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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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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是,你的說法根本是錯誤的! 「意圖」是主觀構成要件,要審視是否具有主觀意圖,應從客觀上來判斷,否則就違背刑事訴訟法中,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之規定。 以判決書中所載,被告被查扣之光碟,是與光碟機及兩本點歌本一同包裝在紙箱內,與證人之一所供稱劉雅光交付光碟機僅以塑膠套包裝不符,加上其他證詞矛盾,和機器在堪驗時可正常操作,與被告所辨稱之壞掉無法修好不符,因此法院認定被告所辨稱查扣之光碟機為劉所送修之光碟機之詞不可採信。 又因為光碟及光碟機、歌本是一同放置於紙箱內,因而認定被告持有上述功能完好、包裝完整且可搭配播放非法重製光碟之整套物品,係為供販賣而持有無誤。並非如你所說,法官不用證據僅依自己之主觀判斷即認定被告有散佈之意圖。 再來,關於高等法院前案紀錄一事,原判決書是這麼記載的:爰審酌被告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前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顯然的,法院是以前案紀錄表認定被告無犯著作權法之前例,以作為科刑之依據。跟你所說的法院「以被告歷史犯行做"意圖散佈"認定而判刑」之言並不符合。 第三,刑法上,在判斷行為人是否成立犯罪之後,還有一個重要問題:行為人到底犯了幾個罪? 很多時候,一個犯罪行為,它所觸犯的罪名不只一個,是擇一處斷還是個別論罪,是刑法上的重要問題。 著作權法第91-1條第二、三項規定,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六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八十七條第四款規定輸 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所以說這條是同時規定三種不同構成要件:1.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2.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3.意圖散布而持有。 一般情況下,如果某店家在店面貨架上擺放盜版光碟,就會同時成立2.跟3.,但是因為是一個構成要件行為而已,故只能從一處斷,不能論以兩罪。 而在這篇判決書中,檢察官應是同時起訴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及意圖散布而持有兩項,但法院認為意圖散布而持有部份成立犯罪,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部份則認定證據不足,不過法院認為兩者有實質上一罪之關係,即使同時成立亦只能論以一罪,故法院對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部份並不另作無罪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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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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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真是殺人不見血 證詞矛盾卻沒讓被告辨解反詰問就率指以不可採信 一般人上法庭更嚇得不知所言.更別說反詰問 被指證詞矛盾是常事 就像我的證人只是講錯影片內容 當庭就被檢察官嚴詞指為說謊並要求以偽證起訴 法官問證人如何解釋 證人當場嚇得話都說不出來 法官問我如何解釋 我也只能無奈表示 影片確實是證人賣我的.證人也出庭證實 只是講錯內容.並不影響這個買賣事實 還好法官聽得進去 在這之前我也和一般人一樣每次嚇得話都說不出來 多次磨難後才有經驗應答 所以檢察官要求證人說影片內容的氣勢 早嚇的證人頭腦不清 這就是我說的持有盜版上了法院 不是你說的就對 檢察官會問到你胡說八道.支支吾吾<一般人上警局做筆錄就顛三倒四>言詞矛盾 要反詰問根本屁都講不出來 [/QUOTE] 又因為光碟及光碟機、歌本是一同放置於紙箱內,因而認定被告持有上述功能完好、包裝完整且可搭配播放非法重製光碟之整套物品,係為供販賣而持有無誤。並非如你所說,法官不用證據僅依自己之主觀判斷即認定被告有散佈之意圖。 [/QUOTE] 光碟及光碟機、歌本是一同放置於紙箱內 竟然光碟認定意圖散佈而持有者有罪 光碟機認定無意圖散怖而持有者無罪 [/QUOTE] 再來,關於高等法院前案紀錄一事,原判決書是這麼記載的:爰審酌被告並無違反著作權法之前案,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佐......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顯然的,法院是以前案紀錄表認定被告無犯著作權法之前例,以作為科刑之依據。