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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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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說吧 整件事件裡面,我看到問題最大的不是錢 而是整個台灣對於"法治"根本沒有概念 政府沒有,人民也沒有 這才是最最可怕的一件事 有很多人一直在強調下面這個邏輯 因為會賠很多錢 -> 絕不能賠錢 -> 絕對不能承認錯誤 -> 就算是以前做錯了,也要拗對 然後編了一個數字,說你看這個洞有多大,國家財政會崩潰 可笑的是,一個18%的洞就是十幾倍大了,同一批人還一直強調這是應該的 事情對就是對、錯就是錯 憲法 > 法律 > 行政命令, 依法行政就該要遵守 過去做錯了,就該承認 如果有爭議就上法院 賠償不賠償,可以用超過追訴期、實際損失較少、有其它爭議等等來規避 這些方法都是"依法行政",走正常的法律路徑來擋 (實際上,政府在很多國賠上就是這樣幹的) 但看到官員做的根本不是這麼一回事 官員直接用恐嚇的方式,恐嚇人民說因為會賠很多錢,所以就算錯了也不能承認 上面還有人用烏賊法,說如果賠了這件違反法律的事,連依法行政的也要賠 會賠得沒完沒了 這串裡面有多少人是從依法行政的觀點來看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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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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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您說的其實也沒錯,是非對錯該由法律來看,要解套也應該從法條上著手, 如果法律規定就是要賠償這麼多,而且無可轉圜餘地,那也只能LP捏著賠下去, 誰叫政府當初無視法制,便宜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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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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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國防部:陸一特召集於法有據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日電) 國防部今天說,「陸一特」召集於法有據,適法性無虞,若補償,將傷害兵役法規穩定性,衝擊國家兵役法制體系運作。 陸一特法源依據遭質疑,國防部晚間表示,1967年到1986年辦理陸軍第一特種兵(陸一特)臨時召集,是依據1959年修正公布的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規定,呈報行政院同意後實施。 國防部說,陸一特臨時召集1年是依法明文授權,對現役期滿退伍服預備役的後備軍人辦理臨時召集,且未逾越特種兵平時臨時召集服役時間3年為限規定,都屬依法明確授權、依法執行、於法有據、適法性無虞。 國防部表示,在適法性無虞下,若補償陸一特臨時召集役男,除將傷害兵役法規穩定性及嚴整性,也將引發不同時期依法履行兵役義務的民眾,相互比較役期長短要求補償紛爭,嚴重衝擊國家兵役法制體系運作。 ------------------------------------------------------------------------------ 依法討論,適法性就是沒問題不是嗎?! 如同小弟前面提到的,不同的法,或有位階之分... 但即便如行政命令,也是法的一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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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0
文章: 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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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行政命令不是法律,如果牴觸法律便是無效 這是法律常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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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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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賠償-請依相關程序走,確定不合法自然會有賠償...
合法-補償-可以去請願或什麼的表達一下,沒法律規定的話,政府也不一定要補償,通常看運作夠不夠力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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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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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行政命令應有法律明確具體的授權
文 / 黃育杉
【台灣法律網】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立法、增訂、廢止的過程?究竟誰要負責任呢?為誰立法,又為了誰而修法呢? <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 為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之信賴。基於以上目的,「行政程序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經總統公布。於該法中第一百七十五條,明定於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行政命令應有法律具體明確的授權> 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總統公布),立法院又增訂了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明文規定〔行政機關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法律明列授權之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即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前項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行政院認有必要,經立法院同意後,得以命令延長之。」) <何謂行政命令?> 就是行政機關為了達到行政目的,對人民或下屬公務員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以行政法學之通說,行政命令大致可區分為「規範人民權利義務事項之法規命令」及「拘束行政機關內部事項之行政規則」。就法律的位階來看,〔憲法最高、法律次之,行政命令更次於法律〕。我國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既規定「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亦明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因此,為避免行政機關所發布之行政命令與憲法或法律有所牴觸,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規定「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 而有關行政命令所依據的法律,歷次的大法官見解,一致趨向於認為「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簡單的說,法律針對行政命令之授權,不得用「概括或空白」的方式,如果行政命令欠缺法律的授權,或授權之法律欠缺具體明確的範圍,該項行政命令應屬無效,就不能生拘束人民權利義務的效力。 