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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ey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引用:
作者hwsuck
那好吧∼
我去開砂石車從你身上輾過
照相,寫個開箱文,放在01上面
你沒看過肇事逃逸多的是,講出來只是分享心得
反正都是違法的事
順便教導人家如何碾了就倒車再碾一遍,然後閃人
既有發生的事情當然可以講

還有幾分鐘~你要改快改~
我相信你這個已經構成恐嚇了~
你不改~~就~~~也不會怎樣~~我有空要完再陪你玩^^"
     
      
舊 2010-03-29, 02:47 AM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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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ey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引用:
作者hwsuck
那好吧∼
我去開砂石車從你身上輾過
照相,寫個開箱文,放在01上面
你沒看過肇事逃逸多的是,講出來只是分享心得
反正都是違法的事
順便教導人家如何碾了就倒車再碾一遍,然後閃人
既有發生的事情當然可以講

很不幸的,超過了修改時間,我在您尚有機會可修改言論前也告知了,我有足夠理由相信您是有意要讓我的生命產生危害
您已經很明確的說明要以"砂石車","蓄意撞我",且是有預謀的以"反覆輾過的手法威脅我的生命安全"
這是我在網路上找到的資料,供您參考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rticle_id=20948
行為人只要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等不法的惡害,通知他人,讓他人感到害怕、恐懼,就會觸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的「單純恐嚇罪」。
 
舊 2010-03-29, 03:02 AM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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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suck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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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heneyen
還有幾分鐘~你要改快改~
我相信你這個已經構成恐嚇了~
你不改~~就~~~也不會怎樣~~我有空要完再陪你玩^^"


等健保局告你恐嚇的時候,再來告我吧∼

當眾教人詐欺,罪比較重吧∼

此文章於 2010-03-29 03:06 AM 被 hwsuck 編輯.
舊 2010-03-29, 03:03 AM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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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ey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引用:
作者hwsuck
等健保局告你恐嚇的時候,再來告我吧∼

當眾教人詐欺,罪比較重吧∼

教人詐欺?我不認為那叫作詐欺~~那是根本合法的行為~~你先搞懂問題點
你可以去跟健保局講來告我沒關係~~
我等一下會先查電信警察資料,後續等我時間會在告知
另外~我有沒有恐嚇健保局你可以請他們上來看,找到對他們有力的點,他們自然會有動作
只是你對我的明確恐嚇行為我相信已經構成,待我有空確定好問題會再通知
舊 2010-03-29, 03:11 AM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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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suck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0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本罪為結果犯, 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倘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固難成立本罪

你的發言內容和語氣已經告訴人,你並未產生任何不安
我的發言的目的在舉例說明,叫唆他人詐欺健保局,還發文教導,並非是一件適當之事,更何況還引以為榮

假設,你真的產生不安,我道歉
本人沒有卡車或汽車或機車駕照,家中也沒有卡車,更不可能查到你的IP和身分
所以你可以不用害怕
舊 2010-03-29, 03:49 A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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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ey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引用:
作者hwsuck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本罪為結果犯, 以致生危害於安全為要件,倘恐嚇之結果,被害人心理並未產生任何不安,是其安全顯未生危害,固難成立本罪

你的發言內容和語氣已經告訴人,你並未產生任何不安
我的發言的目的在舉例說明,叫唆他人詐欺健保局,還發文教導,並非是一件適當之事,更何況還引以為榮

假設,你真的產生不安,我道歉
本人沒有卡車或汽車或機車駕照,家中也沒有卡車,更不可能查到你的IP和身分
所以你可以不用害怕

您好~本人已正式發mail予電信警察隊隊本部尋求協助~
本人一開始認為您是開玩笑的,故有說明您可以有機會修正一時興頭上的言論
直至您堅持己見,讓本人深信您是有計畫預謀致本人予死
不可否認,網路世界能人很多,連IP這種資訊都可以明確了解,本人相信您也是能人
故要找出本人本不是難事,找出本人後,進而進行預謀殺害也是有可能的
您針對本人的言論,確實已讓本人造成了恐懼感覺
由您此篇發言看來,您並未有任何的悔意
針對您"恐嚇殺人"言論,本人只能告知真的為時已晚
本人非法律相關背景,也不知道恐嚇是公訴抑或者自訴罪
若到時無法挽回,還請您配合上一趟法庭了

