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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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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認為,兇嫌為了吃一輩子牢飯而殺人的動機比較可怕。
如果將來的確定判決同他所言,只是所謂的自由刑, 沒有前科的兇嫌,又不小心在審判過程中, 稍微的表示了一點懺悔之意(不管是出於內心還是被引導的), 依據現行法官的心證,極可能在十年內他就可以重獲自由。 那不就表示,十年之後又有另一個小孩子要… 真可怕。 ![]() ![]() ![]() 此文章於 2012-12-07 04:07 PM 被 TBRS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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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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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與其說報復心態 不如說做壞事的人是要為自己行為付出代價 記得以前曾看過報導美國的一位法官判被告死刑時 內容大慨是判死刑並非為了報復 死刑執行也不能讓被害人復活 而是要讓做壞事者知道你所做的行為要付出代價 以及還給受害家屬一個公道 雖然 執行死刑並不能完全撫平家屬的傷 多少也是一種安慰 我們認為如果單用以牙還牙來看待死刑似乎大狹窄 一命還一命?就算是槍斃一百次也不能令受害家屬傷痛消失於無形 這種痛是一輩子的 我不管死刑有沒有嚇阻作用 還死者一個公道減輕受害家屬的傷痛 這才是美國法官判死刑時說出的重點 在台灣無期徒刑態度良好 坐牢時抄抄心經唸佛 很快就得到假釋 請問受害家屬看到這個人放出來又是一條活龍 要他們情何以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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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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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廢死的必要性是? 我沒必要證明死刑存在有何必要 因為犯罪變低就是證明 不管他是唯一還是相對 因為死刑就是存在 這是目前律法死刑存在所獲得犯罪率低的結果 那既然結果目前是好 那為什麼要廢?反而因為現在執行死刑成效不彰 台南這類怪人更多了 死刑存在 唯一死刑不能嚇阻那就變相改為相對死刑 這就是當時司法的變動與改革 如果死刑不能有效嚇阻 那就降低人的死亡 嚇阻犯罪死刑當然不是唯一的原因 破案率低刑責高 那也沒用 破案率高刑責低 那也是沒用 我沒有要證明死刑存在的必要 而是要證明廢死可能會發生的問題 這是你們支持廢死者 所要去消彌的人心恐懼問題 而不是要現有的法律證明死刑存在的必要 廢死後人心恐懼的問題 受害者家屬心理感受的問題 社會治安可能變差的問題 是你們要去消除的 而不是我 這也是為何廢死得不到多數人的支持 因為你們只知道亮出死刑應該沒有存在的必要 但你們不知道民眾以及受害者內心的想法 這就是廢死本末倒置的地方 回頭看看你們自己的論述 有沒有人提到廢死之前 該做甚麼? 廢死之後又該做甚麼? 此文章於 2012-12-07 06:05 PM 被 allenroy0414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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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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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有你所謂的05年之後仍然有判死刑,只是沒執行,但也沒說一輩子就不會執行,換句話說是在牢裡等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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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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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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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倒是覺得沒啥用這句話很有趣,是因為擄人勒贖及結夥強劫完全消失沒用,還是擄人勒贖及結夥強劫減少沒用,假如是前者,要完全消失本來就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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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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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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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倒是不認為這根報復心態有什麼關係,殺人者死,這哪裡不對?若是說過失殺人之類的還有可議空間,欠錢還錢,殺人償命,是哪裡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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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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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12
文章: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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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實驗怎麼做不成?曾勇夫過不久就要接著殺吧...如果你要說不能做 那除非你認為台灣永遠不可能廢死,所以沒得對照。我相信廢死幾年是可以有的 ![]() 重點是如何開始使用酷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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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12
文章: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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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廢還錢聯盟:阿她就沒錢還阿,你逼他也還不出來,逼她還錢能解決問題嗎? 他正要改過向善,你就在借點錢給她翻身阿! (翻數據)你看!借錢還不還錢跟借錢的人數無關嘛,不會因為借錢不用還錢 所以就沒人肯把錢借出來啊(認真!) 所以借錢是真的不一定要還的,所以要有破產保護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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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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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懲治盜匪條例33年公佈,91年廢止,期間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 www.6law.idv.tw/6law/law/懲治盜匪條例.htm 我開始覺得侯先生說的「早期一年八十件,陸續有嫌犯被判死執行後,現降為不到二十件...」也有可能就是指93年開始的情形,跟他父執輩的時代沒關係,因為後面用的是分號。 「...;父執輩那個時代,綁架案平均五件就有一名肉票被撕票,現在十件不到一件被撕票,因為有死刑在那裡。」 但這樣就更說不通,因為94年就停止執行死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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