新訂定的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條既規定「本法所稱之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立法前的現象,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立法的矛盾> 大家可想而知,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之所以如此規定,必定是立法前〔未經授權的行政命令已達到相當之程度〕,有必要以立法限期的方式,達到使其失效目的,以符合行政程序法之立法目的(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但是,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又規定「前項期間屆滿前一個月,行政院認有必要,經立法院同意後,得以命令延長之。」此項立法,又突顯出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立法,可能成為〔夢想〕,因為行政院又可以用行政命令來拖延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時限。可想而知,〔未經授權的行政命令,普遍化現象所造成的事實,已經預期在短期內無法逐一完成立法授權〕。 <立法工程的淪落,跟得上民眾需求的利益嗎?> 我們的法律工程,之所以淪落到此種現象,其原因有幾:(1)時代變遷的太快,立法工程跟不上事實的需求,行政機關只有以行政命令〔充作法律〕而用。(2)立法工程進度落後,因為國會殿堂的政治議題多過實質的立法工作。(3)行政機關的法律概念不足,漠視了「憲法保留」與「法律保留」的意義(4)行政機關內部法制單位自我審查的機制不張、功能怠惰。(5)行政機關對於民益的忽略。 以上這些法制淪落現象,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立法之後,經過立法院的考量,再次修法,決定不再給行政機關一而再、再而三的延長機會了,將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廢除」,使得行政院不能再藉由行政命令,拖延法律的時限了。 <誰要為立法落後負責呢?> 欠缺法律授權的行政命令,這些習以為常的作法,之所以未能如期完成立法,明確其授權目的、範圍,究竟是誰的錯呢?我們從以上的分析來看,非絕對屬於行政院的責任,立法院議事的不張,似乎也要負點責任。因此,我們不禁要問,究竟行政程序法是為誰而立?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又是為了誰而增訂?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又是為了誰而修法廢除呢?社會的利益,行政機關與立法機關都想到了嗎?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廢除可能帶來的空窗現象>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之廢除,預期的將造成法制上青黃不接的空窗現象,例如〔證期會管制股市漲跌幅的上下限依據〕、〔中央銀行發行新台幣辦法中,有關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境限額規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授權制定管制民眾行車安全之規定〕,其他法令或有相同之情形,均有待及時修法明確授權。 <民眾的利益,豈是行政立法之下的實驗品?> 如果因為法律的空窗期,造成人民權益之損失,責任究竟誰屬?難道人民就要在這種〔實驗染缸〕裡,一而再、再而三的被放鴿子,社會利益、民眾權益,是不是有可能一而再、再而三的被不當的行政命令所蹂躪嗎? ----------------------------------------------------------------------------- 陸一特法源依據遭質疑,國防部晚間表示,1967年到1986年辦理陸軍第一特種兵(陸一特)臨時召集,是依據1959年修正公布的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規定,呈報行政院同意後實施。 國防部說,陸一特臨時召集1年是依法明文授權,對現役期滿退伍服預備役的後備軍人辦理臨時召集,且未逾越特種兵平時臨時召集服役時間3年為限規定,都屬依法明確授權、依法執行、於法有據、適法性無虞。 ----------------------------------------------------------------------------- 請問大家覺得... 是哪一段國防部說謊? 若沒說謊,則是哪一段不合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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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10 您的住址: 馬口鐵罐
文章: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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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有看過電影不能沒有你嗎? 電影中,主角陳文彬叫著「妹仔、妹仔!」這是電影《不能沒有你》的場景,真實世界裡的主角阮志忠說,當年之所以爬上天橋爭取女兒監護權,全都因為內政部下公文,否決法院早就裁定給他的合法監護權,阮志忠表示,「92年4月8日,戶政就通知說這個孩子撤銷不能入我的戶口,內政部說這個違法,這個不合格。」 當時阮志忠並不知道自己的同居女友已婚,因此在民法上監護權並不屬於阮志忠,內政部因而認為不合法,但是讓阮志忠無法理解的是為何當年內政部可以用一只公文,就撤銷法院裁定給他的監護權。 談及當時的反應是什麼?阮志忠表示,「我就問,我說不然你內政部的公文給我看看,我瞭解一下,他說不行。」在電影中,主角陳文彬說,「我要讓我女兒讀書而已,我只是要讓她讀書而已,為什麼被你們糟蹋,糟蹋的還不夠!」 上面這例就是法律各自解讀 然後就是內政部認為法院判決違法,以行政命令否決法院 最後就是行政命令>法院判決>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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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Aug 2005 您的住址: 新竹
文章: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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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小弟在第8頁第79篇已經把當年的法條貼出來了, 請問違法在哪裡 ![]() 43年版兵役法施行法最賊的地方,就在於是否應該自後備臨時召集這點, "完全沒有規範" 那時還是準戰時, 國防部出聲, 行政院核可,就一切合法了 ![]() 36年版更誇張, 地方軍政長官說需要, 就可以動手抓人了(那時正在打內戰) 國防部把可能的補償金額試算出來,可能是想動之以情, 效果如何就見仁見智了 ![]() 如果這也要賠償, 那海空軍的命也沒有比較賤, 為什麼就活該要當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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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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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當年兵役法直接海空軍就是三年,扯這個更沒有意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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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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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有人就是一直看不懂 當年海空軍法律規定就是三年 陸軍法律規定就是二年 有人就是一直用 情>理>法 來強調那其他人不公平 卻忘了所謂的 法治 是 法>理>情 台灣離法治國家還很遠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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