跟你所說的法院「以被告歷史犯行做"意圖散佈"認定而判刑」之言並不符合。 [/QUOTE] 跟你所說的法院「以被告歷史犯行做"意圖散佈"認定而判刑」之言並不符合。 嗯..看錯了 那不就更證明被告沒有歷史犯行卻被判刑 法官心證認定他"意圖散怖"根本完成不須証劇 只剩下下列說明 其因 貪圖小利,致犯本罪,使附表一、二所示之著作權人受有相 當之損失,且其犯罪後猶飾詞狡辯,未見悔意,犯後態度不 佳;惟參酌其所持有之盜版光碟數量僅只一片,數量甚少, 且未上架陳列亦未及售出即為警查獲,所生危害較為輕微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所以我說同意單純持有並不違法 是在持有者沒遭受刑訟相縄之時 意圖散怖是法官的獨特權利 不是你說沒有"意圖"就沒事.持有者就難逃法網 當然法律人會認為我錯了 我還真希望就是我錯了 在此我也承認我錯了 但最少我上法院也沒事 可是持有盜版無罪 已經讓許多人跟七月半的鴨子逛大街一樣 基本國際快完成千人斬<15萬*1000=?.還須要賣片嗎> 當然也是法律界黃金時期的來臨<一案 6萬*1000=?> 已經有太多太多人來找我而幫不上忙 站上法律專家大大立論精彩 有沒有一套說服法官相信無"意圖散怖" 誰敢打電話給基本國際說 來抓巴 我有盜版沒有"意圖散怖" 我只能說景陽崗有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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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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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因為光碟及光碟機、歌本是一同放置於紙箱內,因而認定被告持有上述功能完好、包裝...[/QUOTE] 我不知道你為何一定要堅持『法官心證認定他"意圖散怖"根本完成不須証劇』這種錯誤的想法,在前述討論的判決書中,法官並非毫無證據就認定被告有散佈意圖,為何你仍然要堅持你的錯誤呢? 又一般交互詰問會包括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所以應該檢察官與辯方各有兩次詰問機會。在判決書中並不會詳細記載整個交互詰問過程,只有審判筆錄會有,不知道你是從何得知該案未讓被告實施詰問? 你所說的法庭經驗,實際上在你的友性證人出庭前,你就應該先跟他做好戰略演練,告知他檢察官可能會問的內容。至於檢察官的態度,可能多少是受到美國方面的影響,因為我國的交互詰問制度抄自美國,而美國在操作上,檢、辯雙方在詰問證人時,都會竭盡所能的讓證人做出自己想要的回答。因此我國的檢察官在詰問時難免會擺出氣勢,以求證人沒有思考編造謊言的機會,有時候難免會讓對法庭審判沒經驗的人嚇到說不出話來。 在討論的判決書中,並未將光碟機列為非法重製物,所以並沒有認為說意圖散佈持有光碟機而無罪之說。 前面說了,對於前案紀錄表是用來做為量刑輕重之依據,而非認定犯罪事實是否存在之證據,麻煩請你判決書看仔細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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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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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你為何一定要堅持『法官心證認定他"意圖散怖"根本完成不須証劇』這種錯誤的想法,在前述討論的判決書中,法官並非毫無證據就認定被告有散佈意圖,為何你仍然要堅持你的錯誤呢? 又一般交互詰問會包括主詰問、反詰問、覆主詰問、覆反詰問,所以應該檢察官與辯方各有兩次詰問機會。在判決書中並不會詳細記載整個交互詰問過程,只有審判筆錄會有,不知道你是從何得知該案未讓被告實施詰問? 你所說的法庭經驗,實際上在你的友性證人出庭前,你就應該先跟他做好戰略演練,告知他檢察官可能會問的內容。至於檢察官的態度,可能多少是受到美國方面的影響,因為我國的交互詰問制度抄自美國,而美國在操作上,檢、辯雙方在詰問證人時,都會竭盡所能的讓證人做出自己想要的回答。因此我國... [/QUOTE] 我真的看不出法官有甚麼證據<除了光碟機.光碟片.被告>可以認定被告有散佈意圖 被告一直說沒有販賣.陳列.否認犯行 法官又沒收到****傳單 也沒證人指陳被告有賣出的意圖或說法 是看到被告的日記 還是聽到被告說出來 還是看面相看出來 還是冥想知道被告想法 就好像您一直堅持 <你仍然要堅持你的錯誤呢?> 我真的是不以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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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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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了約一半的文,等等再看下半部,不過我就我自己自身經驗來說一下!!
