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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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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觀念要成立的話就不會有薄利多銷了,在現今的社會上你不用擔心廠商會反制,吃虧的永遠是民眾,廠商取得代理的產品遠較於我們直接跟國外訂購來的便宜這是不爭的事實,我們要求的是品質不遜於它區,縱使價格跟他區一樣,相信沒有人會笨到要跟國外訂購,你在PCDVD的時間也不算短了,你買一區的理由是什麼?你知道修正版本對我們日後網購影響有多大嗎,你怕店家抬高售價或不願進口在開放真品平衡輸入的情況下怎麼會發生呢?你要不要詳細說明一下,不要市場被壟斷,不要一家獨大才是民眾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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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自用"有合理範圍,應該不會有罪吧!
出國旅行買個紀念品回家,是屬於合乎常理範圍,應該不算犯罪! A:這要看你帶的是不是攸關著作權的紀念品了,如果是,那麼你去參考一下修正版本的草案內容,你大概就不會肯定你沒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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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回覆: 重修著作權法─還原真品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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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除罪化,是免除刑事責任 但是該負的民事責任還是要負的 對於違反著作權者,著作權人還是可以要求相當的損害賠償金 ……小弟覺得,著作權法在這一方面予以除罪化比較適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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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著作權跟槍枝八甘子打不到,所以我說是大方向! 沒錯!舉例子要適得其所,東西不同但是意義相同! 我不認識S兄,他講話的口氣我不是很熟悉, 如果他到處被修理我想他是該思考一下, 但是在這篇裡我認為他沒錯!可能措辭方面不是很婉轉吧! 對了,我不知道這次的著作權修正草案是什麼內容 我只是針對S兄講的話提出意見, 因為他提到了我的切身之痛!! 辛苦的著作物賣給出版社,還沒拿到錢,出版社倒了 我的心血被另一家收購該出版社的人發行... 我沒拿到半點好處或金錢!因為我是賣給原來的老闆 訴諸法律也保護不了我,眼睜睜看著別人利用我的著作賺錢 這是從著作人的出發點來講的,! 這跟自行購入一區片來出租有異曲同工之效 因為國外的商店當我買的一區片是自用 但是我卻拿來出租營利,這也不是他賣我的本意 或許可以說,物品賣給我了,就不該干涉我要怎麼處置這物品 但是總是總是有一層隔閡在,市場本來就該區隔 就像有的DVD發零售版跟出租版,東西不同,訴求對象也不同 不過,有一點我真的不明白, 在國外零售店買的一區片是不是可以合法在當地自己的店出租?? 如果是的話,以上我講的都不成立了,因為源頭已經同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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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市場被壟斷,不要一家獨大才是民眾之福 這點我也是很擔心!!但是我也擔心買不到片 這兩點之間要怎麼平衡,蠻難的~~ 如果廠商願意訂定合理的售價,我倒是樂見其成,不過就像您說的,廠商取得代理的產品遠較於我們直接跟國外訂購來的便宜,但是他們真的匯便宜給我們嗎?希望是的!! 我在這裡時間還可以啦,不過資歷可不敢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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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著作權跟槍枝八甘子打不到,所以我說是大方向!
沒錯!舉例子要適得其所,東西不同但是意義相同! 我不認識S兄,他講話的口氣我不是很熟悉, 如果他到處被修理我想他是該思考一下, 但是在這篇裡我認為他沒錯!可能措辭方面不是很婉轉吧! A:他錯的地方不勝枚舉,才會有這麼多人出來糾正他,最主要的是他對著作權法根本沒概念胡扯一通 對了,我不知道這次的著作權修正草案是什麼內容 A:很遺憾!我以為你應該知道的說,以你在PCDVD的份量,我覺得我有必要解釋一番,但是我現在想請你先了解一下修正草案的內容,再來討論,或許你就會收回你剛剛說的這些話 我只是針對S兄講的話提出意見, 因為他提到了我的切身之痛!! 辛苦的著作物賣給出版社,還沒拿到錢,出版社倒了 我的心血被另一家收購該出版社的人發行... 我沒拿到半點好處或金錢!因為我是賣給原來的老闆 訴諸法律也保護不了我,眼睜睜看著別人利用我的著作賺錢 這是從著作人的出發點來講的,! A:你的遭遇我感同身受,我朋友標中油電腦標案,我支持他將電腦賣他讓他順利標得標案,但他跟中油發生糾紛,我遲遲無法收到貨款,我要求朋友退貨,他同意退貨但中油不肯(其中很多細節不贅述),最後我打算要控告中油,但是我也心知肚明,告訴不太可能會成立,因為中油購買合約是跟我朋友簽的,不是我!