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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2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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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一邊是 我怕事 怕麻煩 怕出頭.......離有種 有GUTS遠的很 一邊是 我是刁民 我真的想讓他們兩位警察知道的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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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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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管理員
只能證明你是住戶 不能證明你是不是犯過法有沒有被通緝 所以要看你的身分證 我要是沒帶我會老實說 並配合盤查 花不了多少時間 臨檢的員警 應該也都有帶連線的工具 可以查 沒必要起衝突 假設有一通緝犯住你們大樓 在你們家附近當時並沒有犯罪 遇到警方臨檢時 遇到像樓主的案例 你們希望警方怎麼做? 算了 有守衛証明他是住戶 快滾...別擾民....別找麻煩... 此文章於 2012-12-04 12:08 AM 被 正名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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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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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有人回文不看前文
![]() 樓主什麼時候說要反執法人員 ![]() 請問有誰是心理醫師,可以鑑定樓主的精神狀況? 到底在法律上,樓主該當何罪?沒人說出個所以然 有人說"妨害公務",按樓主說法,哪來的"強暴脅迫"?罪名能不能成立都還有問題? 幫警察說理不是不可以 問題是其執法行為是不是越矩? 警察的講法有一句很離譜"身著警服警帽執行勤務,民眾有配合的'義務'" 請問本國憲法與所有法律條文有哪一條明文規範這項"義務"? 身為公民兼納稅人來養這些公僕 本來就該要求為人民做事,而且是克盡本份之事 ![]() 像上面解釋法律的行為,根本不是警察的權力,無權替司法官越俎代庖,更忌諱憑空類推 連"依法行政"都做不到 憑什麼要求公民約法三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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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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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怎麼不會被帶回...... ![]() ![]() ![]() 事情搞一搞 假如是真警察還是有辦法把人帶回去警察局的 警網支援有的沒有的方法一堆 要不就直接押制,銬上手銬帶回去也可以 如果壓制有反抗開槍打殘了在帶回去也行啦 要把人帶回去方法可多了 而且我真的不知道樓主有哪邊態度不佳了 可以很和善的請警方說明盤查的原由... 已經為何要進入非公領域搜索 請警方表示身份...出示ID 要確認真假也不難 打的電話問一下警察的姓名和ID號碼是否一樣就好 以上全部都很和善的問...並無反抗動作 這樣做哪邊妨礙公務了@@ 此文章於 2012-12-04 12:17 AM 被 M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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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天上人間
文章: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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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很多人都搞不清楚何謂臨檢勤務及盤查的分別。
就樓主的案例: 第一、樓主非現行犯,所以司法人員可以進行合法盤查,但是樓主也可以要求司法人員出示相關證件,如果司法人員不配合,那樓主為何要配合? 第二、假設司法人員配合出示相關證件,樓主也可以不出示相關證件,司法人員可以詢問,樓主有權利可以不說話。 第三、如果是臨檢勤務,則需配合司法人員進行證件盤查。 第四、司法人員進入私人土地,需獲得該私人土地擁有者同意,否則需提出拘票或搜索票,在樓主案例中,該二名司法人員進入該大樓,如果當時只有樓主和管理員,在這二名都不同意的情況下,該司法人員屬擅闖民宅,已違反相關法令,除非該司法人員可舉證有非法行為正在進行。 第五、如果該司法人員認為:樓主為通緝要犯,當然有權可以進行逮補,但是樓主因為不是作賊心虛,所以向司法人員要求出示相關證件,後續樓主也依權利不提供,在司法上這二造並無錯誤。 第六、假設司法人員可以任意盤查證件,那你去公園跑步運動、海邊、游泳池游泳是不是也要隨身把證件綁在身上。 第七、如果司法人員不出示證件,那他到底是辦公時間還是私人時間在進行司法執行動作。 第八、臨檢勤務一定是司法機關安排定點定時的勤務,而不是隨便派人在大馬路上進行盤查。 第九、司法人員的巡視勤務,大都是為了預防犯罪或是阻止犯罪,絕對不是擾民,依樓主的案例來看,就是屬於擾民行為,因為樓主並未有任何違法行為已經發生或是正在發生。反過來思考,該二名司法人員擾民,也未觸犯任何法條,就算你投訴到政風機關,最後也是查無實證,不予追究,這就是很多司法人員的盤查手段之一。 此文章於 2012-12-04 12:18 AM 被 隨風浮雲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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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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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
很簡單, 我會希望警察依規定去申請搜索票來逮捕犯人 而不是便宜行事把每個良民都當嫌疑犯看待 你自願當嫌疑犯被盤問並認為花不了多少時間, 那是你個人的事 我可一點也不願意啊, 而且這是我的自由權利, 別人無權干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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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1
文章: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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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天上人間
文章: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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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而言之,如果你並未有任何犯罪行為已經發生或是正在發生,就可以跟樓主一樣,直接的離開現場,司法人員最多就是向你進行盤查的動作,你可以依照你的權利,向司法人員要求提出證件,但是你也有權利不提供任何證件,反之在路邊的臨檢勤務,就無法如此,因為司法機關所安排的臨檢勤務,依照前面已提供的法條及大法官解釋,被臨檢人員就要提出相關證明,就算你提供姓名及身份證字號也是可以,沒有法條說明沒帶相關證明文件,就是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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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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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我不是說給你聽的 原來半夜遇到警方盤查 可以置之不理 快步離開 請繼續這樣的行為 我不反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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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2 您的住址: 呆灣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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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沒必要講到法律,更不用琢磨於文字...
於情於理上樓主就站不住腳了... 為了維護社會的運作,這是警察份內的工作,也是我們給予警察權利~ 不是幫條子講話,基本上我對條子沒好感,但我會尊重... 但最少我紅燈右轉,我會覺得是我的錯... 而不會被抓後還覺得是條子在找麻煩~ 如果大家都那麼自私,不配合... 為了這片土地,我希望條子公事公辦,帶樓主回派出所一趟... 如果真的得講到法律,那請參考警察職權行使法,裡面會有很詳細的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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