我也是9月份遇到的,運氣較好的是,我自從發生後我一直和智財局mail往來數封,最後在12月初時的那個解釋讓我在偵察庭時用上了,一來我想檢察官也認可吧,二來我自認也站的住腳,由其當檢察官要對方上前去確認我賣的那片是否為正版時他們一共三人(檢方書記官和基x代表)就很明確的看IFPI碼時對方那鐵青的臉色,不過我覺得另一點運氣好的是,一來我本來就真的是賣一片,二來是警方通知我去錄筆錄的,(並非有人來搜)因為前面都有大大說不要太早去,但就我自身情況我是確認完不是詐騙電話後(我請認識的親戚-也是當警察的去確認)自動報到了,因為若不報到老實說警方是可以請檢方開傳票,到時再不到可是抗傳即拘啊!!但去之前一定要把準備工夫做足,之前在版上有人說不要提出在國外購物網站的資料,但我卻是直接提出我的購買証明,因為我本來就是都買一片來收,就是在符合著作權法87-1的情況下啦,且我賣出時已離我買時有一年左右時間再加上當初購買金額和我售出金額是賠了一半以上,在這樣的情況下檢察官願意站在我這邊,我也是超感謝的,當我接到不起訴處份書後再等了七天確認無認何狀況後,較安心了,今天的包裹竟還收到檢察署贓物庫寄回給我的那片DVD,說實話我一點都不想拆開,本想直接丟了(因為有很慘痛的經驗)但後來想想我就不拆然後放在家裡警惕自己吧!!只是在新年新希望中加上詛咒這家公司今年快倒這一條願望!! 我想檢方的態度是最主要的一個原因,至於若發文者要先確認是否正版,若不是我的情況可能不能比照,若是我想是還很有機會無事的,我強烈建議把刑訴法和著作權法熟讀啊!! 在警局時其實我很緊張,但也相當合作,在說之前記得要先想一想不要太快隨便回答,我也是有去押手印掌印,但是沒拍照啦,但我前一位好像有被拍照,也不知是怎樣的情況,當然被檢報是有三人,但都錯開我是第二個,由於當時是晚上所以警方還得問一下我是否同意夜間詢問 ,警察人是還不錯,但後來有句話讓我倒是小有微詞,他竟然還問我好不好看,有空我也來看看吧!....希望他是開玩笑的,不然這是証物耶,竟然這樣說讓我對警方的小小尊敬又跑掉不少!!萬一他動到証物把我的正版片換掉要搞死我那我不就死定(這是我有點小小被害妄想啦,但,這也不無可能不是嗎??)....先回到這裡...等等要是想到啥再補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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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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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一下,是10月底的那篇解釋令,我是11月初上偵察庭,12月收到不起訴處份書,AND...我是在南部,之前有大大說南部這樣成功的案例不多,所以我想說出來讓南部的受害者增加一點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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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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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但就後我真的是減少了很多DVD的購買量,因為為了不想到時又買了後悔所以相當之慎選後才下手買,不會再像以前聽好評或有興趣就買來看,不喜歡再轉售,畢竟有了這樣的經驗後會有不好的陰影,我現在網拍也都只敢賣台灣的正版品了(大部份都是書啦)CD和DVD都不敢再賣了,就連台灣區的我都不太喜歡拍賣了....除非上頭有寫的很清楚是台灣區發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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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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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請問一個問題。
若於網路購物網站,如亞馬遜,訂購一區、二區DVD, 或音樂CD,僅純收藏或個人欣賞, 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禁止平行輸入)? 訂購的商品會直接被海關扣留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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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6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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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若你只有買"一份"...是在著作權法87-1的範圍內的..是ok的...但..一定要是正版的喔...有IFPI碼的才算....這些是這些購物網站有報關過的東西....要不然甘脆就把AMAZON和YESASIA網站的台灣會員全都抓起來算了!! 此文章於 2007-01-10 10:54 PM 被 lisarow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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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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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買應該沒差吧...主要是轉賣才不行吧...不要賣就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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