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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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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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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那同性戀的法官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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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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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創造風險,也實現了可歸責於犯罪人的不被容許風險
我完全同意以下的看法(用橘色.黃色標出來) 黃色那一段,我前幾天才在78區講過! http://www.nownews.com/2009/06/18/142-2465945.htm 據媒體載,發生在94年間,造成一死三傷,並引起社會恐慌的毒蠻牛案被告王進展,在經更三審皆判死刑下,卻在更四審時,台中高分院以被告尚無不確定的殺人故意,改以無期徒刑處之,如此無殺人故意的結論,與一般人的常識觀點落差極大,到底是法律推論使然,抑或又是個象牙塔式的司法判決? 在毒蠻牛事件中,最關鍵的爭點,即是被告本身除了放毒的行為,以為恐嚇取財的手段之外,針對某些消費者的死傷部分,到底是故意、還是過失?這在刑法中即是在判定,到底行為人在主觀上,是不確定故意,還是有認識的過失,而依據我國刑法第13條第2項與14條第2項,兩者對於犯罪結果的預見並無區別,有差別者僅是結果的發生是否違背本意。 以毒蠻牛事件來說,針對放毒而可能造成飲用者的死亡,任何人,即便是小孩,也必然有此預見,只是發生這樣的結果,若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則屬於有認識過失,針對死亡部分,僅能依據刑法第191條之1第3項前段的毒化食品致死罪的加重結果犯論,最高刑度僅為無期徒刑。惟若死亡結果並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則針對死亡的部分,則屬於不確定故意的殺人既遂罪,最高刑度則為死刑。由於刑度的如此差別,如何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是否違背本意,即成為關鍵,惟是否違背本意乃存在於人的內心,法官如何為認定? 雖然關於主觀的認定,可以直接詢問行為人,但基於人的自我防衛本能,再加以被告緘默權的考量,不大可能從被告口中找到真實,因此是否違背本意的認定,也只能從客觀層面去判斷。 以毒蠻牛事件為例,即必須考量毒物的種類與毒量的多寡為斷,而以行為人所放的氰化鉀毒物,乃屬於劇毒,只要當口服用50-200mg,或者吸入每公升含有250至300mg的氰化物,即能在4至6秒內造成昏倒、呼吸困難、痙攣等症狀,2至3分鐘即可造成死亡,由於發病至死亡時間極為短暫,因此往往無法即時急救。 因此毒牛案的被告,在飲料中放入此種毒性極強的物質,早已超過上述劑量,且從被告在行為前,已對於日本的相類似案件為專研,並在第一、二審皆坦承其對於此種毒物的認識,顯已可見其比一般人更瞭解氰化鉀的毒物性質,要說其無法預見,也不想造成死亡的結果,乃是被告必然所為的虛偽推託之辭。 至於其在飲料之外貼上劇毒標示,並不能因此得以認定被告無殺人故意,因劇毒物質根本不能食用,豈有放毒至飲料內,標以不要食用的警語,即認定行為人有預防措施,而可因此認定其無殺人故意之理?若此理可通,則只要殺人之前,先行告知被害人要注意防範,即可免於殺人故意,此論的不可通,已不言可喻。因此法院認定被告無殺人故意,不僅為一般人所無法接受,更通不過法律應有的判斷基準。 目前我國死刑判決確定,但尚未執行的人數已超過二十人,且未執行死刑的期間,已超過三年,雖然這樣的結果已使得我國在實質上廢除死刑,但卻無人去質疑法務部部長,如何可以對於已經確定的死刑判決,而能不核准執行?若案件遭誤判,而聲請非常上訴或再審,尚可理解,但觀這些案件,少有如此誤判的爭議,為何可以不執行,恐已有觸法之嫌。而這些死刑犯,卻也得面臨不知何時執行的恐懼,此無形中已形成一種二次處罰,同時原本死刑所欲達到的嚇阻效果存在,更屬有疑,更因此造成全民的負擔。 而如此的結果,也必然影響法院判決,因在判死刑也不可能執行的考量,及未來廢除死刑的趨勢下,法院自然不願為死刑。所以我們似乎可以大膽推測,台中高分院的逆轉判決,似乎是在如此的氣氛與影響下的產物,而非司法保有的法律獨立性思考,而這樣的結果,並非只出現在毒牛案事件,而是普遍存在於死刑的案件,不斷的被更審、改判中,珍貴的司法資源與司法公正性,也因此被消耗殆盡,與其如此,不如從根本上去正視死刑的存廢問題,這才是一勞永逸之道。 ●作者吳景欽,博士,真理大學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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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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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其在飲料之外貼上劇毒標示,並不能因此得以認定被告無殺人故意,因劇毒物質根本不能食用,豈有放毒至飲料內,標以不要食用的警語,即認定行為人有預防措施,而可因此認定其無殺人故意之理?若此理可通,則只要殺人之前,先行告知被害人要注意防範,即可免於殺人故意,此論的不可通,已不言可喻。因此法院認定被告無殺人故意,不僅為一般人所無法接受,更通不過法律應有的判斷基準。
