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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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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並沒有要求任何人自省,我只是說,有些人不能做到自省. 況且,[自省]二字是你先提出來的,你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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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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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的確是小弟先提出來,針對您能自省,給予正面鼓勵。 後續回答則是對於 「我能自省,問題是,有人不能自省----不擇善,也固執.」的見解參考,其中不但包括自省,也包括對於擇善之論述,所以才會有「但自省是否能用於要求別人?」之論述的產生。 這只是整篇文中的一句,並非針對您,如果引起您的不快就真是抱歉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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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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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並沒什麼不快,你想多了. 如果明知是不正確的事,卻還是堅持己見去作,這應該算[不擇善,也固執]吧? 例如某人,若已經知道同車道其實是可以有條件超車,但還是堅持絕不讓道,堅持後車必需變換車道超車,這就是我所謂的[不擇善,也固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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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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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未造成您不快就好。 假如法規上需要讓,出於私心卻不讓,當然不好,這就像您所謂的「不擇善,也固執」。 但因為我們不是前車,無法得知他不讓的理由,無法推斷他是善意或惡意,如果未得前車允許,便依自行判斷前方為惡意,就算沒超車,不也犯了「不擇善,也固執」的毛病了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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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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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從某黨主席一直宣導的錯誤法規觀念和另一串的影片看來,這已經不是誰判斷的問題了. 要出門了,中秋節到台北過節,希望不要遇到某人,用他自己發明的法規來騎車擋道. 也祝你秋節愉快,假期結束後,有機會再聊吧. 此文章於 2011-09-09 08:21 PM 被 referee_c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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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3
文章: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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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錯誤的法規觀念的確不值得宣導。 但法規也不一定代表正確,只是現行如此,所以必須去遵守,但如果覺得有錯,就要有起身去和有權力的人商討的勇氣和行動力,而這種人不多。 對錯我也沒能力做何評論,只能單純敘述我看到的東西。 PS.也祝您中秋愉快囉,今年小弟家裡要辦烤牛排大會啦 ![]() 此文章於 2011-09-09 08:29 PM 被 yiyikikikoko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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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8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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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體態如小熊維尼呢?
下場如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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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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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能是我以前駕訓班教我的, 或法規有修正過不確定... 看來現在沒有禁止同車道超車!唯一找到的僅有以下這條...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B6%85%E8%BB%8A 第 20 條 汽缸總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於快速公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比照小型車行駛規定,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同車道併駛或超車。 二、駕駛人及附載座人均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配 戴安全帽,且其安全帽應為全面式或露臉式。 三、全天開亮頭燈。 ------------------------------------ 但同車道內, 汽車超機車的車是對機車非常危險的事情. 看來應該一併納入訴求立法規範才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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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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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請問一下黨主席,那同車道機車超汽車就很安全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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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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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被打臉後馬上就閉嘴,黨主席果然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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