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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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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3
文章: 324
還是爭議這麼大

果然是選前選後一致的人

當初就是欣賞這種亞斯伯格症的不通人情,不懂世故的個性

大破大立 加油!!
     
      
舊 2016-06-20, 01:40 AM #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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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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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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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salfonxman
不是哦,剛剛我貼的那接網址,上面都很清楚地說明了出租是出租停車場甚至是講明託經營管理的

所以通通都違反採購法了


原來非採購法就不需要公開招標

所以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是大西瓜一個

筆記筆記


的確該筆記筆記

'公開招標'是採購法定義的採購方式,這是專有名詞
有相關作業規定
不是放在公告或公報就叫公開招標

第 18 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此文章於 2016-06-20 04:00 AM 被 ademon 編輯.
舊 2016-06-20, 03:56 AM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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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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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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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emon
'公開招標'是採購法定義的採購方式,這是專有名詞

第 18 條
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
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你是認真的在搞笑吧

第十八條是在解釋採購法裡的招標方式

不是寫在採購法裡就一定是代表只能採購法專有的名詞

國有財產法
第42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
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三、依法得讓售者。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生效力。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法已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未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賃關係。
前項期限及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標租,係指以公開招標方式,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與得標人。
舊 2016-06-20, 04:07 AM #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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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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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你是認真的在搞笑吧

第十八條是在解釋採購法裡的招標方式

不是寫在採購法裡就一定是代表只能採購法專有的名詞

國有財產法
第42條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出租,得以標租方式辦理。但合於左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逕予出租:
一、原有租賃期限屆滿,未逾六個月者。
二、民國八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已實際使用,並願繳清歷年使用補償金者。
三、依法得讓售者。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出租,應以書面為之;未以書面為之者,不生效力。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依法已為不定期租賃關係者,承租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未於規定期限內訂定書面契約者,管理機關得終止租賃關係。
前項期限及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由財政部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標租,係指以公開招標方式,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


而且你上面貼的東西是指非公用財產才適用
如向土地權屬政府的私人屋主的土地租用

停車場算非公用財產嗎 ?
舊 2016-06-20, 04:27 AM #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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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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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alID=03-04-3002

這是市有非公用財產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0000200-0950918

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http://www.laws.taipei.gov.tw/lawsy...7C1003-20091013

臺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自治條例

公開招標是採購法專屬
舊 2016-06-20, 04:32 AM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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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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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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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emon
而且你上面貼的東西是指非公用財產才適用
如向土地權屬政府的私人屋主的土地租用

停車場算非公用財產嗎 ?

那要看停車場的屬性

第4條
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
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二、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三、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

而且國有財產法裡公用財產不但可以變更為非公用財產而且也是可以拿來收益的,且基本上是參照非公用財產來作業
第28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第 3 點
出租之方式:
(一)公開標租:參照國有非公用基(房)地標租作業程序或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及決標程序辦理。
(二)逕予出租:管理機關配合業務需要、公用事業需要或公共工程需要,得出租予特定對象。

此文章於 2016-06-20 04:50 AM 被 salfonxman 編輯.
舊 2016-06-20, 04:49 AM #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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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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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那要看停車場的屬性

第4條
國有財產區分為公用財產與非公用財產兩類。
左列各種財產稱為公用財產:
一、公務用財產:各機關、部隊、學校、辦公、作業及宿舍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二、公共用財產:國家直接供公共使用之國有財產均屬之。
三、事業用財產:國營事業機關使用之財產均屬之。但國營事業為公司組織者,僅指其股份而言。
非公用財產,係指公用財產以外可供收益或處分之一切國有財產。

而且國有財產法裡公用才採也是有可以拿來收益的,且基本上是參照非公用財產來作業
第28條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
第 3 點
出租之方式:
(一)公開標租:參照國有非公用基(房)地標租作業程序或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及決標程序辦理。
(二)逕予出租:管理機關配合業務需要...


所以收益原則已說明'公開招標'是指採購法的作業辦法
那些國有財產,停車場等法規中'公開招標'才沒變沒頭沒腦沒定義
舊 2016-06-20, 04:59 AM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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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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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emon
所以收益原則已說明'公開招標'是指採購法的作業辦法
那些國有財產,停車場等法規中'公開招標'才沒變沒頭沒腦沒定義

參照國有非公用基(房)地標租作業程序或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及決標程序辦理。

會啥明明就是"A或B"的東西,在你眼中就變成一定是"B"

而且你既然知道停車場法那第 29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那就回到臺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自治條例去了

此文章於 2016-06-20 05:07 AM 被 salfonxman 編輯.
舊 2016-06-20, 05:04 AM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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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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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參照國有非公用基(房)地標租作業程序或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及決標程序辦理。

會啥明明就是"A或B"的東西,在你眼中就變成一定是"B"

而且你既然知道停車場法那第 29 條 公有路外停車場,得委託民間經營;其委託經營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並報請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那就回到臺北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經營自治條例去了


第一、停車場很明顯屬公共用財產,而非公用財產。
第二、你用標租,一樣得回採購法。

"公開招標"是專有名詞,不可能沒相關說明逕以其它意思卻用相同名詞套用
舊 2016-06-20, 05:15 AM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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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第一、停車場很明顯屬公共用財產,而非公用財產。
第二、你用標租,一樣得回採購法。

"公開招標"是專有名詞,不可能沒相關說明逕以其它意思卻用相同名詞套用

公家單位停車場一定是公共用財產?那我看到公家機關的停車場就一定可以進去停一下,公有建物的停車場不管有無出租,都一定可以停一下

參照國有非公用基(房)地標租作業程序"或"政府採購法規定之招標及決標程序辦理

會啥明明就是"A或B"的東西,在你眼中就變成一定是"B"

反正"或"這個字你是看不到就是
舊 2016-06-20, 05:23 AM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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