我也只能啞吧吃黃蓮,我們現在在努力的也就是阻止類似的惡法立法通過,你了解嗎 這跟自行購入一區片來出租有異曲同工之效 因為國外的商店當我買的一區片是自用 但是我卻拿來出租營利,這也不是他賣我的本意 或許可以說,物品賣給我了,就不該干涉我要怎麼處置這物品 A:這就是耗盡原則,如果你擔心店家買來租售營利,不如要求片商克盡職責,將DVD品質做好,一但品質等同他區,誰還會有興趣去購買他國產品呢?這些應該是由市場的機制去淘汰,而不是立法保護之 但是總是總是有一層隔閡在,市場本來就該區隔 就像有的DVD發零售版跟出租版,東西不同,訴求對象也不同 A:這是片商對市場獲利所採取的手法,我不予置評,自由市場自會決定他的去留 不過,有一點我真的不明白, 在國外零售店買的一區片是不是可以合法在當地自己的店出租?? 如果是的話,以上我講的都不成立了,因為源頭已經同意了!! A:基本上全球耗盡原則已經說明了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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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如果修正草案通過你才應該擔心買不到片吧,我想你會不會整個邏輯都搞錯了!一但修正草案通過,非但一般店家不敢以身試法,連我們網購都可能觸法!剩下的只能讓財大氣粗的財團代理片商予取予求吧,除了他們沒有其他管道可獲得這些產品,售價不水漲船高才怪,在這裡你應該聽過得利簽約金之前只有數萬元,現在是30萬,因為他們手上握有大部分的片源,已經快要一家獨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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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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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整串討論看下來,小弟覺得,各位網友應該仔細看看修正案,想一想法條背後的意義以及跟其他法條之間的關係,再來評論
以討論的焦點:第87條第四款而言,如果沒有第87-1條,那這一款規定的確是惡法 但有了第87-1條之後,就有改善了 如果覺得這個改善不夠,那應該跟內政部反映,因為內政部是決定合法輸入數量限制的機關,而且這個數量限制,是用行政命令訂定的,只要內政部願意,隨時都可以更改,不必透過立法院 (目前的數量限制是1套,不是0套,所以各位網購1套並不違法,但1套以上或是團購則為違法) 如果將這一款刪除,可能會有人說會造成沒有代理權的人大量進口著作,而讓有代理權人的權益受損,這樣會讓人不想代理,對整個社會而言不見得是好事 不過即使這一款刪掉了,還有第65條的合理使用基準來規範私人的可進口數量,如果私人的進口是以營利為目的、或是數量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代理權人或著作權人還是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損害賠償 所以小弟覺得這一款刪掉無妨,不過即使刪掉,對於目前各位的權益恐怕也不會造成多大的正面影響 至於進口的一區(或其他區)DVD是否可以依據第60條的規定出租,應該分別判定 如果一區有分成出租版、零售版,小弟覺得(注意,不是代理商覺得,也不是法官覺得)出租版可以出租 而零售版,如果有註明不得出租者,即不得出租 關於DVD的出售、互易,修正案的第59-1條已經有限度的允許,出借仍不允許 所以個人的二手三區DVD交易是可以的,但仍然不能影響到市場交易秩序(現行法規則不管交易數量為何,都不允許) 所以第59-1條算是保障消費者的善法,但是對於消費者不違反市場秩序的出借行為仍然並未保障,還不夠好 不過,這些都沒有人討論……… 著作權法固然是為了保障著作權人,但也絕非是為了壓榨消費者而設,它是要嘗試調和著作人與消費者的法益;調和的方式從立法原則是看不出來的,還是請各位從各個法條分別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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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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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那位s先生是要提醒大家,台灣片商把片子作得再差勁ˋ再爛,消費者都得接受,要不就是消極的拒租ˋ拒買,絕對不能向海外訂購原版DVD;即使規格再好再優,只要不是台灣發的片都是非法.
因為要保護那些不肖廠商避免良幣驅逐劣幣,所以消費者自由選購原版DVD的權利是可以被漠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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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x888大大,您的情況還是受到法律保護的 公司法第73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公司法第 74 條: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您在將著作賣給出版社的時候,您與出版社之間就成立了債權關係 您必須將著作交給出版社,出版社也必須將議定的金錢交給您 如果您將著作交給了出版社而出版社尚未將金錢支付給您,您就成了出版社的債權人 依公司法第74條,出版社在將債務履行之前與其他公司合併者,新公司仍將承受這筆債務,將出版社未付的金錢支付給您 不過您必須在一定期間之內要求新公司償還債務,這個期間小弟不清楚,好像是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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