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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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可以亂入嗎.....會不會被幹譙....
引用:
這就是這個站的風格......... 你想知道你怎麼死的嗎?.... 孩子....別鬧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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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11, 08:05 PM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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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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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的講法確實是搞辯論的人才會用的...... 雙方交手時,一方從對方所講的話中(也許是一句話,也許是一個字),找到某一有利自己的論點 以該論點作相反看法之申論..... 表面上看起來.....該方的論點也有道理 可是實際上雙方並未在同一線上交鋒..... 一方始終從另外一個層面做申辯,因為有利於自己的立場.....而迴避了對方的攻擊點... 所以∼∼∼∼ 你講的話,在另外的場合或是事件也許是對的。 然而,在目前討論的事情上,你確實是詭辯..... 人就像刺蝟一樣,受到指責時,一定會豎起自己的刺防衛 最初的反應一定是「否認」 這裡沒人是聖人 一個人說你錯,兩個人說你錯,三個人說你錯∼∼也許他們是錯的 但很多人說你錯的時候∼∼是不是該反省一下是不是真的錯了.... 在虛擬的網路世界承認錯誤,比起現實生活中來的容易多了 不是嗎...... 如果覺得自己沒錯....那還是別回應了.... 這樣只會得罪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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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什麼好說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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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11, 08:29 PM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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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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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呵呵 fairy兄你講的滿不錯的 有些的確是我們之間辯論的狀況 不過問題是有些不應加諸在我身上的罪名我不願承擔 而他們也不承認指控有誤 還是繼續用同一點作文章 還有人會來說幾聲無關爭論內容的風涼話就烙跑的 是誰我就不明講了 這篇我也不會再回應了 也不會過來看了 如果他們要幫我多扣一些帽子 就隨便他們了 fairy兄再見啦 祝你事事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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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路人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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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11, 09:02 PM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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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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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收看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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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11, 09:47 PM
#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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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淹水的地方
文章: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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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罪..都沒罪..
自己去思考吧.. |
2002-08-13, 03:35 AM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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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泡泡堂
文章: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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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沒有,你沒有離題!! 網站如此架構,示網站有其目的,網站要的是流量,是首頁的廣告banner or.., 網站存活,不能沒流量跟人氣,7嘴8舌是貢獻現實在的討論區,小的從不懂怎買dvd到現在還想學怎買硬體..都是因為7嘴8舌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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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ose your future. Choose life... Choose anything u want before the end of the worl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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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13, 05:35 AM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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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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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法律來定紛止爭 保障個人權益是法治國家進步的象徵 但是 如果引喻失當非但沒有助益 反而會引起一般人對法律的誤解以及法秩序的混亂 所以小弟覺得在此有必要澄清一下 1.檢察官? >您聽說過哪個嫌犯被檢方起訴,而且認罪,法官也做出判決, >然後還要控告檢方毀謗的? 在這整個討論爭辯的過程中 實在與法庭上的訴訟程序無法比擬 若真要比喻 那麼在這邊有哪個網友的角色該當檢察官身分?? 檢察官係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發動公訴程序之公務員 那麼請問這邊哪位網友的身分符合檢察官之身分? 哪位網友是受站長及網站之任命負責管理舉發不當言論? 如果沒有 那麼此等舉發灌水文章之網友之身分 頂多只能比擬為刑事訴訟法第228條之告發人 因為他甚至不能該當同法第319條以下規定之自訴人資格 那麼...究竟誰是檢察官 這個事實裡面根本沒有檢察官 誰擔當原告控方身分? 或者該說誰有這個資格? 2.判決? >您已經認罪並被宣判了! >控方舉證責任已盡,『法官』相信控方的『合理懷疑』, >所以你被停權............ 請問判決何在? 請問判決理由和判決依據法條?? 除非是我沒看清楚 否則作出停權處分的站長應該沒有說t網友被停權的理由 如果你要說該停權是"判決" 那麼...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7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同法第379條第14項規定: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如此一來... 您所引用的"判決"可是違背法令的判決 3.毀謗? >控告檢方毀謗... 淺見覺得 如果真的要比喻的話 適用刑法第125條第三項前段的濫權追訴罪會比較好點...... 4.舉證責任? >就算要控告,也是嫌犯負舉證責任!不是控方負舉證責任! 如前所述 如果判決違法 那麼根本無從定既判力所及之範圍 您又如何斷定判決確定 "被告"所提為反訴,從而"舉證責任"由"被告"負起? 小弟再次重申 為此拙文非在欲引起口舌之爭 愚見亦不敢謂絕對正確 只盼釐清條理 圖免大眾對法律有所誤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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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14, 01:37 PM
#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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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Kaohsiung City-AV Home
文章: 5,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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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區一向是很冷清的,想不到這個意見會有這麼多迴響,
難道冠上七嘴八舌就..... 我記得很早以前在那裡還有算發言數的時候,常泡在那 的人有一部份人會說因為他在別區說不了什麼,只能在 那灌水,從某個時期開始那裡就很旺,不過自從站長決定 不在記數那裡的發言數後,那裡還是很旺(好像還更旺), 表示那個區真的是有所需求的,我知道有些人上網只是想 找人聊聊話題,因此我個人也覺得沒必要廢掉那個區. 不過必要的自律我想是必備的. 另外,把在那區養成的灌水心態帶到別區就不適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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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已看完,確定不再跟我有關,我當然閃人 了.我都閃人了,2005/3/26晚上後別再無聊針 對我回文,我怎麼回啊!當然如果你想趁機自己玩 爽的,那當然我也阻止不了你. 請過去偶爾發簡訊問我問題的,別再發簡訊了,我 已不在此園地幫忙.因為我已無法看到與回覆.失 聯網友要找小弟,若不知如何聯絡,也請一併見諒. ============== 不斷疑問,不斷求知.實事求是,精益求精. 知識才是力量.AV這條路是我無悔的選擇. |
2002-08-14, 03:50 PM
#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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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生命的十字路口
文章: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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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比喻從來不等同於事物本身, 我想比喻的是PCDVD的內部規則, 真要如此講究, 在此一事件中,站主若要將人停權, 應該控告T兄,並請檢方主動偵察與蒐證, 並證明網站遭到破壞,經法院判決後才能停權,是嗎? 您的確將法律觀念作了一次教育,小弟受教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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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不能,有所不為 此文章於 2002-08-14 06:17 PM 被 lievi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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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14, 06:07 PM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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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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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lievil兄著實言重了 其實站長要將人停權 本來就是他的權限範圍 論壇使用人本即應受其使用規則限制 在一般情況下與法律應該無涉 敘事說理以旁徵博引方式為之 是天經地義的事 只是覺得比喻內容形容的有點誇張而已 事情並不一定需要搞的那麼嚴重複雜,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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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08-15, 01:57 AM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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