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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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教BEE大 文章連結 剛搜尋了下找不太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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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8, 06:39 AM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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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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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篇文章少說三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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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8, 08:22 AM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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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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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威科技有限公司再次嚴正聲明
針對署名Gobby5566(Gobby)者於Mobile 01, PCDVD等網站公開發表不實言論,內容涉及誤導公開大眾,毀謗本公司名譽事宜, 本公司再次嚴正聲明如下:
1. 凌威科技有限公司於98年7月無意中於網路上發現Gobby對本公司不實陳述後,立即上網加以嚴正澄清,並盼Gobby自重,以免損人不利己。無奈事隔2 年9個月, 至今仍見Gobby持續於網站上顛倒是非, 咄咄逼人, 企圖以一文多貼方式大量散佈負面情緒, 欲致凌威科技於死地而不罷休。本公司迫不得已,必須修正原對Gobby不予計較之初衷,於此再次澄清多項Gobby所述疑點,表明本公司立場。 2. Gobby 於96.12. 17送件救援後,委由女友吳小姐為後續連絡人。96.12.20 Gobby簽回報價同意書$39,900,本公司即於97.01.08救出含其原先指定檔案共約數十GB資料, 並邀請吳小姐前來驗收。但經本公司多次催促,吳小姐遲至數月後才來驗收,並百般刁難謂本公司未救出其一個事前未指定的檔案。本公司爲和氣生財,仍答應免費爲其進行第二次救援而未再多收費用,但至始至終沒有發現吳小姐後來所說之檔案。日後吳小姐就以此為藉口賴帳,表明完全不付一毛錢就要把硬碟取回。歷經近半年協商不成本公司忍無可忍, 才於97.年5月寄發存證信函仍得不到其善意回應,後經法院仲裁,吳小姐自知理虧,於97.8.27調解庭即攜帶花旗銀行支票在法院當庭支付全額救援費用給凌威。 3. Gobby口口聲聲自稱為受害者並不懂法律,事實證明其聰明才智清楚瞭解,如何利用凌威為其救援時未收分文訂金即開始2週以上困難case 的救援努力,竟被其隨意編出不正當理由完全拒付(已不是折扣問題),而且依常理客戶應急於驗收取回資料使用, 何須本公司三催四請經數月仍不露面, 擺明賴帳的動機. Gobby並於法院出庭前後即開始於網站上以規避法律責任的字眼企圖混淆視聽漂白自己。事實可見,是誰死纏爛打不服輸還怪罪法官亂判? 法院並不認識你我,一切以講求證據為依據,凌威科技提告也要準備充份物證才足以讓法官裁定。以Gobby如此強勢態度若真有理,當時為何法院尚未調解即請女友吳小姐攜帶支票於身,當場心虛支付全額應付款項結案? Gobby大可光明磊落不接受調解, 等一切上訴至法官處互相舉證以示清白, 也不致至今淪落因賴帳不成被告,還錢後心有不甘積恨多年,只會以end user匿名於網路世界以攻訐中傷知名公司為樂? 4. 硬碟資料救援為高科技,凌威科技客戶大多為尊重專業,並對本公司辛苦為其解救出重要檔案資料的努力及技術心懷感謝。此事件真理可見,並非憑藉Gobby一人所言一手遮天。網路上或有正面回應Gobby之言論,但又怎知不是您一人以假名假姓自編自導,或不肖工作室同業趁機穿鑿附會,落井下石所為呢? 事實也有許多正義網友或真正凌威科技的優良客戶出面反駁Gobby之言論或行為時,為何也被你大肆撻伐回應呢? 這種不誠懇的消費模式, 又有多少廠商受害呢? 專業公司不甘時間及技術勞力受損, 又怎能縱容不透過司法處理? 5. Mobile01網站以其標準流程處理雙方爭議的方式公平合理,凌威科技同樣被要求於48小時內提出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以示負責。若Gobby所留聯絡方式為真實,又何需擔心無法收到其通知提出證明文件而被拿下發言? 6. 優良網站的品質是建立在網友真誠交流訊息或技術討論,並非淪為有心人士惡意攻訐他人,無病呻吟的園地。凌威科技已依約救出指定資料,仍被你刁難了半年要透過司法費時費心才收得到費用。不要非置人於死地不可,保持應有風度及做人厚道,日後路才好走。 凌威科技有限公司 www.linwei.com.tw |
2010-09-28, 10:46 AM
