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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咕咕鳥住在咕咕鐘裡面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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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會被先告到記過離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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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您的住址: 德國Siegen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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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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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 一一 章 公共危險罪
第185- 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第185條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四 章 汽車裝載行駛 第 114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五以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18條 汽車車身、引擎、底盤、電系等重要設備變更或調換,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損壞修復後,不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施行臨時檢驗而行駛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二千四百元以上九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其檢驗。 汽車所有人在一年內違反前項規定二次以上者,並吊扣牌照三個月;三年內經吊扣牌照二次,再違反前項規定者,吊銷牌照。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的子法 其第 114條關於酒駕的規定,可直接適用刑法公共危險罪 致於改裝車,輕則罰鍰,重則以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 刑法第185條 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未遂犯罰之。 可大可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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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挖西呆巴狼
文章: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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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劉X傑....被調離台北市鬧區了... 雖然看到他那種硬是要幹的個性感到很不是滋味.. 不過他抓那些有錢人時候的場面..感覺還挺爽快的說 引用:
.................... 終於百分百驗證了人為問題 沒汽機車.鐵馬一樣上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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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06-09-16 04:46 PM 被 大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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