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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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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民在這裡討論了難以證明的事…他施壓又如何?只難怪自己是活在這個爛國家…從頭爛到尾…
話說回來,不知道有沒有判決是該被告"非"權貴子弟,說一句"我不知道撞到人了"(當然一定有他的原因),在"肇事逃逸"的罪刑上能因此原因獲判無罪的判決…如果有的話,也許真的是鄉民們誤會了…但是如果連一個都找不到…此法官之判決也算是開了法界之先例…後果是好是壞…嗯,反正未來不知會有多少權貴子弟"可能會"犯了"肇事逃逸"的公訴罪…剛好有了這個判決可以先合理化…(雖然還未成為判例…恐怕也難成為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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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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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到了兩個東西
1:肇事逃逸是公訴罪,無法私下和解 2:法律不是科學,不然就不會有法官自由心證的問題了,法律一定要有彈性,不然就沒有模糊空間 媒體可能把鄉民的思考邏輯往錯誤的方向帶,但是不可否認的,他們也點出一些可能的問題,這是不爭的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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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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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一段,我笑了
轉貼自判決書 又被告縱有在中正路及正榮街口停車,然行車至路口 應減速查看左右來車,係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表現,未 能解釋為被告停車觀察車禍現場情形。 有沒有停車是這個案子的重要點 一審判決書很明確有證人證明有停車 二審為何還要用"縱有" ,難道被告 不承認有停車 "減速查看左右來車" 是被告的說法,還是審判長的推測? 如果被告承認有停車 何必在判決書用"縱有" 如果被告不承認有停車,而是說減速 那被告與證人丙的說法相反 二審判決書 沒有推翻一審判決證人丙的說法 用"縱有" 應是是這判決書最大的敗筆 下次應該寫 "停車查看左右來車,係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表現,未 能解釋為被告停車觀察車禍現場情形。" 會比較完美,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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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文章: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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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件之被告已符合肇事逃逸罪之客觀構成要件是不爭的事實…所以檢察官予以起訴…但依法官的認定,卻認為他的行為不構成肇事逃逸罪之主觀要件…邏輯怪怪的…如果肇事逃逸罪得以不構成肇事逃逸罪之主觀要件來判決無罪,即使已符合客觀要件,是不是在暗示大家只要買通法官,肇事逃逸罪在主觀上的認定就可以從寬…進而判決無罪…
此文章於 2010-08-13 03:07 PM 被 DavidYou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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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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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判決書
惟被告於原審準備程序中僅供承其續行 後係在「路口」停留3秒鐘等語(見原審卷第15頁),而證 人廖唯翔前開所供,尚無法提出確據為憑,是否得認定與事 實相符,仍非無疑 呵呵 這一段也蠻有意思的,原來被告與證人講法不同時 證人還要提出確據 不然就不採用 呵呵,難不成這也是法律的通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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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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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10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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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一段我錯了,拍謝 這是被告的辯辭 呵呵,這次媒體的確是有誇大(over)報導 但特例for 特殊人物的判決 媒體絕對會大報特報, 只是這次搞得太大,逼得開評議會 搞得 ... 只能說明明兩票對一票就好了,什麼屁事也沒有 硬是要搞到三票一致,又做得不漂亮 實在應加強法制教育 喔不對,應該要加強大人做人處理的道理 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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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2,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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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高手:「鄉民無知,媒體操弄。」
各位被教育了嗎?這就是法治教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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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檔真是礙眼…還是讓版面乾淨點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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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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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知道這個 法官之子肇事逃逸竟無罪 新聞的詳細
這大概最後又不了了之 新聞風頭過了 民眾不釘 政府也不去查了
反正這也不算冤案 是有罪變無罪 表示寫判決書的法官 好像就是審判長 做球做的不漂亮 真的要他多問問職棒打假球的 那才高竿 如果一審6個月 2審法官改判勞動服務 或罰金抵繳等等 這件事大概就不會上頻果新聞頭條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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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回應你的文章 你也幫我回應我的文章 就很感謝你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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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Feb 2008 您的住址: 台南
文章: 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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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判勞動服務 或罰金抵繳 還是有前科 被告最笨的是 沒有接受緩刑, 緩刑期過後是沒有前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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