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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f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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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4
文章: 20
引用:
作者lucsesli
民國2X年我奶奶受國防部國軍官兵福利委員會之託,自費在克難街蓋了澡堂理髮廳以及福利社

民國2X年?那時台灣不是還在日治時代?國軍官兵福利委員會就派你奶奶來反攻台灣了?
     
      
舊 2012-03-30, 09:40 AM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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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ff離線中  
djbobo
Amateur Member
 
djbob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37
引用:
作者luym0001
都更法個人沒去看也沒研究
雖然碰到這種不公的事大家情感上都難接受
但事實上現實就是這樣沒錯
違反交通規則會被罰,違反刑法也是一樣,不管你知不知道...


違反交通規則跟違反刑法會造成他人生命/財產等的損害(違反交通規則不一定)
不了解都更法卻是造成自己權益的損害
這兩個真的拿出來相提並論??

王家人我不敢說完全沒錯
不了解程序規定(等於違法??)卻造成今天這樣的結果
相信一般人都很難接受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2-03-30, 09:41 A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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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bobo離線中  
lucsesli
*停權中*
 
編輯過掏保代拍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13
引用:
作者duff
民國2X年?那時台灣不是還在日治時代?國軍官兵福利委員會就派你奶奶來反攻台灣了?



打錯,4X年,實際年份要看手寫版的戶籍謄本,實際上還真有紙本在萬華區公所(就是龍山寺附近那棟),前兩年要去調資料還有看到

我媽是40年次的,所以是在我媽出生那前後,聽我媽說,澡堂直開到台北不准燒煤為止

此文章於 2012-03-30 09:45 AM 被 lucsesli 編輯.
舊 2012-03-30, 09:43 AM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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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sesli離線中  
EAC212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引用:
作者煉心
這位大哥...
你引用的內容中有看到我說幫建商圈地嗎.....
我是在說憲法的保障財產相關規定外
依然有不同的法條存在吧.....

是的 沒有.
我只是想說..
保障居住權和土地徵收這二件事不要混為一談。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2-03-30, 09:46 AM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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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lucsesli
*停權中*
 
編輯過掏保代拍
加入日期: Mar 2011
文章: 113
引用:
作者duff
民國2X年?那時台灣不是還在日治時代?國軍官兵福利委員會就派你奶奶來反攻台灣了?


2X年的時候在大陸是做這沒錯,我奶奶給一個叫做揚以隆(龍)的軍官做傭人,後來透過那邊的關係做官兵福利

事後遷移來台又受託繼續經營這些,連同理髮的任家,寫書信的馬家幾間合開的
舊 2012-03-30, 09:47 AM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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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sesli離線中  
luym000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引用:
作者djbobo
違反交通規則跟違反刑法會造成他人生命/財產等的損害(違反交通規則不一定)
不了解都更法卻是造成自己權益的損害
這兩個真的拿出來相提並論??

王家人我不敢說完全沒錯
不了解程序規定(等於違法??)卻造成今天這樣的結果
相信一般人都很難接受

如果是這樣的話,罵歸罵,把不滿聚焦到修法會更好...
舊 2012-03-30, 09:48 AM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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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m0001離線中  
djbobo
Amateur Member
 
djbob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37
引用:
作者luym0001
別為了這種事動氣啦
想有行動的就行動
情緒發洩完了
就繼續好好的過生活吧


我想大家現在憤怒的是法律對一般人民愈來愈不友善
而且也愈來愈明目張膽
今天大家也想好好過生活
但誰知道明天會不會有因為那條法律的不完善又造成真正受害者的出現
(王家姑且不稱為受害者)

若真的繼續溫水煮青蛙
哪天類似的事件發生在自己身上
就真的不會有人挺身出來說話了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2-03-30, 09:50 AM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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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bobo離線中  
小川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2
文章: 0
提供各位一個觀念:
「多數決原則」只能用在選舉及會議上,不可以用這個理由來侵犯《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因為會產生「多數暴力」。

此文章於 2012-03-30 09:54 AM 被 小川 編輯.
舊 2012-03-30, 09:51 AM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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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川離線中  
djbobo
Amateur Member
 
djbobo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37
引用:
作者luym0001
如果是這樣的話,罵歸罵,把不滿聚焦到修法會更好...

昨天看新聞已經有提到要修法了
不過看到市政府跟營建署互踢皮球的做法實在是
(真的強烈要求政府把踢皮球列為國球並申請列入奧運項目)

只是每次都要有人受害才會考慮到修法
想想實在是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2-03-30, 09:55 A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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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jbobo離線中  
luym0001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引用:
作者小川
提供各位一個觀念:
「多數決原則」只能用在選舉及會議上,不可以用這個理由來侵犯《憲法》所保障的財產權,因為會產生「多數暴力」。

這個好像涉及憲法第23條的問題,不過最後決定當否的還是在大法官手上...
舊 2012-03-30, 09:58 AM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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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ym0001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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