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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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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http://tcgwww.taipei.gov.tw/ct.asp?xItem=186364612&ctNode=82924&mp=108051M
認符招標文件中得撤銷得標權之「與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有法律糾紛尚未結案者」

貼不只一次了,本來招標文件就有寫啊

先是說這種限制是違法的而且還拉一堆單位下水說大家都亂抄,現在又變成說這是"事後"


工程會範本文件根本無此項
且沒有GPA相關條款,表示這個招標文件自2001加入WTO至今可能都沒依規定更新

這樣的文件有沒有問題……反正該廠商都準備和北市府訴訟了
一鍋爛下水北市府自己慢慢淌
     
      
舊 2016-06-19, 06:12 PM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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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cow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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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454
引用:
作者Earstorm-2
強者力戰群雄~ 呵呵, 就說你不論民間企業或公務員都說錯了, 不過, 每個人見解不同, 受教了 XD


習慣就好......已經很厲害了.....天下無敵的FU
 
舊 2016-06-19, 07:14 PM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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麵疙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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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引用:
作者ademon
柯P上任前,我相信不會
柯P上任後,我相信沒有什麼東西不會

還是回歸提報101也僅能禁止三年不許投標
憑什麼可以一段定義非常不明確的法律糾紛禁止廠家投標
而且期間可以毫無制限

倘法律訴訟機關敗訴,那禁止投標期間的廠家損失機關要用什麼補償 ?



你相信不會 跟你相信會


都是你的投射作用而已

不實際

採購人員 起碼實際一點 好嗎
舊 2016-06-19, 08:11 PM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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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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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工程會範本文件根本無此項
且沒有GPA相關條款,表示這個招標文件自2001加入WTO至今可能都沒依規定更新

這樣的文件有沒有問題……反正該廠商都準備和北市府訴訟了
一鍋爛下水北市府自己慢慢淌

原來你有拿到台北市體育局的招標須知啊(貼來大家公評一下吧),不然你怎麼知道該份須知沒依規定更新?

另外GPA我國是公告排除不動產的買賣及出租耶
舊 2016-06-19, 08:44 PM #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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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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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麵疙瘩
你相信不會 跟你相信會


都是你的投射作用而已

不實際

採購人員 起碼實際一點 好嗎


一個會用測謊手段搞自己下面的人,一個堅持自創公安標準的人
還有什麼不敢做
舊 2016-06-19, 09:36 PM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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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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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原來你有拿到台北市體育局的招標須知啊(貼來大家公評一下吧),不然你怎麼知道該份須知沒依規定更新?

另外GPA我國是公告排除不動產的買賣及出租耶


出租不適用採購法,委外經營是屬勞務採購
舊 2016-06-19, 09:53 PM #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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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e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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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引用:
作者salfonxman
原來你有拿到台北市體育局的招標須知啊(貼來大家公評一下吧),不然你怎麼知道該份須知沒依規定更新?

另外GPA我國是公告排除不動產的買賣及出租耶



再補充,放上去的採購招標無論有無適用GPA
招標須知應該要有相關說明,不然老外怎麼會知道適不適用GPA

我這邊搞過的採購全部不適用,投標須知一樣有相關說明項目
舊 2016-06-19, 10:25 PM #1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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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fonxm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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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引用:
作者ademon
出租不適用採購法,委外經營是屬勞務採購

http://www.pma.gov.taipei/lp.asp?ct...D=101&mp=117021

http://www.railway.gov.tw/tw/news.a...wsType=4&n=6818

這就妙了,所以我們前面講那麼多採購法,結果你現在說出租不適用採購法

不過很多政府機關的停車場地委外經營都是以出租的方式進行的

那為何#1264 開始你要用採購法來認定該招標須知是否違法?
舊 2016-06-19, 10:39 PM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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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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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ic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262
限定廠商投標資格部分感覺是有點疑慮,
台北市自己也有回過
https://gpis.taipei/frontFunction/A...ail.aspx?ID=100
引用:
機關辦理採購,廠商除有採購法第15條、第38條、第39條、第10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不得參與投標外,機關應依採購法第6條及依政府採購法第37條規定第1項規定:「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採購機關應遵守該原則,並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定訂定廠商資格。若以「與採購機關無法律訴訟或仲裁尚未結案或糾葛未清之情事者」限定廠商資格,恐與上述規定相悖。

看有沒人要去工程會討論去問看看, 我也很好奇
舊 2016-06-19, 10:42 PM #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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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i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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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atics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262
出租的部分
採購法第二條立法說明是有講到
引用:
財物之變賣及出租,屬收入行為, 因國有財產法及省市政府相關法 令已另有規定,故不列入本法適用範圍
舊 2016-06-19, 10:54 PM #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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