--------------------------------------------------------- 這就是從頭到尾我質疑這判決的原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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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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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3個例子 1.流氓教授,唸高中時因為不良少年打人,拿工藝用銼刀自衛,刺中對方要害失血過多致死 2.前幾天的新竹不良少年酒後為自己高興,隨便拿木棍打死無冤無仇非親非故夜遊客 3.這個下毒的垃圾 1.如果殺人必須償命判死刑,相信一大堆人會出來抗議 2.動手時是否蓄意要打死被害人還有爭議,但是這種為了自己高興隨機打死人的人渣,不判死刑大概沒人能接受 3.這個下毒的垃圾人人都看的出早就預謀要毒死人才拿的到贖金,後悔是做戲還是真心大家心裡有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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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8
文章: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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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所有事情都要看原因,
但這些學法的人常常倒果為因,刻意忽略原因,反過來指責結果, 用似是而非的邏輯來合"法條",進而脫罪, 而要入人於罪的時候就用另一種似是而非的邏輯來合"法條",進而入人於罪. 大家都會同意一直強調的民主法治, 但是每次民意調查最討厭最痛恨的職業, 前兩名永遠都是"政客跟律師", 問題是政客跟律師正是民主法治的代表, 所以痛恨政客跟律師 等於 痛恨民主法治??? 真是茅盾?? 事實上政客跟律師正是要老佰姓落入這個似是而非的游戲裡, 只要一進到這個不公平的游戲裡就註定是輸家, 政客跟律師用他們那些似是而非的邏輯強迫大家在不知不覺中落入這個設計好老佰姓不會嬴的游戲當中好從中圖利, 這麼多年來,我相信大家慢慢都開始有知覺了.(抱歉無意冒犯) PS.不用灌我罪名,我沒有要反民主法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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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8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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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的心態
我考試第一名的人,絕對不會判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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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一個不知名的小地方
文章: 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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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三個例子好像不太好 1.自衛殺人(這個我是認同不用殺人償命,但是要有一定的處罰) 2.這個就有的討論了(未滿18歲這點就有的吵了) 3.隨機殺人(這個我贊成直接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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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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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自衛殺人。這在美國還可以免刑,例如很有名的日本學生萬聖節事件。即使在台灣,一般社會大眾也傾向輕判。 2.單純的施暴事件,不良少年並非因受迫而攻擊他人,只是一時興起攻擊他人。這種事件為隨機殺人,在一般民眾眼中就是殺人魔。(美國容易取得槍枝,同樣的動機的行為就變成在大街上亂掃射) 3.下毒有輕重之別,要不然日本地鐵事件主謀也不用判死刑了。 雖然都是殺人案件,但社會大眾也會去對動機與手段做判斷,難道學法的人反而不在意動機與手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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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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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衛過當,多出來的部分通常是過失上的刑責.
如果是防衛之後反手傷害.殺害,則是另一事件行為. ~~~~~ 擄人勒贖,勒贖是意圖取財.擄人是手段 但過程中撕票,還是殺人. 本串的問題在於預警標語是否能排除犯罪人殺人之故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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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伊勢佐木町
文章: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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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n.yam.com/chinatimes/china/2...0617226823.html 受辱殺官 「烈女」服務員免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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