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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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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歹勢…我說的是這個現象…不是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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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18
文章: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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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_一" 的確不是自導自演. 因為演得太差了. 沒辦法得獎的. 看完這影片還能說 不是演得太差的 ,建議自行去腦科做個檢查 https://www.youtube.com/watch?time_...6&v=IR92Jo8qFh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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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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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藍字,我不多言 http://www.storm.mg/article/431398 風評:這樣的民進黨蔡政府不倒,台灣好不了 儘管難以想像,卻不能不承認,民進黨蔡政府在權力面前,超過正常值的厚顏無恥,顯然是被嚴重低估的。而這一切早有徵兆。 不合己意翻盤重來,已成蔡政府慣性 二0一七年八月十二日,蔡英文總統主持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最高法院法官遴選方式兩個修正案表決,都沒過半數,蔡英文禁不住一句,「你們在搞什麼?」重複表決,兩案又都過半,最後她一句,「好啦,我想這個案子通過了!」坐在一旁的司法院長許宗力,言笑晏晏地看著這個拿議事規則當兒戲的「小學妹」;眾人不以為怪,反正國是會議就是演戲,參考參考。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教育部課審大會就國文課綱之文言白話選文比例,翻盤重審,結果推翻兩星期前的決議,將文白比從四十五%到五十五%,調降為三十五%到四十五%。眾人不以為怪,多讀點白話文少折磨孩子不是壞事。 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退輔會榮民榮眷基金會召開臨時董事會,一舉將七月下旬召開董事會推舉的董事長陳俊生「解職」,並推舉副主委李文忠接任董事長,自即日起生效;眾人不以為怪,反正過去基金會慣例都是副主委任董事長,上次既是「官派董事」跑票,那就把票追回算了。 二0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教育部駁回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選任管中閔的決定,並要台大「重新在符合其自訂之校長遴選相關規範中,就被推薦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文件進行所有的檢視,並在進行完整的推薦及遴選程序作業後,再依程序報部。」用白話文說,就是把台大校長遴選程序回歸原點,重來一次!和前述例子類似,不得出民進黨蔡政府意向中的結果不會罷休。 跨部會諮詢小組片面宣告「違法」,就是行政獨裁 民進黨蔡政府一次又一次玩弄程序正義,不論對人或對事,令人駭異的是,這一回,這個黨這個政府要翻盤重來的並非行政裁量權或官派人事範疇,而是大學法明定大學自治事項的校長人選! 此案一卡再卡近四個月,長達一百零七天的日子裡,教育部曾八道公文往返台大,台大也曾在元月三十一日重新召開遴選委員會,確認遴選結果無疑義,也曾再次舉行校務會議,對質疑遴選結果提案以懸殊票數做成「擱置」決議,教育部全部視而不見,一意孤行,對準他們不中意的校長當選一盆屎一缸尿地拚了命地潑撒,鬧劇反覆重演,結果屎尿全潑回自己身上。 指控論文抄襲者自己論文抄襲,指控赴陸兼職者,結果一缸子政務官不但被兼職還真授課,指控違反利益迴避「違法」兼獨董者,結果陽明大學校長郭旭崧與遴選委員會召集人張鴻仁同屬心悅公司之獨董與董事,教育部的說法是:陽明校長可以繼續當!請問:為什麼郭旭崧可以而管中閔不可以? 更誇張的是,做出駁回聘任的教育部長吳茂昆,本身不但赴陸兼職兼到中國科學院,還兼到美國開公司再把專利權賣給中國,而這家美國公司的負責人,竟也是心悅的董事!這樣的教育部長談「利益迴避」談「誠信」,豈不荒誕可笑?而這個教育部長還能臉不紅氣不喘說,「跨部會諮詢組織已經做成管中閔違法兼職事證明確,依法不得再參加遴選。」換言之,教育部長決定把遴選程序推回原點之外,還死活非把管中閔踢出原點,剝奪其被遴選權。 問題是:誰給這個所謂的「跨部會諮詢小組」這樣巨大的權力,判定並剝奪他人權利?「違法」指控何其嚴肅,一個連到底什麼人開會都不知道的小組,就能判定違法,這就是政治施壓、行政獨裁! 玩法弄權,以公平之名行霸凌之實 這個跨部會諮詢小組的法律意見足證幾件事: 第一,這個政黨這個政府不是不懂,就是為政治目的惡意扭曲《公司法》!獨立董事之設計,依法就在確保上市公司不被家族財團把持,才會加入與公司經營沒有利益牽扯之外部專業人士,換言之,沒有利益牽扯是獨董的要件,結果卻推演出管中閔與台哥大有利益衝突,這個邏輯演繹超常絕倫。