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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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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政治的人員請滾出影片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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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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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應該向軟體、影音CD/VCD/DVD的廠商要求「保證書」, 不良品質之光碟片要廠商在保固期內"修理"好。 軟體影音產品也是商品,為什麼電器有「保證書」,影音產品就沒有「保證書」? 消費者保護法 第廿五條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前項保證書應 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其製造號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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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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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過了, 哀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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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0
文章: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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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同意 政治就離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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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天爺說我們只有這輩子的緣份,所以我們珍惜彼此相依的時間...... 我們牽手過馬路,我們牽手散步逛街,我們牽手一起進入夢鄉,我們牽手走過每一天 未來的日子裡 我會在你緊張害怕的時候牽著你的手,給你最安心的依靠 我會在開心快樂的時候牽著你的手,讓你也感受我內心的喜悅 我會在產台旁牽著你的手,一起看著小生命的誕生 接著 我們會一起牽著孩子的手,拉拔他長大 我們會一起牽著孩子的手,把他的手交給另一個人的手 那我們呢?什麼時候放手呢? 等到我們某一個人在人生的路上走累了,不得已要停下來休息了,我們再放手,好嗎? 然後衷心地說再見,為我們這輩子美麗的邂逅,劃下完美的句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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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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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記者吳素柔台北二十四日電】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著作權法修正案,IFPI秘書長李瑞斌表示,感謝立法院在颱風天認真修法,此次修正內容,對打擊盜版工作很有幫助;唯一美中不足的是若干條文取消六個月罰責下限,希望司法單位未來仍能從重量刑。
IFPI(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秘書長李瑞斌表示,今天是颱風天,立委們在風雨中 仍認真修法,令人感到敬佩。 李瑞斌指出,政府去年通過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規定非意圖營利者重製份數超過五份、侵害 金額超過三萬元以上才有刑責,讓反盜版人士徒呼負負。 李瑞斌說,上述條文執行起來很難,對檢警調人員造成困擾,這次修法刪除這條規定,他給 予高度肯定。 另外,此次修正也給予防盜拷措施額外保護、海關可對疑以侵害智慧財產權貨物暫不放行, 都對反盜版工作助益極大。 至於P2P( Peer to Peer點對點連結檔案傳輸技術)業者積極推動的「著作權補償金制度」 立法工作,未被列入這次的修法考量,李瑞斌也表示欣慰。93082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聯結自奇摩新聞,大家自求多福了,以後沒有什麼三萬元金額限制或同內容超過五份 這回事了。(侵權就是侵權可能沒的商量包含非正式三區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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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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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係awong. 免稅額是兩萬哦不是三萬. 不過對於中華民國海關是不一定看這個的. 我有個親身體驗在兩年前幫公司帶樣品回台. 是電腦週邊的東東.非影音產品.只不過數量多了點就30多個吧.(一小箱) 海關不問價值直接拿單子要我填.貨價自己寫自己加總也才8000~9000塊.一樣照課. 稅率是9%.我也是那時才知道原來海關旁的銀行是開到晚上十點多啊. 當然若是好運不被查到當然就沒事.不過我從不敢乞求有這樣的好運發生在我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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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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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環境就是這樣
產品爛,服務差 你看台灣的ADSL,和其他"國貨"就知 一般老百姓都只能被狗官,政客,財團廠商剝噱和欺騙 現在連買國外"正版"商品都有罪~真是了不得 利用一些玩法的手段來強迫人民買單~ 這種情形就叫做欺凌弱小,雖然我不願意這麼說但是你想想 有多少人會正視這件事情,現在法案通過~我想很難反轉 "大家努力的把這事情用mail發出去或是上各大BBS站發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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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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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好,這一條也有明訂出來,
修法也明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只要是「個人合理使用」的行為,就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不過,那個由唱片公司出錢組成的IFPI,老是在搗蛋,應該要整一整他才對! 詞、曲也是著作物,受著作權法保護50年, 現在已經不分有沒有營利,修正後改為公訴罪 以後如果有哪個歌手/主持人在電視唱清唱未經授權的詞曲(在50年以內的老歌也算喔!) 就可以向檢察官檢舉,叫他們先罰一罰歌手, 就不必等作詞作曲的人提出告訴,才能告歌手了! 不過修法後的法條現在還沒全列出來,還要再研究一下,看可不可以告歌手? 此文章於 2004-08-25 01:14 AM 被 FlyNew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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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球
文章: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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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惡蟲]從個人所看到的資訊來看,似乎目前自國外購入真品尚未觸法,但是不得轉賣。
還有就網路下載資料,包括版權歌曲等等,在過去的條文中,只要非營利,複製不超過五份就不罰,現在是沒有以上限制,一律處罰。 那..........存在Temporary Internet Files裡的資料算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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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1,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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