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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ts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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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有缺失很痛苦???????????


引用:
作者birdandbee
曾處理多件都更訴訟的律師蔡志揚建議,民眾應盡早找專家處理,曾有民眾提出異議,最後未被劃入都更範圍。例如住在北市仁愛路、杭州南路的趙醫師,家住五、六層樓房屋,屋齡僅十多年,九十八年被劃進都更單元,便和附近二、三十年屋齡的住戶一起找上蔡志揚幫忙。

 蔡志揚說,趙醫師家位在更新單元邊陲處,不參與都更也不會影響他人。建商因申請「台北好好看」系列案,希望把趙家房屋納入範圍,可多申請卅%的容積獎勵。經他計算,建商未來推案總銷售額可達二二○億元,「如果差卅%會差很多!」

 蔡志揚協助這十幾戶不願參與都更的民眾提出陳情,在案子進行概要、事業計畫及權利變化計畫審議期間,多次以書面表達意見,甚至還到監察院陳情,同時也要求審議委員到現場勘查,了解屋況;後經委員會評估,不納入這幾戶,建商也可以做都更,於是便同意排除。

為了一勞永逸,不同意戶也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市府撤除該區更新單元的劃定。蔡志揚說,高等行政法院已判決市府敗訴,須撤除更新單元,但市府已經提起上訴,尚待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此文章於 2012-04-01 04:03 PM 被 xxxxxxtsai 編輯.
舊 2012-04-01, 04:01 PM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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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tsai離線中  
birdandbe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0
引用:
作者xxxxxxtsai
有缺失很痛苦???????????



我什時變作者了?先去把文章剪貼好!

偷偷告訴你,公家機關敗訴是常有的事,
而且不分藍綠
 

此文章於 2012-04-01 04:09 PM 被 birdandbee 編輯.
舊 2012-04-01, 04:07 PM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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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andbee離線中  
dts0069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4,086
引用:
作者birdandbee
國賠? 別那麼樂觀

其他方法倒是比較可能

我是悲觀,哪是樂觀啊?
舊 2012-04-01, 04:09 PM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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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ts0069離線中  
xxxxxxtsai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10
文章: 38
引用:
作者birdandbee
我什時變作者了?先去把文章剪貼好!


抱歉抱歉, 懶得打控制碼忘了把名字去掉....
舊 2012-04-01, 04:17 PM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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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tsai離線中  
birdandbe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0
引用:
作者xxxxxxtsai
抱歉抱歉, 懶得打控制碼忘了把名字去掉....


撤除更新單元
很好阿
能分開,就分開
舊 2012-04-01, 05:10 PM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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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rdandbee離線中  
anoem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246
引用:
作者EAC212
對了 提醒你..
土地鑑界不是只要看地圖就決定的,
是必需去實地測量以及觀察。




請教一下!!!
在都更還沒熱之前曾看過一個節目專題,其中...坦白說還是看無。
但是有一個重點陷阱是說第一次協調會如果當事人沒參加,
其權利是喪失的...不知都更法條內這一點是否對的(當下覺得是坑殺)
煩請專業補充說明!!
舊 2012-04-01, 06:05 PM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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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oem離線中  
apharomeo
Major Member
 
apharome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3
您的住址: 台灣台北
文章: 199
引用:
作者anoem
請教一下!!!
在都更還沒熱之前曾看過一個節目專題,其中...坦白說還是看無。
但是有一個重點陷阱是說第一次協調會如果當事人沒參加,
其權利是喪失的...不知都更法條內這一點是否對的(當下覺得是坑殺)
煩請專業補充說明!!


政大的法學院副教授寫的這篇很專業了,但是是貼在fb上面,不過好像沒帳號也可以看: http://www.facebook.com/notes/%E5%8A%89%E5%AE%8F%E6%81%A9/%E5%AD%B8%E6%89%8B%E8%AA%9E%E8%88%87%E9%82%A3%E7%AF%87%E9%97%9C%E6%96%BC%E7%8E%8B%E5%AE%B6%E9%83%BD%E6%9B%B4%E6%A1%88%E4%BD%A0%E5%8F%8D%E5%B0%8D%E6%9C%89%E6%B2%92%E6%9C%89%E7%94%A8/10150695586449429
__________________
各位大家好~~
舊 2012-04-01, 06:17 PM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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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haromeo離線中  
ruinousdeity
*停權中*
 
ruinousdeity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一立方公尺的香格里拉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anoem
請教一下!!!
在都更還沒熱之前曾看過一個節目專題,其中...坦白說還是看無。
但是有一個重點陷阱是說第一次協調會如果當事人沒參加,
其權利是喪失的...不知都更法條內這一點是否對的(當下覺得是坑殺)
煩請專業補充說明!!

引一下政大法律系劉宏恩老師的說明
引用:
有什麼疑問嗎?舉重以明輕,你們想想︰就連拆屋逐人都可以用這種方式來視同已經同意的人來處理了,更何況只是學個手語呢?你們別在那邊唉「為什麼躺在家裡也會忽然冒出一個用存證信函表達反對的義務,而且不履行此義務就必須承受另一種更可怕的義務」。你們沒看新聞嗎?這就是某一部法律的偉大精神啊!



