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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ror37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43
引用:
作者dontfeedwilddog
看後照攝影機也是好幾台機車被塞住走外車道阿,所以外車道也是快車道?

我講貨車,你講機車...雞同鴨講? 不懂你的意思

我的意思是說,

路旁都發生車禍了,38秒那台藍色發財車等都不能等一下,

甚至要跨雙白線變換車道繞過前面那台受驚嚇正在緩慢行駛的轎車嗎? (夠白話了吧 )
     
      
舊 2015-05-11, 11:45 AM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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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ror37離線中  
Jose Chin
*停權中*
 
Jose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引用:
作者暴君
你貼的那篇文中
控方能告贏的點是以地上無明顯煞車痕認定駕駛沒有注意路況
而此案中
貨車駕駛的煞車燈亮起與往右閃避的過程行則完整地被後車的行車記錄器記錄下來
所以判決結果會不會一樣就難說了

此外
除了「應注意未注意」
還有個東西叫做「信賴保護原則」
所以可不要以為大撞小
一定是大的輸喔

74年台上字第4219號
http://mywoojda.appspot.com/j5s/j5s?id=118
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
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
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
、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
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
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
...


腳踏車是變換車道,貨車也是變換車道

小客車可以煞住 小貨車就煞不住這點就說不過去了

台北市有判例行人穿越馬路內側車道煞停,外側車道撞死行人

法官認為內車車輛急煞代表就是有狀況發生

外側車輛應該要注意
 

此文章於 2015-05-11 11:52 AM 被 Jose Chin 編輯.
舊 2015-05-11, 11:50 AM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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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離線中  
暴君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引用:
作者stanwang
影片上貨車駕駛有注意到前方狀況 也有踩煞車
是不是現在只要車禍
就算明明有注意並反應
也還是硬要以"應注意而未注意"來判決??

別太激動
警方只有執法權,沒有司法權
所以怎麼判決要等法院那邊判決下來才知道
警方趕到現場,也只能看到事故後的現場
事故發生情形是怎樣,也要事後由影片去還原事發情形才能了解
我猜當下接受記者訪問時,警察還沒有看過事發影片
所以才誤認為駕駛沒有踩剎車
舊 2015-05-11, 11:51 AM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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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離線中  
gdrs
*停權中*
 
gdr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引用:
作者Jose Chin
腳踏車是變換車道,貨車也是變換車道
小客車可以煞住 小貨車就煞不住這點就說不過去了
台北市有判例行人穿越馬路內側車道煞停,外側車道撞死行人
法官認為內車車輛急煞代表就是有狀況發生
外側車輛應該要注意


發生車禍時,貨車變換車道早已完成
貨車是直行車,所以有問題的是腳踏車肆意變換車道

不要再鬼打牆了
舊 2015-05-11, 11:55 AM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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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drs離線中  
Jose Chin
*停權中*
 
Jose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15
您的住址: 関内
文章: 246
引用:
作者gdrs
發生車禍時,貨車變換車道早已完成
貨車是直行車,所以有問題的是腳踏車肆意變換車道

不要再鬼打牆了


前車煞的住,後車硬要鑽

可以安全煞車避免傷害發生卻沒有做 ,雖然有優先路權 ,但是沒有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讓傷害不違反本意而預見其發生。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二項其所謂「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刑法第二項第 14 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此文章於 2015-05-11 11:59 AM 被 Jose Chin 編輯.
舊 2015-05-11, 11:57 A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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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e Chin離線中  
暴君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引用:
作者Jose Chin
前車煞的住,後車硬要鑽

可以安全煞車避免傷害發生卻沒有做 ,雖然有優先路權 ,但是沒有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讓傷害不違反本意而預見其發生。刑法第十三條規定第二項其所謂「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刑法第二項第 14 條「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後見之明偏誤」
腳踏車違規變換車道是貨車完成切換車道之後
貨車切換車道當時並沒有任何人可以知道腳踏車會違規變換車道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74年台上字第419號
「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
舊 2015-05-11, 12:07 PM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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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離線中  
dontfeedwilddog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2
文章: 25
引用:
作者Error37
我講貨車,你講機車...雞同鴨講? 不懂你的意思

我的意思是說,

路旁都發生車禍了,38秒那台藍色發財車等都不能等一下,

甚至要跨雙白線變換車道繞過前面那台受驚嚇正在緩慢行駛的轎車嗎? (夠白話了吧 )


我知道你的意思啊,就是看你講的那個畫面又看到後面的機車忍住沒切到內側,之前有點搞混了.機車可以走外側車道,慢車不行.

事實上以現行狀況來看,慢車根本就是一路上遇到一堆違法占用路肩甚至根本沒路肩的路段(有的路肩還會種樹哩),除了違法也走快車道出事情被說成是找死,不然乾脆哪都別走好了.
舊 2015-05-11, 12:09 PM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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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tfeedwilddog離線中  
OscarShih
Golden Member
 
OscarShi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2,590
每個人的反應能力不同, 危機處理方式不同

鍵盤車手字打打就算了, 你能不代表別人能,
別人不能不代表就是惡意, 就是過失,
真的問題還是在肇事原因

卡車也沒有超速, 變換車道也可以從行車記錄器看得出是為了閃避而變的
現在只能看看法官能不能給卡車司機一個公道了
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用擋簽名檔帳號

此文章於 2015-05-11 12:14 PM 被 OscarShih 編輯.
舊 2015-05-11, 12:12 P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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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Shih離線中  
Rana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4
理盲又濫情的真多!
一開始一直說貨車是「右側超車」,等到被打臉了,又有「防衛駕駛」「前車煞車,貨車為何不煞車」,「客車煞停,貨車為何煞不住」。
照你們的說法,對照台灣交通擁擠,一堆人交通觀念差(沒影射誰),都不能開車了,幹嘛還防衛駕駛。
麻煩如前面網友說的,針對影片每瞬間,想想你會怎麼判斷,而不是看完後,玩「事後諸葛」的戲碼。
也許等一下有人會出「如果是你的家人⋯」的另一大絕。如果這是我的長輩,我會羞愧的向貨車司機道歉,
舊 2015-05-11, 12:16 PM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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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na離線中  
sclee
Maste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30
引用:
作者Jose Chin
腳踏車是變換車道,貨車也是變換車道

小客車可以煞住 小貨車就煞不住這點就說不過去了

台北市有判例行人穿越馬路內側車道煞停,外側車道撞死行人

法官認為內車車輛急煞代表就是有狀況發生

外側車輛應該要注意

請把你說的案例拿出來檢視一下

應注意未注意是在車禍發生時有沒有做任何動作去防止

內側車道煞停,外側車撞死行人,撞死人的駕駛者有沒有煞車?這是很重要的依據,你之前舉的案例這點就很清楚

PS:我不知法官會怎麼認定按喇叭 煞車 右閃的動作到底夠不夠?還是要跟著前小客車後 一直等等到阿婆變換車道完成,安全離去為止?

此文章於 2015-05-11 12:45 PM 被 sclee 編輯.
舊 2015-05-11, 12:40 PM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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