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註冊 常見問題 標記討論區為已讀

回到   PCDVD數位科技討論區 > 其他群組 > 七嘴八舌異言堂
帳戶
密碼
 

  回應
 
主題工具
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semmy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二、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供車輛行駛之道路。
三、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四、行人穿越道:指在道路上以標線劃設,供行人穿越道路之地方。
五、標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以文字或圖案繪製之標牌。
六、標線: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警告、禁制、指示,而在路面或其他設施上劃設之線條、圖形或文字。
七、號誌:指管制道路交通,表示行進、注意、停止,而以手勢、光色、音響、文字等指示之訊號。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


我一直對於名詞釋義第八條的寫法覺得很詬病 ....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語意模糊,界定不夠明確,令人多了自我解釋的空間!!

立法院 針對條文的用詞太不嚴謹了 ....

「汽車」Car =/= 「機器腳踏車」Motorcycle

英文名詞 已經說明了一切!!

回到主題:

名詞釋義第八條 的「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應改為 「動力車輛」(包括汽車、機器腳踏車);

理由是

(1). 「汽車 」如果等於「機器腳踏車」,那根本就無需另訂「機器腳踏車」這一個名詞,而且還刻意在括弧內(包括機器腳踏車)特別指定說明。

(2). 民間慣用語「汽車 」與「機車」( = 機器腳踏車)有明顯的區別與認定,法律怎麼反而將之混淆,更令人不解!!
     
      

此文章於 2012-01-02 09:38 AM 被 strong 編輯.
舊 2012-01-02, 09:37 AM #12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rong離線中  
漲 停
*停權中*
 
漲 停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這一點你的論點跟小建不謀而合 , 他也在推動機車正名
 
舊 2012-01-02, 09:38 AM #12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漲 停離線中  
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super01
你的說法很有意思
讓跟的上車流的高速車輛可以走內線道 這樣機車問題最少解決了一半
剩下的一半問題的解決方法就是 慢車道禁行汽車
這一點如果也做的到 那老弱就不會自生自滅了

高速車輛可以走內線道 這種可以解決一半問題的方法
被你認為是自私的本位主義
OK那如果反問你 慢車道禁行汽車 的話 你要表態贊成嗎?

如果你不贊成 卻又不惜再將機車分化為 年輕力壯VS老弱慢車
那你此種說法 個人認為非常之無恥


請問「慢車道禁行汽車」是現行政策嗎!?

如果這是機車黨的訴求,而且現實狀況可配套與執行,我倒是不反對 ...

至少這主張對於跟不上車流的機車騎士,也能雨露均沾!!

我感覺機車黨的成員組成與主張,代表性並不足,

所以表面上看到的訴求完全是年輕人的口味,

充次著解除「禁行機車道」、「不要二段式左轉」的聲浪 ...

對於外側車道佔用的執法不力、行車空間不足等 是非黑白分明、最容易推動的議題,幾乎看不到任何建樹,著力也不深。

看得出來淨往內側車道闖的心態 ....
舊 2012-01-02, 09:58 AM #12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rong離線中  
漲 停
*停權中*
 
漲 停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9
您的住址: 集中市場
文章: 63
如果你曾經開車騎車上路 , 你就會知道現在的實際狀況 .
如果你出入都是使用大眾運輸工具 , 卻大肆的談論行車問題 ,
這就比較不當 .

如果你會使用私人交通工具 , 你可以發現現在交通警察的取締
對象是機車而不是汽車 , 要不然你也可以透過公開討論區中看到
, 被抓被開單的對象通常是機車騎士 .

就我的生活區 , 我看到的路邊警察攔停的對象 , 也多是機車 !

汽車族的違規不在少數 , 但警察都會說不容易舉證而放過 , 只抓
機車族容易犯的行駛禁行機車道 , 紅燈右轉以及未兩段式左轉 !
而警察的心態也只是交差 , 只要達到取締的業績就好

ps. 我說的這篇主要是說以人力取締的項目跟對像 .

此文章於 2012-01-02 10:09 AM 被 漲 停 編輯.
舊 2012-01-02, 10:07 AM #124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漲 停離線中  
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為何有人始終認為討論機車議題時還視身分而定?

行人不能對機車問題提出意見?

汽車駕駛不能反對機車黨的主張?

搭乘大眾運輸的人不能批評機車黨的主張?

任何人都有發表意見的自由,

我想恐怕是有人怕聽到不同的意見,

始終圍繞在「人」的議題上打轉!!

反對你講話、反對他不懂交通規則,最好自己是完人啦!!

我可以體會心態急了總會直覺地噴墨汁 ...