喔,對了,我忘了跟你們講那部法律還有更偉大的一個精神︰事實上,就算你們用存證信函表示反對,也根本不一定有用。因為我收到你們的反對之後,仍然只需要拿來「參考」審議,審議後我照樣還是可以「維持原議」喔。



所以,這部法律夠偉大吧?!



順道一提︰我對於非常多我教過的法律系學生去「讚」成大某位大三生寫的「關於王家都更案」的文章,而且狂推它「中肯」,感到非常詫異!我要特別強調我是針對「法律系學生」。因為那位成大張同學不是學法律的,假設他沒有去看法律或是看不懂法律我覺得情有可原。但是身為法律人,請問依照大家最基本的訓練︰你們是不是至少應該把他提到的法律條文翻出來看一看,判斷一下他是不是根本弄錯了?



這位成大同學說︰王家自己要負責任,因為他們沒有積極參加公聽會,假設他們有參加,就可以「根據都市更新條例逼迫建商修改方案」---請問點讚的法律系同學,你們真的有去看都市更新條例的條文嗎?這樣的條文在哪裡?



事實上都市更新條例19條明文規定︰就算民眾參與公聽會表達反對意見,也只是提供主管機關「參考」審議而已。主管機關照樣可以維持原議。這也是為什麼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再三強調「公聽會程序既僅在於聽取民眾意見,對於選定實施者或其如何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無任何拘束力,更新單元範圍內之所有權人尚不因未參與該公聽會,對其權利產生損害或重大影響」翻成白話的意思就是「你參不參加公聽會其實根本差別不大」。(這一點其實是被告台北市政府的主張,然後被法院採納)



對於許許多多附和張同學的主張「王家自己沒有出席公聽會,因此產生失權效果」的法律系學生,可否請你們告訴我︰都更條例有哪一條規定了「不出席公聽會就失權」的法律效果?讓權利人失權難道可以沒有法律依據、不讓權利人事先可得預見的嗎?



我覺得張同學的原文最大的問題之一,就是他用「事後諸葛」的方式「倒果為因」,一再強調「如果王家當初有積極參加公聽會的話,就不會...」,但是他完全沒有從民眾行為時的「預見可能性」的角度做思考。在一個法治國家中,如果要讓人民承擔一定行為(包括缺席這種不作為)的不利益,就必須要讓民眾有預見可能性。請問︰在都更條例根本沒有規定「缺席公聽會將發生失權後果」的情況下,一般民眾如何可能知悉「出席這個公聽會表達反對」是如此關鍵?我們若是在問題發生之後才用一副「事後諸葛」的口吻說「誰叫他們當初沒有如何如何」,豈不只是更加凸顯某種「假理性/真冷漠」下的事不關己的心態?更別提它根本違反了「讓民眾可預見自己行為後果」的法治原則。



另一個嚴重的問題在於︰事實上都更條例對於公聽會並沒有要求民眾必須參加、完全是自由參加,而且就算是權利人真的出席表達反對意見,那個反對意見也不一定會被採納。那麼我可不可以請問你們︰在邏輯上和法理上,即使只是用體系解釋和目的解釋,法律為什麼要針對一個「自由參加,而且就算參加表示反對也不一定有用」的公聽會,賦予一個「缺席即失權」的法律效果呢?缺席了會失權,但即使出席了也不見得會有權,這是什麼道理?



說來說去,請問在這個案子中,「缺席即失權」這個「法律效果」究竟打哪裡來的?它沒有法律依據,又似乎不合乎邏輯,難道是從嘴砲裡打出來的嗎?



別人的學生我沒有資格罵,但是很抱歉,如果是我教過的學生,我要罵。一個法律人連最基本的動作︰「去看一下法條」都沒有,竟然就隨便針對別人講錯法律的文章按讚和說中肯,那你們跟一般未受法律訓練的鄉民有什麼不一樣?
舊 2012-04-01, 06:28 PM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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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uinousdeity離線中  
OPUTEC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593
我無意挑起筆論 重點是王家與建商當初在協調時內容為何?我假設(1)王家當初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同意都更 (2)一開始就完全反對 消極參與 也不與建商協調 如果(2)成立 當然建商要付最大的責任 我們可以大聲罵建商 市府是幫兇 如果(1)成立 王家也要負擔一些責任 而不能完全怪別人 (有點釘子戶的行為) 以上是我個人的想法
舊 2012-04-01, 06:58 PM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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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UTEC離線中  
kokone
Major Member
 
kokon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那個淹水的橫濱
文章: 165
引用:
作者OPUTEC
我無意挑起筆論 重點是王家與建商當初在協調時內容為何?我假設(1)王家當初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同意都更 (2)一開始就完全反對 消極參與 也不與建商協調 如果(2)成立 當然建商要付最大的責任 我們可以大聲罵建商 市府是幫兇 如果(1)成立 王家也要負擔一些責任 而不能完全怪別人 (有點釘子戶的行為) 以上是我個人的想法


你lag很久了喔
不管有沒有同意,就算你反對,還是會被劃入都更
__________________
若無閒事掛心頭
便是人間好時節
舊 2012-04-01, 07:03 PM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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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kon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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