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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E奶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引用:
作者KGB
警察的主要功能是維護治安

不能是劊子手?懂

分吋拿捏需在良好的本職學能跟法治的前提下執行

我前面不是說了

判很輕了,可易科罰金

法官不是要懲罰那位警察,而是要他『警惕』,執法與警械使用要更謹慎

怎麼就是有人看不懂?



維護治安 配橡膠子彈或麻醉槍再配一隻電擊槍即可。
     
      
舊 2015-12-30, 01:08 AM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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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E奶離線中  
KGB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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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1,050
引用:
作者傳說
以本案來說
假設警察不配槍
請問警察有何方法阻止疑犯逃逸?


我也不知道

不過你可以去問問日本跟英國,他們一般的警察為什麼沒配槍還能抓到人犯(只有警棍)

只有特別單位才能配槍
 
舊 2015-12-30, 01:34 AM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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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B離線中  
aeroc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這個案子民事賠償部分是國賠訴訟,被告是警局非警員,法官裁定訴訟相對方不含警員,家屬一審敗訴。

有興趣就去填吧,我是沒填,因為這種玩民粹的無意義。
設置警械使用審議委員會意見調查表 - 台灣警察權益平等協會

此文章於 2015-12-30 01:41 AM 被 aerocat 編輯.
舊 2015-12-30, 01:35 AM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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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離線中  
傲世笑紅塵
Regular Member
 
傲世笑紅塵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Alantic Ocean
文章: 81
引用:
作者KGB
我也不知道

不過你可以去問問日本跟英國,他們一般的警察為什麼沒配槍還能抓到人犯(只有警棍)

只有特別單位才能配槍


日本有科男跟金田一,

英國有福爾摩斯,

台灣有甚麼
舊 2015-12-30, 01:40 AM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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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世笑紅塵離線中  
laif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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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1
引用:
作者sn245763
老問題了...

面對多元的犯罪行為,警察武裝不能再保有手槍打天下的思維,

修改警械條例新增長程電擊槍(taser)及瓦斯噴霧劑(mace),

對於非武裝目標使用上述配備,可以達到立即制伏又不傷害當事人的雙贏局面。



法定制式裝備還有棍跟刀,前者無制服力可言,後者沒專業訓練或使用不當,

不是當事人掛掉就是警察被桶死,所以這二樣都不會被警察配在身上。


看來不只是警察,很多人的觀念還停留在過去阿

槍不應該看做只是強力的武器,而要以致命武器的觀點來看。

掏槍出來就要有殺人的覺悟了吧,不要老是想說槍開下去對方就會乖了。多數時候對方就會死了。我想那位警察先生也不是有想殺人的意圖,但是小看了槍的殺傷力,尤其是警察應該是使用類似達姆彈,而不是高穿透性的子彈,打在人身上出口不會是乾淨的小洞而是大範圍的破壞阿。 要是我日後會有陰影的。
舊 2015-12-30, 01:52 A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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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fu離線中  
aeroc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政府執行公權力應該符合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政府執行公權力的比例原則包括,1.合目的性,2.侵害最小,3.法益權衡。

死者是逃已經不用討論,這種開車逃法有沒有危害員警生命-沒有,
警員(認為)他正在被攻擊或他的生命正在被危害,
如果這樣就可以使用所有能夠用上的手段自衛那就違反比例原則了(防衛過當),
沒抓到死者有沒有對公眾有立即危害? 應該沒有,他不是10大槍擊要犯。
據新聞,死者有攻擊警察前科,但這不代表他也會再次攻擊-類推禁止。
以後有沒有其他方法抓到他,除非他能隱形,不然台灣四周環海,不是每個人都可以輕鬆偷渡的。


我們都知道在台灣一般人遇到匪徒的合法自衛權是非常限縮的,基本上你能逃就不能反擊。
就像我前面舉的例子,手無寸鐵的民眾都不能因為被攻擊直接反擊了,有槍在手的警察當然也不能僅憑他認為就以最激烈手段反擊。
那公權力怎麼維護? 維護公權力不是這樣維護的,全世界法治國家都是節制公權力的行使,況且,公權力的尊嚴是靠落實公權力的行使,不是我有槍大家要乖乖聽話。
舊 2015-12-30, 07:37 AM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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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i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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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6,234
事後諸葛 天下無敵
__________________
~愛由一個笑容開始,用一個吻來成長,用一滴眼淚來結束。
當你出生時你一個人在哭,而所有在旁的在笑,因此請活出你的生命,
當你死的時候,圍繞你的人在哭而你便是唯一在笑。~
舊 2015-12-30, 08:44 AM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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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ir離線中  
傲世笑紅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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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Alantic Ocean
文章: 81
引用:
作者aerocat
政府執行公權力應該符合比例原則(憲法第23條),政府執行公權力的比例原則包括,1.合目的性,2.侵害最小,3.法益權衡。

死者是逃已經不用討論,這種開車逃法有沒有危害員警生命-沒有,
警員(認為)他正在被攻擊或他的生命正在被危害,
如果這樣就可以使用所有能夠用上的手段自衛那就違反比例原則了(防衛過當),
沒抓到死者有沒有對公眾有立即危害? 應該沒有,他不是10大槍擊要犯。
據新聞,死者有攻擊警察前科,但這不代表他也會再次攻擊-類推禁止。
以後有沒有其他方法抓到他,除非他能隱形,不然台灣四周環海,不是每個人都可以輕鬆偷渡的。


我們都知道在台灣一般人遇到匪徒的合法自衛權是非常限縮的,基本上你能逃就不能反擊。
就像我前面舉的例子,手無寸鐵的民眾都不能因為被攻擊直接反擊了,有槍在手的警察當然也不能僅憑他認為就以最激烈手段反擊。
那公權力怎麼維護? 維護公權力不是這...


題庫背的很熟喔…
舊 2015-12-30, 08:53 A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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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世笑紅塵離線中  
aerocat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39
其實我也蠻同情那員警的,俗語說的好,苦幹實幹作牢吃免錢飯(應該是撤職查辦),大混小混一帆風順,
如果法律開放攻擊警察,拒捕,可以直接噴掉,一堆酒駕王八蛋應該不會那麼囂張。
同時,也放寬自衛合法範圍,因為我覺得以台灣現況自己未來用到機會很高。

此文章於 2015-12-30 09:08 AM 被 aerocat 編輯.
舊 2015-12-30, 09:00 AM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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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rocat離線中  
Wake
*停權中*
 
Wak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田中央
文章: 203
引用:
作者傲世笑紅塵
日本有科男跟金田一,

英國有福爾摩斯,

台灣有甚麼

恐龍
1. 有逃跑意圖
2. 對空鳴槍
3. 射擊非要害
4. 逃跑途中流血過多死亡
5. 確認為毒販
舊 2015-12-30, 09:06 AM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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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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