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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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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閹刑
閹了那些變態 放出來讓他沒屌去犯案 不然性侵判死刑也不錯 亂世用重典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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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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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http://www.pcdvd.com.tw/showthread....3&highlight=HBO 美無辜男被控謀殺 憑HBO影帶雪冤 獲賠3.3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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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2
文章: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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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給他變性然後丟到男囚犯的牢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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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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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成 性鞭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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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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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與ruinousdeity兄的看法相同,生命刑(也就是死刑)與強烈的身體刑(譬如宮刑或化學去勢) 具有不可逆性,也就是誤判就救不回來了,所以在審理時往往需要一審再審,並會用嚴格的 標準來評判,一旦案情有爭議就難以進行下去。反而會讓犯人無法接受真正的制裁,而且也會 讓受害人一再面對這件事,造成二度傷害,所以個人認為自由刑(也就是坐牢)是最好的方法。 另外人權團體所提出的人權訴求,都是按照聯合國人權宣言及人權公約的條文所要求的, 而人權公約是不支持生命刑及身體刑的,所以也不用太苛責人權團體。 人權團體可以有人權團體的立場,當然民眾也可以有民眾自己的看法,我們是民主國家, 理應允許各種聲音,只要按照制度走就可以,也就是少數服從多數。與其怪人權團體迂腐, 倒不如說我們不夠團結、不夠積極,無法將聲音大到可以讓政府重視。如果我們能像支持 倒扁或推動正名一樣的勇於捍衛受害者的權益;強烈要求性侵犯加重刑責、不得假釋的話, 相信政府早已回應人民要求而修法。但我們並沒有,只會怪人權團體礙事、政府無能, 而我們自己又對這些受害者做了什麼呢?在Call in節目上罵兩聲、在網路上詌譙幾下, 幾個月後又恢復平靜的生活......這樣的作法有比人權團體高尚嗎? 這幾天常在思考這個問題,其實我對受害人什麼實質幫助也沒有做,有什麼資格批評別人? 就從現在開始做起吧!立法院網站有請願申訴功能,可以讓大家發表意見 裡頭也有各委員的辦公室或服務處的電話住址甚至E-Mail,找個自己喜歡的委員,每個人 花點時間,貢獻一點心力,讓立委或政府聽到百姓的真正心聲,讓他們正視這個問題吧! 今年適逢選舉年,我們的聲音會比較容易被注意,所以正是時候。 歡迎共襄盛舉,小弟在此先謝過大家,感激不盡,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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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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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覺得很奇怪,為甚麼加害人作壞事背叛行之後,都不用對受害者作補償?
譬如說,關的時候,規定要作多少勞務,賺錢去賠償受害者之累的, 讓加害者要花很長的時間記得他不應該害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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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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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最適合吧,宮刑只能制止性侵,而無法制止性騷擾(就是有這種靠騷擾滿足自己的人)
法律我認為還是越嚴越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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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2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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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大家的討論, 都還蠻贊成 鞭刑 死刑
但我不認為用重刑會對治安有很大幫助 以犯罪者的立場來說, 犯了案被抓到橫豎一死 ,不如在被逮到前大幹一場 ,多拉幾個替死鬼 再來, 還要考慮到目前司法辦案的嚴謹程度, 會不會有人因此被冤枉?? " 冤枉好人所造成的罪孽, 會比起真正惡人的罪孽更重 " 試想你是無辜的人...某某天你坐在家裡悠閒的看電視, 突然警察上門把你逮捕, 說你強姦了別人, 然後你又好死不死沒能夠提出不在場證明, 警察 法官一口咬定你就是兇手, 要判你 去勢 鞭刑 死刑, 而且在行刑前還得忍受媒體的報導及眾人的唾棄, 而真正的兇手卻還逍遙法外, 你甘心嗎? 中國大陸以前有一陣子進行所謂的"嚴打", 也就是全面加重刑責, 有人甚至偷了一頭牛就被判了死刑, 一年之中就有幾千人被槍斃, 其中有許多人是冤枉的, 甚至在死後才得到平反 最近泰國政變後 軍政府當權, 傾向嚴刑俊法, 但治安並沒有改善 前幾天看到一則新聞 " 酒後污損泰王畫像 瑞士男子認罪 恐坐牢75年 " http://news.yam.com/ettoday/society...0313023594.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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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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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誰說化學去勢就救不回來了? 要不要再去查一下? 20世紀以後,才有這麼人道的處罰 比關進監獄還人道 給 犯人打興奮劑、吃威爾剛、讓犯人連續看***,讓他不能******比這個還殘忍! 鞭刑,也不是鞭完人就死了或是鞭到殘障 想不懂有什麼不可挽救的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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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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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說的是對岸的勞改 應該跟對岸合作,把犯人全部丟過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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