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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AL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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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引用:
作者Toluba
在我理解上,家屬制並不會破除婚姻關係
也就是就算有第三個人加入了你的家庭
但你也是要遵守婚姻制的規範,除非雙方離婚

這個部分可能就是各人解讀不同了

我的解讀為
若A與B是婚姻平權, 要以家屬關係加入C, 那勢必ABC之間是認定為家屬關係.
也就是A與B的婚姻平權需變更為家屬關係才能加入C.
因為只有家屬關係才是兩人或兩人以上.
當ABC共同在家屬關係下, 則彼此沒有性忠貞義務.
     
      
舊 2013-11-05, 01:24 AM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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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ALCON離線中  
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我的解讀為
若A與B是婚姻平權, 要以家屬關係加入C, 那勢必ABC之間是認定為家屬關係.
也就是A與B的婚姻平權需變更為家屬關係才能加入C.
因為只有家屬關係才是兩人或兩人以上.
當ABC共同在家屬關係下, 則彼此沒有性忠貞義務.

我的想法是
AB是婚姻關係
AC是家屬關係
BC是家屬關係

A跟B還是受到了婚姻關係的規範

關於性忠貞義務,家屬關係是"無規範",但是婚姻關係則"有規範"
 

此文章於 2013-11-05 01:33 AM 被 Toluba 編輯.
舊 2013-11-05, 01:26 AM #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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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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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我前面有提到...
我認為當「家屬制度」通過後, 因為「家屬制度」與「婚姻制度」、「伴侶制度」有明顯抵觸,
最明顯的是「通姦到底有沒有罪」, 在「家屬制度」下通姦是無罪的, 甚至在「伴侶制度」下也得要先約定才會有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 當家屬制度通過後, 勢必以家屬制度為依歸, 也就是通姦除罪化.
否則, 當A成家時繼續選擇家屬制度, B成家時選擇了伴侶制度, 若A與B發生了通姦行為, 該如何處理?

加入家屬關係不代表婚姻/伴侶關係不存在啊,伴侶不爽的話可以單方解除關係,老公老婆不爽的話直接拿證據去告就好了。

總之我可以保證法律運作的方式跟你想的完全不一樣,你的邏輯類似有人以為當上立委以後的身分和中華民國國民的身分牴觸,所以可以不負繳稅的義務,不過最後那人會發現還是只能乖乖把錢吐給政府的。

因為那人除了是立委以外,也是中華民國國民。
舊 2013-11-05, 01:31 AM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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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FIREFALCON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引用:
作者Toluba
我的想法是
AB是婚姻關係
AC是家屬關係
BC是家屬關係

A跟B還是受到了婚姻關係的規範

那若D要加入家屬制度,
那這邊的「需經配偶同意」, 這邊的配偶是否包含C?
若不包含, 那C在家屬制度下的權益何在?
若包含, 那與AB的婚姻關係明顯抵觸.
若不需C同意, 當CD有婚姻關係, E要加入, 「配偶同意」是指AB或CD?
因此我認為兩者並無法並行.
舊 2013-11-05, 01:37 AM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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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ALCON離線中  
FIREFALCON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引用:
作者drasil
加入家屬關係不代表婚姻/伴侶關係不存在啊,伴侶不爽的話可以單方解除關係,老公老婆不爽的話直接拿證據去告就好了。

所以伴侶關係不能提告對方「通姦」? 而婚姻平權當中可以提告通姦.
那更明確的說AB之間是伴侶關係, CD之間是婚姻平權.
當A與C之間發生通姦, B只能自己生氣, 那D呢?
怒告通姦, 是告A還是C?
當只能二選一時, 就目前的社會習性, 很明顯的是告A.
但A因為是選擇伴侶關係, 所以不適用通姦罪.
這樣合邏輯嗎?
舊 2013-11-05, 01:44 AM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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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REFALCON離線中  
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那若D要加入家屬制度,
那這邊的「需經配偶同意」, 這邊的配偶是否包含C?
若不包含, 那C在家屬制度下的權益何在?
若包含, 那與AB的婚姻關係明顯抵觸.
若不需C同意, 當CD有婚姻關係, E要加入, 「配偶同意」是指AB或CD?
因此我認為兩者並無法並行.

