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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2
文章: 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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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WIKI的內容:
http://zh.wikipedia.org/wiki/%E6%9E...%B3%84%E6%A1%88 2012年6月27日,據《壹週刊》報導,時任行政院秘書長的林益世遭人檢舉於立法委員及國民黨政策委員會執行長(俗稱「大黨鞭」)任內,以協助中鋼下游協力廠商「地勇選礦公司」續約為由,於2010年在鳳山家中收取193萬美鈔現金(依當時匯率折換,約合新臺幣6300萬元)的不當利益。林擔任行政院秘書長後,又乘合約即將到期之時機,再度企圖強索新臺幣83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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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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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治罪條例
第 1 條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 3 條 與前條人員共犯本條例之罪者,亦依本條例處斷。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 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 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未遂犯罰之。 行政院秘書長是不是公務員? 他有沒有藉勢勒索? 第4條第一項第二款哪裡提到要違背職務才成立? 那他是不是貪污? 不懂捏,台灣的法律可能和字面的意思完全不同,非我等愚民能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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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曰:三人行必有我溼焉 孫子曰:以下溼對上溼 姑蘇慕容:以彼之溼,還溼彼身 此文章於 2013-05-04 01:39 AM 被 lu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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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星曆2316年後的水星
文章: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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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面應該有人,那個人搞不好也有收..
所以要保住014.. 不管幾審 我看都差不多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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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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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您的住址: 四季如夏的地方
文章: 2,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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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讚+1... 除了若干盲信徒之外,其實知識分子跟百姓不爽的應該是這個吧... 法律跟白海豚一樣都會隨著人為障礙轉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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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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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MD,如果照本案法官的邏輯,那麼利委索賂跟本都沒罪,因為他們只是民意代表,只有質詢,立法,審查預算等權力,跟本沒有任何公家單位或私人單位的人事決策權,對吧!他們索賂都不叫索賂,而是稱為"選民服務",賂款都不叫賂款,而是稱為"政治獻金"或是"喬事費".
所以,本案之前所有利委被判貪汙罪的,都是冤枉的,國家都要國賠給他們!不然怎麼對得起他們呢? 以上是某q網友的邏輯吧? 本案法官跟本在對全民"裝肖唯" 政府應立法,只要有被利委(或地方民代)審查到預算的單位,利委均對其有"職務上"的關係!只要拿錢辦事,不管有沒有辦成,都是貪汙! 不過法條是國會決表三讀的,這種法是不會通過的 此文章於 2013-05-05 03:32 AM 被 jshj03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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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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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我幫你選民服務」
財團、黑道...等行賄人士:「我給你政治獻金」 法官:「天經地義,鄉民勿叫」 此文章於 2013-05-05 03:38 AM 被 jshj03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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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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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抱歉,時間已過,改一下錯字 此文章於 2013-05-05 03:42 AM 被 jshj03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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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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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於利用政府權力脅迫平民謀私利的行為 懲罰只有越重越好 不然一門洞開、一群立委必然爭相效法 大開殘害人民權益之門 身擁政府權力的人、本來就不該和民間有任何私利往來 法律只是程序正義、但程序正義若背離實質正義 那根本毫無正義可言 高志鵬那種毫無實質正義判例不足以法… 更不該做014應該輕判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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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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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此文章於 2013-05-05 06:32 AM 被 小金魚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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