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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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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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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重辦有什麼用,案子到國防部就通通往無罪方向去解釋,桃檢也沒有跳過國防部的權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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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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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51002/703513/
高檢署在調查後發現,當初軍方認為勞乃成涉犯的法條包括《陸海空軍刑法》竊取及侵占軍用物品(飛行頭盔) 、洩漏軍事機密、洩漏國防秘密、《刑法》洩漏國防秘密,以及《要塞堡壘地帶法》之非法入出及攝影要塞處所等罪嫌, 其中《陸海空軍刑法》第20第1項、第21條,為內亂外患罪的特別法,屬二審法院管轄, 因此認為桃園並無管轄權,應移轉由有管轄權的二審檢察署偵查, 因此將全案發回桃園地檢署,再由桃檢移轉由高檢署接手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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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通常開肩膀手術後,旁邊的人都會跟你說『你回不去了』, 但是你真的不用在意,如果你還想投球、想回大聯盟,這些話一點點都不要留在心上, 我以前沒做到這一點,所以才會花更久時間回到這裡。」 -王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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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13 您的住址: 全台林道
文章: 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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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想到新戲碼了? 那當初將「內亂外患罪的特別法,屬二審法院管轄」的全案,交由並無管轄權的桃檢, 而桃檢也對自己並無管轄權渾然不知,然後繞了一個大圈子被國防部洗臉,只好全部不起訴...........這些又是誰的問題? 此文章於 2015-10-02 12:47 PM 被 d61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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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3 您的住址: 母獅的胸前... XD
文章: 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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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科 先來談談"內亂外患罪"的成立條件為何 再來説要拿"內亂外患罪"來判刑
不然跟日月光一樣上法院後被一個適用法條錯誤而宣判無罪不是更好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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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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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這種不可能成罪的法條來辦人,擺明了就是故意的
等選舉完就會自動的不起訴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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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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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0151002/703748/
公懲會結果出爐,勞乃成休職2年 查了一下: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12條規定:「休職,休其現職,停發薪給,並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休職期滿,許其復職。自復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升職或調任主管職務。」 所以等於是留職停薪2年,復職後兩年不能晉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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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手通常開肩膀手術後,旁邊的人都會跟你說『你回不去了』, 但是你真的不用在意,如果你還想投球、想回大聯盟,這些話一點點都不要留在心上, 我以前沒做到這一點,所以才會花更久時間回到這裡。」 -王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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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15
文章: 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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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看不懂他們在演哪一齣,倒底是有罪還是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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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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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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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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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意思是可以放兩年大假出去玩 放完兩年大假之後回來接爽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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