此文章於 2012-01-02 10:19 AM 被 strong 編輯.
舊 2012-01-02, 10:16 AM #12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rong離線中  
semm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引用:
作者strong
我一直對於名詞釋義第八條的寫法覺得很詬病 ....
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
語意模糊,界定不夠明確,令人多了自我解釋的空間!!
立法院 針對條文的用詞太不嚴謹了 ....
「汽車」Car =/= 「機器腳踏車」Motorcycle
英文名詞 已經說明了一切!!
回到主題:
名詞釋義第八條 的「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應改為 「動力車輛」(包括汽車、機器腳踏車);
理由是
(1). 「汽車 」如果等於「機器腳踏車」,那根本就無需另訂「機器腳踏車」這一個名詞,而且還刻意在括弧內(包括機器腳踏車)特別指定說明。
(2). 民間慣用語「汽車 」與「機車」( = 機器腳踏車)有明顯的區別與認定,法律怎麼反而將之混淆,更令人不解!!

你只想到50cc、125cc的小排氣量的機車,但最初制定法律的人,或許就設想到了500cc、1000cc、1800cc的大型重機的存在

你說這些大排氣量的機車,動力、性能是不與汽車相同?但該不該完全的稱它為汽車,還是仍然該稱它為機車(機械腳踏車)?
舊 2012-01-02, 10:20 AM #12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emmy離線中  
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semmy
你只想到50cc、125cc的小排氣量的機車,但最初制定法律的人,或許就設想到了500cc、1000cc、1800cc的大型重機的存在

你說這些大排氣量的機車,動力、性能是不與汽車相同?但該不該完全的稱它為汽車,還是仍然該稱它為機車(機械腳踏車)?


建議你應該先回到 汽車 Car 這個名詞 的 原始定義 ...

汽車 Car 特指 「四個輪子」 的動力車輛 !!

Wiki - Automobile

An automobile, autocar, motor car or car is a wheeled motor vehicle used for transporting passengers, which also carries its own engine or motor. Most definitions of the term specify that automobiles are designed to run primarily on roads, to have seating for one to eight people, to typically have four wheels, and to be constructed principally for the transport of people rather than goods.
舊 2012-01-02, 10:45 AM #12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rong離線中  
strong
Elite Member
 
stron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Andrew Blake 的攝影棚
文章: 9,201
引用:
作者semmy
你只想到50cc、125cc的小排氣量的機車,但最初制定法律的人,或許就設想到了500cc、1000cc、1800cc的大型重機的存在

你說這些大排氣量的機車,動力、性能是不與汽車相同?但該不該完全的稱它為汽車,還是仍然該稱它為機車(機械腳踏車)?


此外,250CC以上 重型機車 本質上 還是 機車啊!!

雖然交通法規放寬給予和汽車類似的路權 ...

然而,考照模式、執照類別 還是有所區別!!
舊 2012-01-02, 10:51 AM #12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trong離線中  
semm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933
引用:
作者strong
請問「慢車道禁行汽車」是現行政策嗎!?
如果這是機車黨的訴求,而且現實狀況可配套與執行,我倒是不反對 ...
至少這主張對於跟不上車流的機車騎士,也能雨露均沾!!
我感覺機車黨的成員組成與主張,代表性並不足,
所以表面上看到的訴求完全是年輕人的口味,
充次著解除「禁行機車道」、「不要二段式左轉」的聲浪 ...
對於外側車道佔用的執法不力、行車空間不足等 是非黑白分明、最容易推動的議題,幾乎看不到任何建樹,著力也不深。
看得出來淨往內側車道闖的心態 ....

依法執法,本來就是政府該做的,只是很多時候政府都怠惰不為,甚至知法違法。難道你要機車黨去賞政府機個巴掌,然後再來要糖吃?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五條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兩輪的機車,隨時都可以在慢車道上行駛,但四輪的汽車,只有特定目的才能在慢車道上行駛
但是所有的馬路都有慢車道?其實很多馬路都只有快車道而已,並沒有慢車道的存在,不要傻傻地以為最外線車道就一定是慢車道,汽車很多時候其實是佔用了人家的路權而不自知
(還要再複習快慢車道怎麼分嗎? )
舊 2012-01-02, 10:51 AM #129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semmy離線中  
tcr_adv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4
引用:
作者semmy
依法執法,本來就是政府該做的,只是很多時候政府都怠惰不為,甚至知法違法。難道你要機車黨去賞政府機個巴掌,然後再來要糖吃?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五條
四輪以上汽車在劃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道路行駛,除起駛、準備轉彎、準備停車或臨時停車,不得行駛慢車道。但設有快慢車道分隔島之道路不在此限。

兩輪的機車,隨時都可以在慢車道上行駛,但四輪的汽車,只有特定目的才能在慢車道上行駛
但是所有的馬路都有慢車道?其實很多馬路都只有快車道而已,並沒有慢車道的存在,不要傻傻地以為最外線車道就一定是慢車道,汽車很多時候其實是佔用了人家的路權而不自知
(還要再複習快慢車道怎麼分嗎? )

http://csmotorbike.pixnet.net/blog/category/1432927

這個應該算快車還慢車
舊 2012-01-02, 11:00 AM #130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tcr_adv離線中  


    回應


POPIN
主題工具

發表文章規則
不可以發起新主題
不可以回應主題
不可以上傳附加檔案
不可以編輯您的文章

vB 代碼打開
[IMG]代碼打開
HTML代碼關閉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9:50 PM.


vBulletin Version 3.0.1
powered_by_vbulletin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