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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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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們夫婦倆只要還有中華民國國籍,基本上就不能禁止他們回來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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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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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回國是沒甚麼問題 大家關心的是醫療 憑甚麼全民買單 雙重國籍 健保 繳稅與否 這些都是未來執政黨要檢討的地方 目前對這些雙重國籍的人太好 對島內民眾相對剝奪 基本上 我建議是若沒誠實繳稅 這些旅居海外的台人終身不得加入健保 這才是健保該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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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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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院長昨天我個人覺得是真的有一點失言
美國回來那對夫妻與郵輪一家人,這兩組他的評論不應該落差這麼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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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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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家都有點搞錯 這兩夫婦的住院治療費都是由疾管署編列預算支付 就算他們兩個是沒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外國人也一樣 如之前確診的外籍看護 第 44 條 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病人之處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類傳染病病人,應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離治療。 二、第二類、第三類傳染病病人,必要時,得於指定隔離治療機構施行隔 離治療。 三、第四類、第五類傳染病病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防治措施處置。 主管機關對傳染病病人施行隔離治療時,應於強制隔離治療之次日起三日 內作成隔離治療通知書,送達本人或其家屬,並副知隔離治療機構。 第一項各款傳染病病人經主管機關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由中央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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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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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他的意思應該是逃難回國是一回事 明知有一定的風險還是要出去玩是一回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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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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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寫的我認同,我只是覺得蘇院長的用詞遣字有點落差太大 很容易被拿來作文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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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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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搞錯,刻意飛回來看病,明知可能有病還要過來
幾十年不做台灣人,這時候想蹭台灣醫療 跟來台玩過境老外和外籍看謢這種是不一樣 傳染病國家出錢沒什麼問題 不過這種說真的很可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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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1
文章: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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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40/4494289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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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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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種沒在台,也沒繳所得稅跟健保稅的,應該全額自費。 要不然這種人國外應該有好幾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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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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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0050001&flno=58 引用:
第 58 條的文字沒看到可以因感染區風險不同而差別徵收其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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