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台中縣
文章: 63
|
引用:
你的意思是633對外代表台灣來虐傭嗎??? 這樣子的駐外代表是搞外交還是毀外交啊???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8
文章: 979
|
引用:
夢想家只是 建國百年基金會的九牛一毛吧 http://www.taiwanroc100.org.tw/abou...am_id=1&ag_id=3 基金會名單一覽 哇~ETC嫌貴不要用的 噓噓東 也在列耶 全部都是 中常委級以上 德高望重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1
文章: 2
|
我的心得,有錯用力鞭!!
我駐美機構有:代表處、經濟文化辦事處兩種。對照國際公法,若我中華民國與美國有外交 關係,代表處即大使館,經濟文化辦事處即領事館。對照維也納外交關係與領事關係兩公約 可知,外交官與領事官在特權豁免上,有著極大的差異,只有外交官享有絕對完整的外交豁 免權。今天我國的外交官633為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雖然只持有E1簽證(為外國人其本國 與美國有契約關係前往美國從事美國與其本國之間的貿易往來所提供的簽證),但由於「北 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間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的存在,對美國政府而言,633 最多就是領事官,在國際法的適用上,根據「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特權免稅暨豁 免協定」之位階將高於兩個國際公約,如果有規定不周延的情況,由於我國情況特殊,兩國 際公約可以參考,能不能比照適用,我不敢說。 依照「特權、免稅暨豁免協定」,台美雙方對彼此列入名冊之外館官員的人身及行動自由, 不得侵犯。但特權豁免存在的理由為職務需要,執行公務行為享有豁免權,私行為不予豁 免。那領事職務為何,該協定似乎沒有規定。參考領事關係公約的問題就來了,領事關係公 約第五條規定如下: 領事職務包括: (一)于國際法許可之限度內,在接受國內保護派遣國及其國民━━個人與法人━━之利益; (二)依本公約之規定,增進派遣國與接受國間之商業、經濟、文化及科學關係之發展,並在其他方面促進兩國間之友好關係; (三)以一切合法手段調查接受國內商業、經濟、文化及科學活動之狀況及發展情形,向派遣國政府具報,並向關心人士提供資料; (四)向派遣國國民發給護照及旅行證件,並向擬赴派遣國旅行人士發給簽證或其他適當文件; (五)幫助及協助派遣國國民━━個人與法人; (六)擔任公證人,民事登記員及類似之職司,並辦理若幹行政性質之事務,但以接受國法律規章無禁止之規定為限; (七)依接受國法律規章在接受國境內之死亡繼承事件中,保護派遣國國民━━個人與法人━━之利益; (八)在接受國法律規章所規定之限度內,保護為派遣國國民之未成年人及其他無充分行為能力人之利益,尤以須對彼等施以監護或托管之情形為然; (九)以不抵觸接受國內施行之辦法與程式為限,遇派遣國國民因不在當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于適當期間自行辯護其權利與利益時,在接受國法院及其他機關之前擔任其代表或為其安排適當之代表,俾依照接受國法律規章取得保全此等國民之權利與利益之臨時措施; (十)依現行國際協定之規定或于無此種國際協定時,以符合接受國法律規章之任何其他方式,轉送司法書狀與司法以外文件或執行囑托調查書或代派遣國法院調查證據之委託書; (十一)對具有派遣國國籍之船舶,在該國登記之航空機以及其航行人員,行使派遣國法律規章所規定之監督及檢查權; (十二)對本條第(十一)款所稱之船舶與航空機及其航行人員給予協助,聽取關于船舶航程之陳述,查驗船舶文書並加蓋印章,于不妨害接受國當局權力之情形下調查航行期間發生之任何事故及在派遣國法律規章許可范圍內調解船長船員與水手間之任何爭端; (十三)執行派遣國責成領館辦理而不為接受國法律規章所禁止、或不為接受國所反對、或派遣國與接受國間現行國際協定所訂明之其他職務。 那菲傭與領事職務有何關係?菲傭是維護領事館內清潔整齊以確保領館能代表本國有效執行 職務的重要役員,本領事公約前言也表明:特權及豁免之目的在于確保領館能代表本國有效 執行職務, 準此,雇傭關係當然是屬於公的關係。在這樣的公的關係上發生虐庸事件,公 的屬性也不會變,所以公館不可侵之說,就是指在這種情況下,接受國美國也不能介入(據 說633是在自宅門口被抓?)。還有一點,今天發生所謂虐庸的地點在哪?說是在633自宅官 邸,這就完全不一樣了。因為領事官官邸不是公館,這就無話可說了。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