#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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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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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sing 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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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9-28, 10:56 AM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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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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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weihd 這個帳號
這件事不管誰對誰錯 在"法律上"已經達成和解 至於誰對誰錯 由網友自行認定 不要使用官方語言回覆 應該都有看到我之前提的三個問題 (也是因為這3個模糊點 才會上法院解決) 過了2年九個月直到今天 到現在還是沒回答 Q1: 舉例 當消費者認為他硬碟裡資料有5000個檔案 而救援公司只救援出100個檔案 契約書上寫明救援出全部檔案便需要付費 但消費者認為救出"5000個檔案" 算全部救出 救援公司認為救援出"100個檔案" 算全部救出 契約書上寫明救援出全部檔案便需要付費 至於"全部檔案"的認定 是公司還是消費者?? Q2: 雙方若對"全部檔案"的認定沒有共識 公司是否會循法律途徑解決(如 存證信函 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 等等 法律途徑)?? Q3: 若消費者願意依照消費者認定的救援資料比例付費 是否會同意折價付費 還是一定要付全額 若公司不同意折價付費 是否會循法律途徑解決(如 存證信函 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 等等 法律途徑)?? 今天這不是個案 根據以下系統查詢(司法院資料)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點選判決書查詢 or 簡易案件查詢 選擇 台北地方法院 or 台北簡易庭 選擇 民事 輸入"關鍵字" 就發現不只我一個救援資料糾紛 我查到就好幾個案例 這是檯面上的 那檯面下的還有多少呢?? 既然容易引起糾紛 為何不說清楚 講明白 |
2010-09-28, 12:05 PM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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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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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Lab 編寫的policy 應該夠嚴謹了,不過好像沒有幾位真的認真看跟討論
關鍵點很簡單 客戶跟資料救援業者之間服務認知問題 客戶認為出來的是資料不是他要的...因為L公司又要收費幾萬不便宜 而L公司認為已經花費了下面成本 1.工程師更換磁頭,電機馬達,更換PCB,fix module ,調整磁頭, Mirror 硬碟時間成本 2.無塵室使用,PC3000 等專業設備使用折舊成本. 3.磁頭是耗損料.每用一次壽命都會變短.包含Data Recovery HDD 更容易將工作正常磁頭弄損. 先寫到這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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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任何問題 歡迎詢問!!~ 自取地址:台北市長春路15號11樓之2 聯絡電話: (02)25214840 手機: 0915153332 Line:@osslab 營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 早上10:00 ~18:30 夢理都是DATA http://www.osslab.com.tw/ |
2010-09-28, 05:05 PM
#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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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9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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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威科技有限公司-----
回覆Gobby5566(Gobby) 李國瑋先生/吳淑雯小姐: 1. 你們親筆簽名同意救援報價後,本公司才開始整顆硬體救援, 並已依約救出眾多事先指定folder及未指定之folder共約 40GB. 2.技術騙不了人,本公司工程師歷經二次救援後,非常清楚你們 聲稱之事前未指定檔案,實際並不曾存在該送件硬碟中. 3. 存心賴帳不需再多作絞辯,本案調解庭時本公司舉證所有檔案 清單歷歷在目,若非你們心虛深知官司走下去,只會自取其辱 而當場簽署支票結案,根本談不上[和解].早知如此,又何須 損人不利己,白白浪費半年消費凌威科技及自己? 4. 不過3萬多救援金額,並非300萬,還是3個月薪水? 需要你們 近3年來對凌威科技閒閒沒事,窮追猛打糾纏不清,一再企圖毀 損本公司名譽而未得逞??? 繼續玩下去,只不過貽笑大方,辱 者人恆辱之. 凌威科技有限公司聲明 |
2010-09-29, 11:12 PM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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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1
