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文章: 136
|
看了江西一號的照片真是令人髮指!如果蘇等三人真有犯案;卻因檢警搜證不足導致蘇等無罪;這是嚴重失職
![]() ![]()
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2,305
|
全世界兇殺案兇手逍遙法外的例子實在太多了,而且天天都會增加,
真要每一件都研究的話,會很難過的喔。所以最好不要太在意。 又,簽名檔真可愛,我也很喜歡KONNO喔 ![]()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A.O.C. 重慶
文章: 11
|
![]()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
|
引用:
當然有。 請看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八號 http://wjirs.judicial.gov.tw/jirs/j...%B5%F4%A7P&sn=2 此文章於 2003-01-31 09:06 PM 被 a852430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PCSCHOOL投票部隊長
文章: 29
|
引用:
大過年 不過也是要推一下 快吃飯快發紅包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臺北
文章: 1,410
|
![]() 引用:
最高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 法官 洪 文 章 法官 花 滿 堂 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洪 佳 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 裁判 全文內自己就說裁判審理事實之法院本有斟酌案情自由裁量之權,這五位法官只是在 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裁判 全文內提到毒樹毒果理論,非法取得之證據法理上應予排除,這五位法官只是在此案斟酌案情自由裁量法理........ 事實上,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証據章尚無採用『毒樹毒果理論』,因此經合乎我國刑事訴訟法調查,在不違事理與認定事實相符者,法院得自由判斷取捨証據,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下,我國並非採行法定証據主義之國家,原則上對証據資格並無嚴格限制,情況証據,只要能証明其為真實,亦非不能採用........... 這五位法官九十一 年 四 月 九 日以毒樹毒果法理裁判,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 日又可推翻毒樹毒果法理 很簡單,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與第一五六條第一項只約束部分不正訊問方法之禁止...........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未明文禁止部份,這五位法官可另外依照法理與生活慣例善良風俗裁判,這是這五位法官斟酌案情自由裁量之權......... |
|
![]() |
![]() |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Canada
文章: 525
|
我怎麼都沒吃過味全的布丁? !!!
![]() ![]() PS. 題外話, 絕對不要買大陸作的罐頭....有夠難吃...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文章: 136
|
引用:
盜用別人的簽名檔應該不太好吧?尤其還直接連結照片的網址 ![]()
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44
|
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回覆: 狂賀-蘇建和等盜匪案-實證司法已X-人權至上
引用:
呵呵呵呵~~~好酷的發言~~~! 您是周星馳迷嗎?!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
|
引用:
是的,依刑訴155規定法院有自由裁量證據證明力之權。 然而155、156亦有「證據禁止」之規定。 何謂「證據禁止」?「證據禁止」乃「証據取得禁止」與「證據使用禁止」兩者之上位概念。 前者為證據取得合法與否問題,後者為證據能否使用問題(即有無証明力之問題)。合法取得之證據未必能夠使用,非法取得之證據未必不能使用,而是前者之違犯必須加上「其它條件」才會導致後者之效果。 引用:
應該說我國刑訴尚無『完全』採用毒樹毒果理論又或者該說目前的確無明文規定法院必需依循毒樹毒果理論。 毒樹毒果理論乃證據禁止之放射效力。 何謂毒樹? 以違法手段取得之原始證據即為毒樹。 何謂毒果? 由違法手段取得之原始證據為依據所衍生之證據即為毒果。 違法取得之原始證據;「初始」衍生證據;第二層次衍生證據;第三層次衍生證據;第四層衍生證據…… 毒樹-------------->毒果----------->毒果-------------->毒果------------>毒果--->無限衍生 各國對證據資格限制所採行之規定不同,然而大都認定違法取得之原台證據與其初始衍生證據無證據能力,至於第二層、第三層、至第四層則大多依各國實務習慣而定。 目前我國習慣大致上對於第二層、第三層之衍生證據通常是採取承認其證據能力。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