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
引用:
採購法 第 101 條 (應通知廠商並刊登公報之廠商違法情形)是指上採購公報部分 你要張冠李戴多幾次才甘心? 同法第36.37才是廠商資格問題 第 36 條 (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 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 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37 條 (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 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 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主管機關訂的資格規範我前面就貼過了 http://lawweb.pcc.gov.tw/LawContent...HL=&StyleType=1 還有我貼的案子時間從以前到現在都有,最近的案子有2015年的 ![]() 此文章於 2016-06-19 03:39 PM 被 salfonxman 編輯.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
引用:
無可以以"法律糾紛"當禁止投標條款,資格是以公司登記的業務內容為主 有訴訟履約問題的廠家 也要事先把相關實績及說明要求例入招標文件 而不是事後逕以"有法律糾紛"直接非除 ---------------------------------------------------------------------------- 機關依第二條第二款訂定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 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或物品: 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 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 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迄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 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 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此文章於 2016-06-19 04:05 PM 被 ademon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
引用:
基本資格不是只有巨額採購才會有 而且前面就貼出來了,本來這件案子在招標須知上就列出來有法律糾紛且未結案者是不得投標,怪的是這樣的廠商還是能得標 ![]() 更怪的是有公務員認為這樣的廠商履約能力沒問題 ![]()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
引用:
招標資格的規範已經寫的很清楚了 二、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迄投標日止正履行中之所有契約尚 未完成部分之總量說明、此等契約有逾期履約情形者之清單、逾期情 形及逾期責任之說明、律師所出具之迄投標日止廠商涉及賠償責任之 訴訟中案件之清單及說明或廠商如得標則是否確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 如期履約之說明等。 招標機關如有這方面考量,須先將本項列入招標文件 要求廠商提出履約說明,招標機關同不同意說明是一回事 但絕沒有可以以法律糾紛尚未結案,事後預予取消得標資格的搞法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市
文章: 663
|
引用:
http://tcgwww.taipei.gov.tw/ct.asp?...2924&mp=108051M 認符招標文件中得撤銷得標權之「與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有法律糾紛尚未結案者」 貼不只一次了,本來招標文件就有寫啊 ![]() 先是說這種限制是違法的而且還拉一堆單位下水說大家都亂抄,現在又變成說這是"事後"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
引用:
你機關隨便找個理由告人 你機關的法務是廢物? 不會過濾你機關隨便亂告? 此外 你告人 總會法院有裁決吧 裁判確定後 不就解開了 ? 你不是說 無限期 ? 還要搭配胡亂告這條阿!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
強者力戰群雄~ 呵呵, 就說你不論民間企業或公務員都說錯了, 不過, 每個人見解不同, 受教了 XD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15
文章: 14
|
引用:
你機關隨便找個理由告人 你機關的法務是廢物? 不會過濾你機關隨便亂告? 此外 你告人 總會法院有裁決吧 裁判確定後 不就解開了 ? 你不是說 無限期 ? 還要搭配胡亂告這條阿!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394
|
|
![]() |
![]() |
New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14
文章: 1
|
引用:
柯P上任前,我相信不會 柯P上任後,我相信沒有什麼東西不會 還是回歸提報101也僅能禁止三年不許投標 憑什麼可以一段定義非常不明確的法律糾紛禁止廠家投標 而且期間可以毫無制限 倘法律訴訟機關敗訴,那禁止投標期間的廠家損失機關要用什麼補償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