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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78區的角落
文章: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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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惡,哪個傢伙去告密
阿魯巴伺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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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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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也有大大注意到這一點 之前曾和她電話聊過 聲音聽起來很可愛 還有雜七雜八的聊了一些 應該是她畫的沒錯 而且各人感覺她好像很有才華 她當老師的應該不差吧 指不過這個老師想法很另類 夠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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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浮世
文章: 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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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雖然弟沒有什麼美工背景.....畫圖連兩條直線都畫不平行... 但....看到以上的圖....還是覺得....很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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実に冬海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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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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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看完 真的是沒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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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淡水&中壢&高雄
文章: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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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招搖~~我刪
各位有抓的千萬不要散撥阿 很恐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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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士昆坦說•人生的目的就是死亡•吃飯的目的就是拉屎•所以你大可選擇死亡•也可以直接吃屎 努力朝大濕之路邁進 ![]() ![]() ![]() ![]()
此文章於 2005-05-04 04:54 PM 被 samy25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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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藍星
文章: 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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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他人自拍 最高罰200萬
出處 小心!任意把別人自拍照外傳、販售,不但涉及隱私,精神賠償最高可能到200萬元!即使網路自拍自己爽,如果尺度太過猥褻,不但妨害風化,還得蹲牢獄、易科罰金!曾為藝人Energy處理經紀約、現為吳宗憲法律顧問的律師陳鎮宏,提到「林志玲自拍事件」修手機被人盜賣,他說:以民事而言,是侵害到人格權,即肖像及隱私權。 「權利人(林志玲)可以向法院申請精神上賠償,依循前例,法官判給慰撫金有從5萬到200萬元不等。」 網路自拍原無觸法,但尺度太過猥褻就成「公訴」罪了!陳鎮宏說,露三點不一定就是猥褻,「那是警察的認定,到了法院可不一定!」他認為,應以「會引起別人性慾」為主,如吐舌頭等,最重可處2年徒刑或易科罰金,「若無前科,雖可緩刑,但易科罰金2至4月,每天以900元計,也是一筆不小的負擔。」 ========================= so........別在PM我哩,我還欠政府30多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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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一份真誠的愛擺再我面前 而我沒有去珍惜 等到失去後才後悔莫及 人世間的悲痛莫過於此 如果上天能在給我重來一次的機會 我會對那個女孩說 我愛妳 如果非得在這愛加上一個期限 我希望是 一萬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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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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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不****
但是看一看心情會不錯 請各位參考 http://tw.f2.page.bid.yahoo.com/tw/auction/b6917638 http://tw.f2.page.bid.yahoo.com/tw/auction/b195168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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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mask
文章: 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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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您的住址: 超冷ㄉ北部..
文章: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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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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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文章: 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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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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