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147
|
引用:
印象這一條不是廢了嗎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您的住址: 台中Taichung
文章: 78
|
引用:
+1 我剛剛查了一下公民投票法 第三章 公民投票程序 第一節 全國性公民投票 第十條(公民投票提案人人數及審核) 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 審議委員會應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後,十日內完成審核,提案不合規定者,應予駁回。審核期間並應函請戶政機關於七日內查對提案人名冊,及依該提案性質分別函請立法院及相關機關於收受該函文後一個月內提出意見書。 前項提案經審核完成符合規定者,審議委員會應於十日內舉行聽證,確定公民投票案之提案內容。並於確定後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十日內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自行印製,徵求連署;逾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連署。 ========================================== google了一下,某文章敘述2008年總統大選1732萬人 1732萬x 0.005 =8.66萬人 感覺走到公投還需要很長的一段路, 我前幾天用Facebook舉辦活動測了一下水溫,但是感覺很冷... 似乎大家都有工作,讓我感覺這條道路只能孤軍奮戰了。 要成功就要團結起來, 得有個地方集中力量,但最好別選在PCDVD 不然會跟荊軻刺秦一樣 ![]()
__________________
Diving...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727
|
你要會宣傳∼
不然放FB也沒屁用.... 一堆人上FB只跟朋友聊天打屁或把妹,玩遊戲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您的住址: 台中Taichung
文章: 78
|
引用:
.......感謝提醒...看來我得登媒體advertise了... (由於打中文會變成『***』符號所以寫英文) 至於一堆人上FB打屁把妹,玩遊戲...我倒是不曉得,請問您如何得知的? 基本上我FB的朋友都是見過面的私人朋友,而我上FB的主要目的是一些動態交換而已, 我沒玩遊戲也不聊天,頂多看看朋友po的文章或是影片, 大概是我已經過了青春期了吧 ![]()
__________________
Diving... 此文章於 2011-09-04 08:26 AM 被 gt3a01 編輯.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19
|
配偶強制代繳條款本來說要廢,結果那群峱種最後還是沒廢,只改成類似"沒有配偶能力繳,才不用強制代繳"之類的,改了跟沒改一樣!
有一種被"合法搶錢"的感覺! 此文章於 2011-09-04 09:24 AM 被 FY24FR 編輯.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1 您的住址: 寰瀛一隅
文章: 45
|
引用:
兩年前從一家企業的兩間子公司職務轉換,間隔一天作業空隙 ,隔月就收到了兩個月份的繳費單,該單位效率真是驚人, 要是政府其他部門都有這般能耐,反共復國指日可待矣。 ![]() 此文章於 2011-09-04 10:02 AM 被 重建創世紀 編輯. |
|
|
|
|
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店
文章: 1,549
|
老實說~很多都只是嘴上派的...
像上次ETC的遊行也是很多人支持要去反對,但是實際到了遊行當天有去的人 實在是寥寥可數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0 您的住址: 洪爺饅頭
文章: 382
|
抗議~這最好是..在全台灣..每個縣都要有個小公會團體..來抗議
..才有用...不要用自己一個人來號召 (砲大聲小)....這是一個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
RD-GM電腦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6 您的住址: 台中Taichung
文章: 78
|
引用:
老實說...我同意這樣的論點, 但這是無法強迫的事情... 我之前的公司就不喜歡職員出現在媒體上, 上電視可能會導致之後的職場不順。 只能夠悲觀的去期待他人,自己積極的去爭取, 靠別人,不如靠自己...。 集會遊行法 引用:
剛查詢了一下,人民團體法 人民團體分為左列三種: 一、職業團體 二、社會團體 三、政治團體 第七章 職 業 團 體 第三十五條(定義) 職業團體係以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共同利益,促進社會經濟建設為目的,由同一行業之單位、團體或同一職業之從業人員組成之團體。 第八章 社 會 團 體 第三十九條(定義) 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 第九章 政 治 第四十四條(政治團體之目的) 政治團體係以共同民主政治理念,協助形成國民政治意志,促進國民政治參與為目的,由中華民國國民組成之團體。 ========================================================= 看來職業團體已經out了,因為我想大多數人都是不同行業類別。 剩下社會團體與政治團體... 能在PCDVD上討論的只剩下剩下社會團體了..不然我們來辦聯誼好了 ![]()
__________________
Diving...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58
|
引用:
那只能請不婚教的a佬, 跟灌漿教的g佬出頭了 ![]()
__________________
「往哪兒走?」 22.571581578862375, 120.54270501093441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