針對您"恐嚇殺人"言論本人將不再回應,請靜待後續的通知(不論本人或司法)

抱歉~~本人發現 此email domain無法寄到,本人將於明日去電電信警察隊隊本部詢問相關事宜
http://www.npa.gov.tw/NPAGip/wSite/...74&ctNode=12190

此文章於 2010-03-29 04:04 AM 被 cheneyen 編輯.
舊 2010-03-29, 04:00 AM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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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wsuck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0
引用:
作者cheneyen
您好~本人已正式發mail予電信警察隊隊本部尋求協助~
本人一開始認為您是開玩笑的,故有說明您可以有機會修正一時興頭上的言論
直至您堅持己見,讓本人深信您是有計畫預謀致本人予死
不可否認,網路世界能人很多,連IP這種資訊都可以明確了解,本人相信您也是能人
故要找出本人本不是難事,找出本人後,進而進行預謀殺害也是有可能的
您針對本人的言論,確實已讓本人造成了恐懼感覺
由您此篇發言看來,您並未有任何的悔意
針對您"恐嚇殺人"言論,本人只能告知真的為時已晚
本人非法律相關背景,也不知道恐嚇是公訴抑或者自訴罪
若到時無法挽回,還請您配合上一趟法庭了

針對您"恐嚇殺人"言論本人將不再回應,請靜待後續的通知(不論本人或司法)


那就法院見∼

恐嚇之方法以言詞、文字(如匿名信)、舉動為之,均無不可,其屬直接通知或間接通知均可,只須使被害人知悉為已足。如僅在外揚言傷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即難成立本罪。

此文章於 2010-03-29 04:10 AM 被 hwsuck 編輯.
舊 2010-03-29, 04:03 AM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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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ey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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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先跟各位抱歉~破壞了這個討論串~
關於hwsuck網兄的恐嚇言論,各位可以忽略
本來想說網路報案失敗,直至我等到早上去墊電信警察隊隊本部,對方其實還有機會挽回
但不知對方執迷不悔,逼的本人必須直接去電尋求協助
這邊給各位一個簡單的建議,如果要舉例,請明確舉例
勿效仿某人直接引言,針對本人外,還直接講明"預謀殺害"的內容
此事件若對站方造成麻煩,先說聲抱歉^^"

PS:大家還是可以理性討論啦^^",我不是那種愛告人的人,只是這位網友真的欺人太甚,是該給點教訓
舊 2010-03-29, 04:26 A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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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ppy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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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楓葉國
文章: 159
引用:
作者A.M.D.X.P.
你有員工保險還好吧.

像我, 拿藥都是原價... Orz

看牙齒, 看眼睛等等都是超貴. 而且重點是醫療速度超慢.... (有輕重緩急之分, 這裡我是指掛號要等很久.. )



上次老婆半夜腎臟發炎
帶去New Westminster Hospital掛急診
在等待中來了一個年輕白人也來掛號
然後很痛苦的問護士還要等多久
馬上就被護士兇回去 到旁邊去等
等我老婆整個看完
已經快天亮
那個白人才有醫生看他
想想台灣醫療品質算是不錯了
在加拿大真的還是不要生病
讓你等的很痛苦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0-03-29, 05:05 AM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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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6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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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64080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7
文章: 336
引用:
作者east5016
如果健保設定只針對意外呢???

疾病用附加險如何??




抱歉喔.... 意外的定義 ?
我走到半路 "突然 "被蚊子、蜜蜂叮咬" ?
我本來身體很健康 "突然很意外 "的 感冒了 ?

就好比有人在路上騎機車,突然心肌梗塞,或者心臟病發作,或者突然休克
然後導致重心不穩摔車,然後又被後面的車子撞死
那請問 "商業保險中的意外險 " 有賠嗎 ?



.
舊 2010-03-29, 06:47 AM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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