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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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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引用:
作者吉祥物
公開營業場所>>>不顧他人意願進出他人住所?
警察進入營業場所執法規勸>>>限制他人行動自由??
警員被罵 = 妨礙公務 (員警警告+錄音蒐證>>>挑釁)
曲解可真大
廢話不多說 妳的思考邏輯本身就有問題


1.土地人為私人所有,雖為營業場所一般人得進出,並不代表人家就不能請你出去,不信你去7-11看到漂亮店員,就在店裡擋住人家店員正常行動看看,看看會不會被請出去

2.再者當西施表示不歡迎你進來時,你穿警員衣服不代表你就能亂來,人家仍有權要你出去,加上當時人家又不是刑法上所稱之現行犯,你此時沒有檢察官所開具的搜索票時,人家可以要走到哪裡是他的自由

以上都是指蒐證初期發生的情況

後面肢體衝突是否為前述原故導致還有待商榷,一般情況下沒有搜索票的警員不能隨意限制自行動自由,只能請你配合,更不能無故擋住你行動(結果該警員一直擋住人家才爆發衝突,這都是影片看到的,你有去看嗎?)

3.我也不認為警員被罵就等於妨礙公務(真的曲解很大)
4.語言上的挑釁也不止我這樣認為,很多人都有同樣,當然這只是感官上的認知,該警員這樣做並沒違法

反正關鍵都在警員要蒐證,就可以不顧一切擋住人家行動?

最後,討論請勿使用負面情緒字眼,你直接說我邏輯有問題,令我很不舒服

謝謝
     
      
舊 2010-04-17, 07:38 AM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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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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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acetyl
1.土地人為私人所有,雖為營業場所一般人得進出,並不代表人家就不能請你出去,不信你去7-11看到漂亮店員,就在店裡擋住人家店員正常行動看看,看看會不會被請出去...

若警察在下班時進7-11只是買飲料或把妹,並不涉及公務!
但若警察在執勤時,過濾7-11裡的其他可能是罪犯的客人,則是屬於公務。

當7-11漂亮美眉,在公開之營業場所漫罵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
警察也跟她講觸犯妨害公務罪後,你看警察會不會把她擋住或把她"請到"警察局?

而檳榔妹案件是警察在勸導或開罰單,是在執行公務,
警察後來才動手,則是因檳榔妹已漫罵警察,已觸犯妨害公務罪。

我前一篇已寫了:
就算警察是在開A君罰單,但某個無聊路人B君卻對著警察辱罵,
雖然開罰單與那個B君無聊路人無關,
但因警察是在執行公務,那個無聊路人B君同樣是妨害公務!

到最後,可能因為B君辱罵警察來攪和,警察沒空開罰單,A君反而完全沒事,
但無聊漫罵警察的B君,則因妨害公務被拘留或被判刑!
警察是因為被B君罵才把他抓起來,並不是因為A君可能該被罰款,才去抓B君。
 

此文章於 2010-04-17 08:14 AM 被 FlyNews 編輯.
舊 2010-04-17, 08:04 A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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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phc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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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424
引用:
作者FlyNews
客人有權利進入營業場所冰箱拿飲料檳榔,警察就有權利進入該營業場所!

..43

只針對這點

我是沒買過檳榔啦!!但是我有買過礦泉水
我也沒看過有客人直接進去拿飲料耶!!

一般都是在外面用講的吧!!
__________________
impossible is nothing

「沒有什麼事情是不可能的...只是有些事情發生的機率比較低罷了」
機率遊戲
舊 2010-04-17, 09:05 AM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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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phc離線中  
acetyl
*停權中*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引用:
作者FlyNews
若警察在下班時進7-11只是買飲料或把妹,並不涉及公務!
但若警察在執勤時,過濾7-11裡的其他可能是罪犯的客人,則是屬於公務。

當7-11漂亮美眉,在公開之營業場所漫罵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
警察也跟她講觸犯妨害公務罪後,你看警察會不會把她擋住或把她"請到"警察局?

