法辦理,看是要起訴還是做其他處分。

軍民合用機場就算沒公告為要塞堡壘,國防部還是有發文,
指稱可以用刑法「刺探或搜集國防秘密」罪、「洩露交付國防秘密」罪辦人。
這部分好像沒看到檢察官依法辦理?

======================
發文日期: 2007-08-07 文號: 北旅96字第387號

主旨:
函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戰備訓練處對於軍民合用機場是否適用「要塞堡壘地帶法」釋疑如說明二,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向旅客宣導,請查照。
說明:
1 .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8月2日觀業字第0960019339號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6年7月19日空運計字第0960020887號函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戰備訓練處96年7月3日窵防字第0960002149號書函辦理。
(二)軍、民合用機場未經國防部核定並公告為要塞堡壘地帶,故不適用「要塞堡壘地帶法」。惟民眾對軍用機場內設施、裝備進行照相、錄影,目的係刺探或搜集國防秘密,將觸犯刑法第111條第1項「刺探或搜集國防秘密」罪;若將所拍攝資料進一步洩露或交付他人,將觸犯刑法第109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之「洩露交付國防秘密」罪。
舊 2015-08-22, 11:00 PM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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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AndyCandy
軍民合用機場就算沒公告為要塞堡壘,國防部還是有發文,
指稱可以用刑法「刺探或搜集國防秘密」罪、「洩露交付國防秘密」罪辦人。
這部分好像沒看到檢察官依法辦理?

======================
發文日期: 2007-08-07 文號: 北旅96字第387號 (http://www.tata.org.tw/document/ind...p?pubdoxnbr=541)

主旨:
函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戰備訓練處對於軍民合用機場是否適用「要塞堡壘地帶法」釋疑如說明二,敬請各會員旅行社向旅客宣導,請查照。
說明:
1 .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96年8月2日觀業字第0960019339號函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96年7月19日空運計字第0960020887號函轉國防部空軍司令部戰備訓練處96年7月3日窵防字第0960002149號書函辦理。
(二)軍、民合用機場未經國防部核定並公告為要塞堡壘地帶,故不適用「要塞堡壘地帶法」。惟民眾對軍用機場內設施、裝備進行照相、錄影,目的係刺探或搜集國防秘密,...


關鍵字看一下,這部份如果無法證明,檢察官就算起訴也會被法院判無罪的。
舊 2015-08-22, 11:13 PM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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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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