此外,上市企業多在六月董事會換屆並就任,但新任董事仍需經股東會選舉確認,台灣大與台大的產業合作在股東會正式選出管中閔為獨董後簽約,正是正常程序,卻因此成為「缺乏學術誠信」的理由,這個諮詢小組不是邏輯有問題,所是企業常識盡付闕如。 第二,這個政黨這個政府不是不懂,就是為政治目的惡意扭曲《證券交易法》!根據該法明定,公司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出任,而薪資報酬委員按慣例亦會由全體獨董出任,並得聘請非獨董之人士參與;結果卻推演出獨董、審計委員和薪資報酬委員「不得混淆」,這個政府若以這個諮詢小組意見為本,全台灣上市公司獨董、薪酬委員和審計委員大概得全部重聘! 第三,這個政黨這個政府慣性抹黑他人人格,法律適用因人因黨而異,不知公平公正為何物!教育部駁回聘任的理由是遴委會委員及被推薦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臺大亦未善盡幕僚單位應有之責任,「進而形成對其它被推薦人的偏頗與不公平競爭」,請問管中閔和遴選委員有什麼「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適法疑慮」是剝奪他人權利的堅實理由嗎?這四個字擺在爭議滿身的吳茂昆身上難道不適用嗎?管中閔當選是校務會議同意推荐、遴選委員會二階段三次投票而出線,最後票數是十二比九,何來不公平?教育部要遴選重來卻獨獨剝奪管中閔一人被遴選資格,又豈可謂公平?這不是擺明了擔心管中閔太優秀,重選又是他,索性一不二不休排除他的參選權,這不叫公平,這叫霸凌。 管案形同宣告:敢選出不合綠意的校長,就能拔掉 第四,這個政黨這個政府不是不懂,就是扭曲大學自治的精神!至於學術獨立學術自由根本不在他們的腦袋裡。大學自治是民進黨創黨以來爭取的民主成就之一,很遺憾,一旦掌握權力,理想立刻束之高閣,民進黨第一次執政時的扁朝教育部長杜正勝,連續在台大、台師大校長聘任過程中,圈選第二名,結果他圈選的台師大校長爆出重大弊端而下台,肆後才修改大學法,取消了教育部的圈選權;沒想到二次執政企圖操控大學的惡性不改,沒有圈選權,索性下狠招不聘任,把大學自治當放屁!這不是羞辱管中閔,而是羞辱台大校長遴選委員、羞辱台大!此例一開,形同開門揖盜,未來各大學校長就等著看教育部臉色,教育部用實際行動告訴各大學:你敢選出不合綠意的校長,我就能駁回。真要談「違法」,教育部的駁回聘任才叫違法! 這樣的民進黨、這樣的蔡政府,在過去兩年不到的時間中,做出數不勝數的行政獨裁的案例,所為不過權力,他們對權力如此飢渴又如此焦慮,區區台大校長就讓他們原形畢露,蔡英文還能若無其事一句,「尊重教育部的決定吧。」她把台大遴選委員當成陪她演戲的司改國是會議委員了。 二0一四年九合一選舉前後,民進黨琅琅上口的一句話,「國民黨不倒,台灣不會好」,如今,「拔管案」摧毀民意對蔡政府的最後一絲期待和想像,這句話可以奉還給這個政黨這個政府:「民進黨蔡政府不倒,台灣好不了!」遺憾的是,蔡政府執政不過二年,重返執政的民進黨,墮落得未免太快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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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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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想看夏珍的,可以看貼在夏珍上面的朱永發的,他已經明明白白按法條解釋給你聽, 你提出的3個問題,朱永發都已經清清楚楚解釋了:依法,教育部無權拔管,教育部只能依法聘任,無權不聘任(更無權拔), 教育部因為違法硬拔,才構成瀆職, 呂秋遠刻意曲解說教育部有權否決,這完全錯誤, 要遵照法律條文,不要像呂秋遠和其他別有用意的人那樣自行延伸想像, 把"聘任之"自行延伸想像為具有否決/審查權 https://tw.news.yahoo.com/%E6%9C%B1...-231001888.html 就法論法,要先看大學法怎麼規範大學校長的遴選。 其第1條第2項立法目的已開宗明義揭示:「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第9第1項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聘任之。」顯然教育部沒有裁量權,只有形式上的聘任權。除非教育部可以找出立法理由來支撐其所謂「聘任」是有審查權(包括法律的審查)。(此點已被媒體揭露,大學法上述規定是在陳水扁時代通過,民進黨管碧玲委員、教育部長杜正勝及其他委員們堅持大學自治的精神,所以我們現在到底是要感佩民進黨?還是譴責民進黨的善變?令人困惑?)因為依一般行政法制,有裁量權者,多半規定為「...得聘任之。」還要在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裡訂明審查的標準,或訂定裁量基準做為內規。另外對照同條第4項規定:「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教育部才有准駁的權責。 對公立大學校長,教育部既沒有遴選的權責,校長當選人當然只要面對遴委會而非教育部,也不須面對大眾公審,更不用說法律上的基本ABC「無罪推定」、「不為消極事實(沒做的)負舉證責任」,還要三審才能定管爺的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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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7 您的住址: 象山公園
