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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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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麻煩你告訴他:

只要他願意,他也可以主動偵辦科技,網路犯罪的

隔壁家,賣臭豆腐的也可以主動偵辦科技,網路犯罪的



偵辦 ?
賣臭豆腐的可以偵辦犯罪 ?

唉 !! 你大概又要開始掰偵辦的定義了 .
到後面 , 大概又要扯上用詞不夠專精啦

你還真是錯誤資訊的傳播者
     
      
舊 2009-05-15, 05:28 PM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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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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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kctsai0821
像那位判襲胸摸臀判無罪的法官只專注於「猥褻是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內容可與性器官、性行為及性文化的描繪與論述聯結,且須引起普通一般人的羞恥或厭惡。」
因十秒無法引起加害人性慾而判無罪一般!


法官真的不及格!
~~~~~
還要一邊摸,一邊問旁觀的人:

你們感到羞恥了嗎?厭惡了嗎?

沒有是吧!,那我繼續摸了喔....
 

此文章於 2009-05-15 05:34 P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舊 2009-05-15, 05:32 P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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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離線中  
referee_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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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279
法律我是不太懂,不過這次對於[公訴罪]的爭議,我倒覺得有一個例子頗為相似,就是[離心力].

學物理的,應該都知道並沒有[離心力]這種力,因為它並非是真實的力,它只是在非慣性座標中的觀察者,描述被觀察者的力學現象時,必需加入之[假想力],因為沒有施力者,所以它絕對不是真實的力.
因此,一般而言,物理學界對於一般民眾朗朗上口的[離心力],也是嗤之以鼻.
雖然[離心力]是[假想的力]而非[真實的力],但是對被觀察者的作用卻是非常真實,所以,要說服一般民眾沒有[離心力]這種力,還真不是普通的困難.

或許,這就是[學院派]與[非學院派]難以跨越的鴻溝吧!
舊 2009-05-16, 02:43 AM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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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e_c離線中  
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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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referee_c

或許,這就是[學院派]與[非學院派]難以跨越的鴻溝吧!


也不完全是,

學院派,又可分為學院派的學說見解爭議
非學院派(實務界),實務見解爭議則透過判例.高院決議來統一見解
另外最熱鬧的就是:
學者 V.S 實務界 (後者,通常處於被動.被批角色)

~~~~~
持反對論者認為:不能稱"公訴罪",要稱"非告訴乃論之罪"

理由:非告訴乃論之罪,可自訴
~~~~~
但,無論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

被害人,皆可提出"告訴"

如果要望文生義,這又是怎麼一回事?
同一個標準下,
"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詞,也不能用囉?
舊 2009-05-16, 06:46 AM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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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walker離線中  
dras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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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引用:
作者sunnywalker
也不完全是,

學院派,又可分為學院派的學說見解爭議
非學院派(實務界),實務見解爭議則透過判例.高院決議來統一見解
另外最熱鬧的就是:
學者 V.S 實務界 (後者,通常處於被動.被批角色)

~~~~~
持反對論者認為:不能稱"公訴罪",要稱"非告訴乃論之罪"

理由:非告訴乃論之罪,可自訴
~~~~~
但,無論告訴乃論之罪.非告訴乃論之罪

被害人,皆可提出"告訴"

如果要望文生義,這又是怎麼一回事?
同一個標準下,
"非告訴乃論之罪"一詞,也不能用囉?


在下不才愚魯,但是「公訴」和「公訴罪」好像更難分辨就是了。

「公訴」是檢察官才能提出的,那麼「公訴罪」就很容易被想成「只有國家能提告,私人不能」。

但是非告訴乃論就像是全機型適用的模組一樣,「不一定要有人告才能辦,國家也能自己來」,應該比較容易說清楚呀。

所以您之前才會特別花時間比較解釋「公訴」和「公訴罪」的「公」字有何不同,還要特別提醒「公訴罪也可提起自訴」,這樣不是更麻煩嗎?

不計通說或學者的認定什麼的,就實用層面來看「告訴乃論之罪」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比較好用的,至少在跟別人解釋的時候可以省點功夫。
舊 2009-05-16, 09:09 AM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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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sil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本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間的區別,僅在於告訴是否為訴訟的必要要件罷了,並不是說非告訴乃論就一定沒有告訴權,字義上沒有問題,理解上有問題罷了。
舊 2009-05-16, 09:18 AM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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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sunnywalk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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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drasil
在下不才愚魯,但是「公訴」和「公訴罪」好像更難分辨就是了。

「公訴」是檢察官才能提出的,那麼「公訴罪」就很容易被想成「只有國家能提告,私人不能」。

但是非告訴乃論就像是全機型適用的模組一樣,「不一定要有人告才能辦,國家也能自己來」,應該比較容易說清楚呀。

所以您之前才會特別花時間比較解釋「公訴」和「公訴罪」的「公」字有何不同,還要特別提醒「公訴罪也可提起自訴」,這樣不是更麻煩嗎?

不計通說或學者的認定什麼的,就實用層面來看「告訴乃論之罪」或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比較好用的,至少在跟別人解釋的時候可以省點功夫。


別客氣啦....
如果不是"某人",我也不會花那麼多時間!

最懶的學者,直接寫"公訴罪"
講究一點的學者.律師,會加註非告訴乃論之罪)
最嚴格的,不用"公訴罪"這一詞.

「公訴罪」就很容易被想成「只有國家能提告,私人不能」。

同理,「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很容易被想成「只有國家能提告,私人不能」。

~~~~~
我不再就此"對"錯"爭執了.
因為很多老師給的觀念已經深植在意識中了.

如果寫「公訴罪」,會被當掉.
那老師也該考慮...寫「非告訴乃論之罪」,也一起當掉.

當掉,就是老師給的強制/禁止規定.
(絕對定其刑,不必量刑了.訴訟經濟)

前面我有提過:
公訴與自訴,是一組區分
告訴xx與非告訴xx,是一組區分

因為反對者,提出"自訴"這個因素
我在反駁的時候,當然也會用上"自訴"

但先加入"自訴"為條件來判斷對錯的,不是我.

本串中我發表的內容,幾乎都是自己寫的,沒有整理
未盡詳細之處,請包含.(尤其是有心研究者)
以上供參考
舊 2009-05-16, 09:49 AM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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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3
您的住址: 雅閣裡(Ugly)
文章: 255
引用:
作者惡蟲
本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間的區別,僅在於告訴是否為訴訟的必要要件罷了,並不是說非告訴乃論就一定沒有告訴權,字義上沒有問題,理解上有問題罷了。




字義上沒有問題.
理解上有問題罷.

你說了算.

請問你從哪裡"理解"來的?

此文章於 2009-05-16 09:59 AM 被 sunnywalker 編輯.
舊 2009-05-16, 09:53 AM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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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R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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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8
您的住址: BLM
文章: 89
真的啦 , 不懂就別再掰了 , 還有幾篇真的是ㄠ的很硬 ,
讓看到的人真是笑掉大牙 .

躲起來幾天 , 人家就忘光光了 !
說越多 , 錯越多 , 這整篇下來 ,
還真恐怖

此文章於 2009-05-16 11:06 AM 被 A ROD 編輯.
舊 2009-05-16, 11:04 A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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