而檳榔妹案件是警察在勸導或開罰單,是在執行公務,
警察後來才動手,則是因檳榔妹已漫罵警察,已觸犯妨害公務罪。



妨礙公務僅為刑法的概括,刑法上的妨礙公務必須有暴力脅迫才成立要件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處冰榔西施並無暴力脅迫警員,而警員卻有妨礙自由意圖

至於你說得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礙公務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若警員認為對方的辱罵已構成該妨礙公務,警員可以依該法開罰或拘留(此為緊急逮捕,必須當事人同意配合或你有檢察官的拘票),但不能以暴力限制他人身自由,兩者並無相關聯

一切事件在當事人告知請他出去,以及該警員在門外錄音蒐證完就該停了(你可回家開單或開拘票,沒身分不能開的話,為了偵查犯罪你可依登記地址通知屋主到案配合,找出雇主,通知不來就開拘票拘他,當然以上是正常程序,其實當你要開拘票找屋主時,雇主就會乖乖待該冰郎妹到警局賠不是了)

這與一般酒駕事件不同,酒駕可以直接帶回警局是依照另外的法令
舊 2010-04-17, 09:26 AM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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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46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FlyNews
客人有權利進入營業場所冰箱拿飲料檳榔,警察就有權利進入該營業場所!

警察在上班時間,不管是在巡邏、勸導、開車或走路到哪裡...就是正在執行公務,


那檳榔攤當小SEVEN嗎?
買檳榔都是在門口
小姐拿出來給你的
所以是屬於私人用地

你說的沒錯. 他是在執行公務
所以受到許多規範
也因他違反了比例原則
所以被處罰
他該不該處罰? 能不能處罰?
可不是你在這說他沒錯就沒事的
舊 2010-04-17, 10:48 AM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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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bert@46離線中  
albert@46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419
引用:
作者FlyNews
警察後來才動手,則是因檳榔妹已漫罵警察,已觸犯妨害公務罪。


很抱歉喔. 目前的法律並沒辦法令你如意
妨害公務罪不是這樣定義的
那只是拿來嚇嚇一般不懂法律條文的人

另外關於此警察標準 SOP 是啥
就說給你聽吧.
這是由它長官受訪說出來的
錄音存證之後. 應退出檳榔攤
回報女警隊. 請派員處裡即可
畢竟對方無立即性危險
所以此警員違反比例原則
因而被處罰
舊 2010-04-17, 10:54 AM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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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tstmars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40
向樓上幾位大大說聲受教了
妨害公務原來也有分刑法和非刑法的範疇

除了檳榔妹的穿著到底算不算違法之外
還有一點比較爭議的是檳榔店算不算公共場所

可以確定是私有地,也是營業場所,但不一定等於是公共場所
有版友說是類似麥當勞得來速那樣子的性質,裡面是不能隨便進去的

雖然小弟不吃檳榔,
不過我看一般的檳榔店大部分都是客人在門口點東西,
然後再由店員拿出去

這一點還要請教了

藉這個事件充實些法律知識也不錯
__________________
[YOUTUBE]8mcgWrS9OdI[/YOUTUBE]

此文章於 2010-04-17 11:17 AM 被 gtstmars 編輯.
舊 2010-04-17, 11:16 AM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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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yNews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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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0
文章: 2,260
引用:
作者acetyl
妨礙公務僅為刑法的概括,刑法上的妨礙公務必須有暴力脅迫才成立要件
刑法第135條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處冰榔西施並無暴力脅迫警員,而警員卻有妨礙自由意圖

至於你說得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礙公務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者,以"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若警員認為對方的辱罵已構成該妨礙公務,警員可以依該法開罰或拘留(此為緊急逮捕,必須當事人同意配合或你有檢察官的拘票),但不能以暴力限制他人身自由,兩者並無相關...