AB是配偶,怎麼會有C
C的權益就是...家屬關係裡面的一人
舊 2013-11-05, 01:47 AM #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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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離線中  
vircgd
Senior Member
 
vircgd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141
  家屬制的問題,我認為在於「家屬」這個詞的使用,
因為家屬包含配偶,我猜FIREFALCON在意的就是這點。

  如果照我的想法,乾脆把一切關係都做個完整釐清,
以後法律上設置兩種親屬關係:「同伴」和「性伴侶」,
在無血緣關係的情況下,兩者可以由當事人自由的選擇,
而同伴和性伴侶間的差異,在於僅性伴侶負性忠貞義務,
並且性伴侶的規定與婚姻完全相同,但不限制性別配法,
而「同伴」的規定則與血親類似,讓法律能夠給予保障,
但必須嚴格規定「同伴」禁止與當事人之間發生性行為,
透過上述的規定,應該就能解決大部分的問題了
__________________
髒手很難把東西洗乾淨
舊 2013-11-05, 02:02 AM #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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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rcgd離線中  
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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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所以伴侶關係不能提告對方「通姦」? 而婚姻平權當中可以提告通姦.
那更明確的說AB之間是伴侶關係, CD之間是婚姻平權.
當A與C之間發生通姦, B只能自己生氣, 那D呢?
怒告通姦, 是告A還是C?
當只能二選一時, 就目前的社會習性, 很明顯的是告A.
但A因為是選擇伴侶關係, 所以不適用通姦罪.
這樣合邏輯嗎?

世界上很多(其實是大多數)國家都是沒通姦罪的,但他們的「偷吃率」和離婚率也不見得都高過台灣哪...這是題外話。

通姦罪可以告配偶也能告小三,所以A敢玩就要承擔後果沒的說,沒啥不適用的問題。

如果說婚姻的價值包含「我願意全心全意對這段關係負責, 包含對性關係的責任」,而這「負責」某程度上是由規章罰則來「監督」的話,我覺得好像也沒那麼神聖?

而從某種角度來說伴侶制度的負責像是「即使沒有規章罰則約制,我也願與你締結伴侶關係,一起努力維持」,我倒認為自覺自發的成份好像大一點。

此文章於 2013-11-05 02:11 AM 被 drasil 編輯.
舊 2013-11-05, 02:09 AM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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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那若D要加入家屬制度,
那這邊的「需經配偶同意」, 這邊的配偶是否包含C?
若不包含, 那C在家屬制度下的權益何在?
若包含, 那與AB的婚姻關係明顯抵觸.
若不需C同意, 當CD有婚姻關係, E要加入, 「配偶同意」是指AB或CD?
因此我認為兩者並無法並行.

關於你講的例子其實沒有那麼複雜
假設AB結婚生了C,C又娶了D,CD又生了E
AB可以不接受E進入這個家庭
CD如果不認同AB的做法,又可以單方面離開AB家,與E另組家庭CDE
舊 2013-11-05, 02:37 AM #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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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uba離線中  
Bratte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131
引用:
作者FIREFALCON
所以伴侶關係不能提告對方「通姦」? 而婚姻平權當中可以提告通姦.
那更明確的說AB之間是伴侶關係, CD之間是婚姻平權.
當A與C之間發生通姦, B只能自己生氣, 那D呢?
怒告通姦, 是告A還是C?
當只能二選一時, 就目前的社會習性, 很明顯的是告A.
但A因為是選擇伴侶關係, 所以不適用通姦罪.
這樣合邏輯嗎?

這問題很簡單,
D 可以告 A 跟 C, 跟現行法律一樣,該草案並沒有改變這一點。
B 有兩種可能,端視跟A締結伴侶關係時,有無事先約定性忠貞義務?
1. 有先約定:那麼 B 也可以告 A 跟 C
2. 沒有約定:既然沒有約定,那 B 就沒有權利生氣,誰也不能告

法律可以規範權利. 義務及處罰,而兄臺一再地拿通姦二字來說,
老實說這是屬於道德的範圍,不宜無限上綱到法律身上,要討論也可
但該做的是去大聲疾呼:刑法通姦不能除罪化,而不是反對多元成家(這屬民法)
舊 2013-11-05, 02:38 AM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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