文章: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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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weihd 這個帳號
我之前提的三個問題 到現在還是沒回答 我再提出第4與第5個問題(也是跟企業最基本的專業與道德問題) ------------------------------------------------ Q4: 看到linweihd之前問到 "把資源回收筒理的東西清理掉,真的就刪掉了嗎?" 網址如下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27&page=1&pp=10 請問貴公司的資料救援專業程度有多少????? 是像您所發問的問題一樣嗎????? 我可以回答你之前這個問題(小弟在國中時剛好就約略有涉獵到) 基本上資料還是存在於硬碟上的 若真的全部刪除了 貴公司要如何救援資料呢????? ------------------------------------------------ Q5: 看到你連姓名都打出來了(不管個人資料是錯與對) 我真的為去貴公司救援的客戶隱私感到憂心 貴公司是否可以將客戶的資料或救援內容隨意的公佈????? 是隨著貴公司喜好 選擇公佈與不公佈?????? 保護客戶的隱私這不是最基本的企業道德嗎 那我這邊有貴公司的當時官司關係人相關資料 我是不是可以公佈呢????? 但我並沒有這樣做 因為我還有基本的道德心 ------------------------------------------------ 至於你說到的1~4點 這就是因為公司與消費者之間對於資料救出定義的"模糊點" 這要靠你回答我之前Q1~Q3的問題(如最下方所示) 這問題才有的解 你說的金額不過3萬多(正確金額是含稅4萬1000多元吧) 在你來看是小金額 對我來說是大金額 既然你說是小金額 為何還用許多的法律手段(如:存證信函 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來索取呢????? 我說的哪部分不是實話(請明白指出來) 今天是不是我刻意賴帳(請大家翻閱之前文章內容 網友們自有公評) 我也不加以討論 反正"在法律上"已經和解 今天重點是在於 今天我這個案子並不是個案 根據以下系統查詢(司法院資料)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點選判決書查詢 or 簡易案件查詢 選擇 台北地方法院 or 台北簡易庭 選擇 民事 輸入"關鍵字" 就發現不只我一個救援資料糾紛(從2006年開始) 我查到就8個案例 這是檯面上的 那檯面下的還有多少呢?? 還是剛好這些全部案例都是刻意不付錢????? 有很多案例都是公司行號 公司行號應該不致於都這麼無聊刻意不付錢吧 既然容易引起糾紛("資料救出"的認定) 為何不說清楚 講明白 ----------------------------------- Q1: 舉例 當消費者認為他硬碟裡資料有5000個檔案 而救援公司只救援出100個檔案 契約書上寫明救援出全部檔案便需要付費 但消費者認為救出"5000個檔案" 算全部救出 救援公司認為救援出"100個檔案" 算全部救出 契約書上寫明救援出全部檔案便需要付費 至於"全部檔案"的認定 是公司還是消費者?? Q2: 雙方若對"全部檔案"的認定沒有共識 公司是否會循法律途徑解決(如 存證信函 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 等等 法律途徑)?? Q3: 若消費者願意依照消費者認定的救援資料比例付費 是否會同意折價付費 還是一定要付全額 若公司不同意折價付費 是否會循法律途徑解決(如 存證信函 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 等等 法律途徑)?? ----------------------------------- 此文章於 2010-09-30 03:36 AM 被 GOBBY 編輯. |
2010-09-30, 03:29 AM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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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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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一路跟下來
直到最近看到凌威科技的發言方式以及其網站上貼出的資料 說實話,個人是絕對不想和這樣一家公司扯上關係 凌威贏了官司(合約上早就贏了),卻輸了口碑 一個公司的發言人(或許此人就是公司老闆也說不定)重要性可見一般阿! THX網友所提列出救援出的檔案清單,並抽驗成功率,倒是一個不錯的方式 不過,硬碟理資料的重要性在客戶眼中是有區別的 若抽驗檔案能由客戶指定,那似乎就更完美了 此文章於 2010-09-30 04:58 AM 被 Axel_K 編輯. |
2010-09-30, 04:54 AM
#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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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1
文章: 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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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你的意思是PCDVD不是優良網站囉 這種帶有恐嚇意味的話讓人聽了很不爽,列入黑名單並通知親朋好友不要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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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21, 10:14 AM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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