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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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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那麼多言論 怎麼都沒有看到一部劇本~~
萬一 這是總統跟院長連手架空民進黨立院黨團的策略呢??? 這會是立法院國民黨黨團以外的各政黨的邊緣化危機~~ 總統以進為退 看似逼宮立院長 其實是幫院長徹底關起協商大門 開始展現立委人數的優勢 讓自己任內起碼能完成想完成的案子 留一個讓人家探聽 也讓王院長有一個漂亮的身影下台 讓他不得罪在野團體~~ 院長以退為進 表面斷了人情包袱 私下也可拉隴的所有的人情包袱 展現實力 角逐下任總統候選人提名 藉此逼所有人 包括在野各黨表態 成為史上第一位共主的可能也不是沒有 我目前的推算非常有可能是走的是這一步棋 就算是我的預言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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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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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馬的群眾們,你們可能不知道當年大雄夜奔總統府是誰牽的線? 要求政府數千億紓困大雄集團的又是誰?
我也不想幫一位13趴的人說話,但我覺得這件事在第一任就該做了,現在再來耍猴戲已經晚了,整盤爛膏膏,已經無可救藥了....... 接下來只會讓人看得更扁... 此文章於 2013-09-10 04:39 PM 被 mum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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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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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司法問題回歸司法!!!
所有問題的發掘,來自特偵組監聽已申請核准的刑案,致發現位居政府要津的第三人有涉關說之嫌,最後公佈相關資料。這樣的程序是否符合相關法律,目前已有多人至北檢按鈴申告,被告為黃世銘及特偵組成員。 如能讓司法問題回歸司法,亦即,由北檢徹底偵辦,特偵組相關流程是否違法,進而發掘被移送行政調查的曾勇夫、被送法官評鑑的陳守煌、可能被逼退的王金平是否真有關說的事實,如此雖然真相無法很快浮現,但畢竟還是杜悠悠之口的好方式。 如果北檢調查王金平並未關說,則即將被開除黨籍的王院長,也可再次申請恢復黨籍(院長職位能否恢復就不得而知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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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3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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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這一連串的動作令人驚訝
![]() 開記者會還拉副總統跟行政院長在兩旁呆坐背書 充滿雙重標準跟動作大到不尋常 這件事很多台面下的起因跟目的,複雜程度已經不是我們這些小民局外人看的清 除了王金平自己的發言外,媒體上現在充斥一堆消息都不一定是真的 媒體已經是一種工具,用來放話甚至很多是假話 現在充斥一堆什麼王金平的幕僚、友人、黨政高層的意見 真真假假讓人看不清,很多都是假話,只是在形塑社會觀感的傾向 剛中午吃飯時看中天新聞,李驗秋還有幾個人士故意在自己的部落格說王金平回國後要啟動罷免總統馬英九 我猜這也是假消息,有心人士故意要放的 等著看他回來就知道是真是假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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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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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新聞畫面會說話
[YOUTUBE]aWQszMD2FKc[/YOUTUBE] 嚴以律人,寬以待己? 00:10到00:21這一段是什麼行為? ![]() 此文章於 2013-09-10 05:17 PM 被 KGB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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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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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嘴說一句話
對內對外 沒有永遠的朋友 也沒有永遠的敵人 不知道在這談政治會不會被砍頭 ![]() 此文章於 2013-09-10 05:20 PM 被 yaohoung2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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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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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就法論法,潘維剛委員在公開場合對檢方是否上訴,發表自己的看法,似乎比較歸類於法律見解的發表,因為她是公開談論,所以就沒有"關說"的問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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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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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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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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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公開說就不叫關說,關說的定義可以請你解釋一下? 那你又知道沛公就不是在跟勇伯談論法律見解?難道有監聽譯文嗎? ![]() 此文章於 2013-09-10 05:34 PM 被 KGB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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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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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公開發表對司法個案的見解,如果是位居公職要津的人仕,通常會被視為意圖影響個案的偵辦或審判,以台灣而論,這種情況比較適用在總統、行政院院長、司法院長、法務部長等真正握有實權或主管司法的巨頭身上,因為下屬可能會看長官臉色辦事。但這些巨頭會公開這樣做的,幾乎沒有,因為一公開,大家就知道你想干麻,一來沾得一身腥,二來一公開,檢調或法官想要依其公開指示辦案,也難逃媒體跟民眾的監督,所以這種很難叫「關說」。 最常發生"公開"談論司法個案並發表個人見解的就是民代(尤其是非正副院長級的民代),一來言論免責,二來他講歸他講,檢調與法官也不會賣帳,這種也很難叫「關說」。 沛公跟勇伯的通聯內容你我以及社會大眾都看不到,也不知道有沒有被監聽作成譯文。但我們看得到的是沛公跟柯公公的二次通聯譯文,就這二次譯文的內容,我個人認為不算是公開場合談論法律見解。您認為是的話,請指點一二,謝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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