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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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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是順著最初回文對象的邏輯來回答的,你不認同這種邏輯我覺得很正常,因為我也一樣。 即使是故意殺人既遂,犯人也不一定會判死刑,所以死刑的目的明顯不是用來撫慰受害者家屬或殺人償命,不是嗎?我的用意是指出這類論點站不住腳。 渴望筆戰的話我比較建議你到聯合踹人天地去,那邊應該會更過癮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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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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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廢死聯盟等惡名昭彰的團體其實有不少關於被害者保護的主張,此外一些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也是廢死團體協助組成的。 廢死聯盟:政府應加強重視犯罪被害人保護 廢死,從同理受害者家屬開始 夜照亮了夜:看見被害人台灣紀行 被害人保護與死刑爭議 還有最近常被討論的岡村律師所設立的「全犯罪被害者の會」主要目的並非推動死刑執行,而是確立犯罪被害者的權利及加以補償、扶助,但是這點媒體完全沒提到就是了。 http://www.navs.jp/introduction/introduction.html#m(請見「目的と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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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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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死刑的主要目的之一,不少人的想法,應該是要讓被害人的家屬爽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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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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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新聞當然是OOXX,各位以為槍決前,沒有人會通知面會嗎? 面會後 過幾天內就槍決 槍決結束後,當然還要通知家屬,不然難道私下處理嗎? 拜託,查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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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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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話不能這樣說,偷人家的錢的人的財產權沒有消失,別人不能隨意拿他的錢;打人的人也沒有因為失去身體權而讓人隨意毆打的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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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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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怎會站不住腳,我倒認為一直是站得住腳,至於故意殺人既遂,犯人也不一定會判死刑,這就牽涉到法官刑的問題,一般人當然無法叫法官怎麼判就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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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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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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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別開玩笑,殺人償命如果不是「通例」而是「特例」,怎麼能把它當成某種原則來看呢。 既然一般人(應該包含被害者家屬吧)無法叫法官怎麼判就怎麼判,那麼在公平公正的原則下法官當然是基於犯人的惡性和犯行去判決,而非基於被害者家屬需要被撫慰的程度進行判決,請不要把刑罰的目的和它的外部作用搞混了。 死刑或許會讓被害者家屬得到某種慰藉,但它並非為了慰藉家屬而存在,否則為何大多數的家屬無法得到相同的「慰藉」呢?這種「慰藉」並非「通例」,而是「特例」啊。 而如果把死刑當成「正義的慰藉」,我想就容易發生前面所說「靠死刑撫慰家屬」的情形,那並不是好現象。 雖然目前很多人似乎都是抱持著這種想法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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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4 您的住址: 高雄的大醫院附近
文章: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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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惜的是現在正義的慰藉是如此難以達到...... 難不成真的要出現夜神月之輩的人,才可以對這些加以懲罰 殺人者有人權......難道那些被殺的人就沒有?? (目前看起來....的確是沒有 ![]() ![]() 那些殺人者在加害時....如果想說「反正又不會死,關個幾年後又是一條好漢」 那些強姦者在加害時....如果想說「反正又不會死,被捅個幾年後又是一條好屌」 這樣一來....根本就有恃無恐的犯案.... 說死刑沒有嚇阻作用,老實講....根本就是無稽之談 只是相對於飽食者對衣索匹亞難民大聲呼喊要保護動物,因為有很多動物已經瀕臨絕種 況且....我們繳的稅金之中並沒有選項可以選擇不要養那些專職米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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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的荒唐 好男人壞男人,還不都是你們害的、原來Y拍已經是廠商才能呆的地方了 最近的誑語 [感想]給8點檔的編劇們(三、民)、 [大科技廠]某美面板的cost down、 理論上來說,最極品的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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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 」
文章: 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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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偷錢的不用還錢? 那平常警察追贓款,法官判賠追回不當收入還給被害人是還心酸的... ![]() 毆人的不也是進監獄服勞役做懲罰了? 那殺人呢?被害者生命都失去了是能補償啥? 我說過了國民的權利不是天生的,而是在該國家的規範下與有效範圍內才有限度生效並與義務等相生相靽的,不然就不會有人在新加坡呸口香糖會被判鞭刑了 當被害人再也沒有機會見到明天的太陽時,加害人是有啥權利就可以見到明天的太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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ぶ(∀゚ )人(゚∀゚ ![]() ![]() ![]() ![]() (↑一個因為疫情影響導致工作超閒不知做啥好的傢伙↑) 此文章於 2012-12-26 11:36 AM 被 艾克萊爾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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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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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偷錢的要賠償,但他的財產權沒有因為要賠償而喪失啊,毆人的進監獄蹲是暫時剝奪他的自由權,並不是剝奪他的身體權。 以眼還眼的應報觀念在實際上是無法一比一執行的,所以會用其他的方式加以處罰,當被害人被打臉打到眼睛腫起來看不到太陽時,加害者卻是眼睛好好的在監獄蹲,不是嗎?有時候殺人犯也是一樣的。 有位刑法老師舉的例子是:為了「正義」,我們可以用「強姦刑」對付強姦犯嗎?這樣的話誰要來執行呢? 實際上被判死刑的殺人犯比拉去關的少得多,而那些被關起來的是否都不應該有見到明天的太陽的權利?我想也不一定吧。 此文章於 2012-12-26 12:36 PM 被 drasil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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