你浪費時間打那麼多字,代表你還讀得不夠,對刑法還不夠了解,我就再重貼一次!!
--
刑法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
沒錯!只要公務員或警察在執行公務時被你辱罵,你就可能會被抓去關六個月!
若你辱罵在鄉鎮公所正在執行公務的"小公務人員",同樣可能會被抓去關六個月!

妨害公務已是犯罪行為的現行犯,當然可以當場逮捕!
照你的說法,警察抓小偷強盜也要先對小偷開罰或拘留,不能以暴力限制小偷強盜人身自由囉!
警察對拒開罰單落跑的汽車機車,要先對駕駛開罰或拘留,任何時候都不能開槍喔!

此文章於 2010-04-17 06:21 PM 被 FlyNews 編輯.
舊 2010-04-17, 06:13 PM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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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e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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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Oct 2001
文章: 236
引用:
作者FlyNews
你浪費時間打那麼多字,代表你還讀得不夠,對刑法還不夠了解,我就再重貼一次!!
--
刑法第 140 條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
沒錯!只要公務員或警察在執行公務時被你辱罵,你就可能會被抓去關六個月!
若你辱罵在鄉鎮公所正在執行公務的"小公務人員",同樣可能會被抓去關六個月!

妨害公務已是犯罪行為的現行犯,當然可以當場逮捕!
照你的說法,警察抓小偷強盜也要先對小偷開罰或拘留,不能以暴力限制小偷強盜人身自由囉!
警察對拒開罰單落跑的汽車機車,要先對駕駛開罰或拘留,任何時候都不能開槍喔!


辱罵要看地點的,屋外跟屋內也有分,因為你我都沒在現場,從影片看到的辱罵,是該溪施先於店內的電話中說該警員在X北,之後的蒐證是否具合法都還不知道,怎能視為路上的現行犯?

這根路上是不一樣的,不信你在家罵大聲點說某某分局的警員都是XXX,看看隔壁可不可以去你家把你當現行犯逮捕........
其實討論這也沒用

因為多數重點在,該警員的後續動作是否太過份,不顧人身自由並違反執法的比例原則,你書讀比較多不然你來跟大家說說何為比例原則好了

法律本來就是分行為階段來看待,既然你說我字打太多就是書讀不熟,不然小弟貼個律師見解你,人家就認為在冰榔攤內說的不算,可以去跟他論看看,人家字也打很多,你看看人家怎麼認為嘍,不服氣也可以去跟他論看看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xtgp=&groupkd=0
舊 2010-04-17, 08:43 P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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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68
引用:
作者acetyl
辱罵要看地點的,屋外跟屋內也有分,因為你我都沒在現場,從影片看到的辱罵,是該溪施先於店內的電話中說該警員在X北,之後的蒐證是否具合法都還不知道,怎能視為路上的現行犯?這根路上是不一樣的,不信你在家罵大聲點說某某分局的警員都是XXX,看看隔壁可不可以去你家把你當現行犯逮捕........
其實討論這也沒用因為多數重點在,該警員的後續動作是否太過份,不顧人身自由並違反執法的比例原則,你書讀比較多不然你來跟大家說說何為比例原則好了法律本來就是分行為階段來看待,既然你說我字打太多就是書讀不熟,不然小弟貼個律師見解你,人家就認為在冰榔攤內說的不算,可以去跟他論看看,人家字也打很多,你看看人家怎麼認為嘍,不服氣也可以去跟他論看看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xtgp=&groupkd=0



講屁話跟硬凹是律師的專長


今天你贊同挑戰公權力 哪天你需要公權力幫你時 他卻衰弱的無法幫你時


你就不要又上網哭 什麼警察無能之類的 因為那是你的支持與縱容 造成的


或許前面怎樣沒看到 但是 西施不要 叫囂 不要 動手腳 我相信 他也不會被怎樣


他今天會被打 被摔 也是他 她自己造成的 要靠腰前 先反省自己的行為
舊 2010-04-17, 09:02 PM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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