文章: 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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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用這篇去尋找引用判決的文章...今周刊標題很靠北... ![]() 噢,原來苦主是國立成功大學. 這年頭,只要有心,人人都是法律專家 聯合報居然敢登這篇,造反啦... ![]() 大學自治神聖不可侵犯?拔管事件看見與不被看見的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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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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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不死
台灣一定死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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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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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 https://imgur.com/hvvqcg1 部長了不起? 不是了不起,是為所欲為 大學自治? 有事燒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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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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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第一篇有很大的問題。 Q1:私立大學是私人辦學,私人財產多,政府補助相對少,選出的校長都要教育部核准了,公立大學每年拿幾十億甚至上百億,台大一年拿政府補助160億,然後你說教育部連講話機會都沒有,只能無條件發聘書? A1:私校或私大之所以受管是因為兩者皆是私人出資,一但不受列管,那就可能辦成職訓局或是補習班。 A2:私校透過行政制度的牽制造成學生的受教權侵害更甚於公立大學,因此,教育部需要核淮。 Q1: 遴選委員會103年10月21日公告性質非屬行政處分。 A1:成大遴選會之行為對等於現今教育部。已違法,應當聲請釋憲。 「其實更嚴重的事情在後面,法院認為「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並非獨立機關,做成的決定沒有對外效力,那這個委員會充其量只是教育部聘任校長決定過程的一個單位,那這個「單位」可以對「機關」提告嗎?」 若真如此,那成大遴選會有什麼權利及權力辦理校長遴選程序?同理,若教部已經聘任台大遴選會執行,為何又收回執行結果?那教部何需聘任遴選會? 單位對機關有其疑義者,應當函覆主管機關裁示,因此,該案的決行及決策的責任歸屬非成大遴選會,而是教育部。所以,當年的原告也應該提出上訴或是聲請釋憲。同理,管爺亦可提出告訴。 Q2:大學法94年12月28日修正後,將二階段遴選委員會合一,由遴選委員會遴選出校長人員1人,再由教育部聘任之,自94年12月28日修正以後之規定,聘任國立大學校長權限明定在教育部,是決定國立大學校長之行政權限屬教育部,遴選委員會並無單獨決定權。 A2:聘任的權利在教部,但是拒聘的權利並不在教部。就如同,受理案件開庭的權利在法院,但法院不得拒絕受理人民提出之訴訟。唯經過受理案件並依程序開庭後,得提出不起訴、敗訴、勝訴或和解等終結案件之判決。 Q3:參與前階段遴選程序之國立大學遴選委員會,係依各大學組織規程設置之校內委員會,並非獨立機關,其作成之決定,尚無從逕自對外生何規制效果。 A3:大學遴選會之決定當然無對外生何規制之效果,之限於校內事務及校長遴選相關事宜有效。 第二篇說的比較中間,但是還是有些地方有問題。 此文章於 2018-05-09 09:45 PM 被 沒問題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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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13
文章: 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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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遴選委員會教育部有五分之一的名額,何來連講話機會都沒有? 若要只能選出合教育部意的人選, 當初立法為何不是教育部有超過二分之一的代表名額?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H0030001&FLNO=9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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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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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遴選委員有一個是 教育部次長. 前台北科技大學校長. 最好台北科技大學教授們沒有擔任過獨董. 不然次長會很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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