引用:
她可以考慮轉作汙點證人,證明590美金是中華民國外交部的規定,她只是照外交部規定辦事而已。 這樣一來就換外交部苦惱了 ![]()
__________________
歐洲輪胎滾動阻力&溼地煞車&噪音查詢 日本輪胎滾動阻力與溼地煞車查詢(歐洲阻力A=日本阻力AAA)(歐洲跳過D) 貧弱家庭兒童愛心早餐計畫 手機請勿使用台哥大700MHz 4G LTE頻道,以免干擾無線麥克風運作。 推薦網站 我不爽健保局 巴士大叔之部<-華航飛安不良的原因 國家的遠見 站內特別推薦連結 yahoo賣片被抓 由於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四款的緣故 賣海外正版是違法的喔(刪除紀念) 又有人受害了 好書推薦:快樂為什麼不幸福? 本書不討論快樂更不討論幸福,講的是大腦如何理解世界。 好書推薦:大腦決策手冊 該用腦袋的哪個部分做決策? 了解自己與別人怎麼使用腦袋瓜(因被發現是抄襲的所以下架了喔) 好書推薦:販賣債務的銀行 了解銀行如何使一般人建立錯誤的借貸觀念,讓老百姓成為金融佃農,一輩子替銀行工作 好書推薦:企業的性格與命運 企業的本質是無道德的,企業努力的把自身成本轉嫁成社會成本,以大幅提高獲利。 DVD 好書推薦:沒有中國模式這回事! 雖然書名有中國,但其實是講近代全球經濟史,讓你從經濟學的角度理解歷史。 好書推薦:搶救35歲 十五張證照找不到好工作、四十歲結婚成家是常態、雙薪家庭也只敢生一胎、房貸要背到七十歲…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Oct 2006
文章: 246
|
劉珊珊自己很清楚凹不過去,所以開庭馬上認罪協商,這下丟臉丟到美國去,順帶連台灣的國格都被踐踏,如此政府官員作為,外交部還想護航,這樣的國民政府讓它沉下去吧。
連任的政黨都不會是什麼好東西,我傾向換人做做看。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3
|
引用:
我的自己人除了親人好友外,就是良善人 這種魚肉他人,扣剋工資,在其它民主自由國家犯法的人,大概是你的自己人吧 ![]() 我不知道我的信仰能不能幫我,我過你的自己人信仰似乎完全幫不上忙了,連外交部都要斷尾了 你認為可以幫得上你嗎? ![]() 此文章於 2011-11-18 05:55 AM 被 Axel_K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1
文章: 2
|
撇開國際公法不談,我個人是完全不相信美國政府會為了菲籍女傭這
樣的外國人的人權而不惜犧牲台美雙邊關係,伸張所謂的正義。 美國是否在釋放何種訊息,當局得設法掌握!!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0
文章: 5,720
|
引用:
沒這麼簡單................ 對於台灣這邊...如果確定FBI手上有太多證據.... 越吵只是讓事情更熱化....拖越久 反而對自己不利 所以當然會希望直接認了.... 冷處理掉........ 比較不會影響人民觀感...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79
|
引用:
+1 現在外交部都認了,想要把此事私了(和解並馬上送633回台), 還有人一直跳針,如果真的猶如該位網友所說,應該是派該網友前往營救633。 ![]() |
|
![]() |
![]() |
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48
|
如果633沒罪呢
法庭上有很多初始證據對被告很不利 但最後證明被告無罪的案例 不過這件事情633有罪或無罪根本不是重點 如果633是英國人,你說按外交慣例美國會這樣處理嗎 其實不就是國人想看國家出糗 國家維護國格(維護國格不是讓一個有罪的人變無罪) 國人不支持 國家縮了 國人酸 這麼多年來國人只有一種情況會忽然好像吃了大力丸寧死不屈的 大家也都知道 如果這件事情發生在某國 討論方向絕對不一樣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