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新北市靠近研究院
文章: 672
|
那您就更不應該叫有夠呆
引用:
從您最後的話尾的期許裡,倒是覺得引以為傲才是! 會A是世風日下的常理,反倒是您的一片清明,是股清流, 人生才多久,做錯一件可能要騙自己一輩子,算一算那種假裝沒事的負擔 划不來的~ ![]()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文章: 2,806
|
蘋果日報今天有更正了,可是......."三星9550顯示卡" ???
http://www.appledaily.com.tw/News/i...&art_id=1525700 消費版:《三星記憶卡 黑心貨可退》標題及文中的「記憶卡」更正為「顯示卡」;「V-Deta」更正為「V-Data」;「250MB」、「160MB」分別更正為「200MHZ」、「160MHZ」;表格中可退貨商品更正為「三星9550顯示卡」。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297
|
小弟剛剛也上去回了...再錯嘛...=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8
|
我之前(應該在586 Pentium-133的時代)曾經買過啟X的產品,當時買的啟X是他們的音效卡,當時我的功力是入門級的,能夠讓電腦發出聲音就足夠令我感動了,一時間也沒想到是否有問題,到現在爆發出這種問題,我才驚覺幸好在後來升級的產品中沒有買過他們的產品,不然買的愈多對自己傷害愈大,這段日子看到大家的討論,和啟X對消費者的態度,讓我非常貶低他們的行徑,對他們的產品,我從以前對他們產品還會列入考慮的想法,到現在打入萬劫不復的拒買黑名單,小弟手邊沒有他們的產品來和大家共襄盛舉,但是和大家站在一起對抗的態度是不變的,我不僅自己拒買,只要我的親戚朋友需要購買新的電子產品,我一定不讓他們把錢給劣質廠商,還拿回來不知道是否有問題的產品,雖然我的親戚朋友人數有限,但是希望大家都能發會自己的力量,聚沙成塔,讓劣質廠商知道台灣的消費者不是軟腳蝦!絕不讓偷工減料的產品進入我們視若寶貝的電腦中!!!
__________________
這樣應該就是簽名了吧!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Oct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
文章: 917
|
引用:
若是向三星訂貨 那更好...和三星訂貨會拿到RE的...那抵制三星 我就不相信三星還會悶不哼聲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香港
文章: 1,441
|
![]() 引用:
我也買過,不過相衝得難以解決,最後還是換創巨的卡才沒事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偽大鬍子冰人XD
文章: 7,327
|
引用:
我沒照片.... ![]() 上課上到好多東西沒看到... ![]()
__________________
這年頭,討論區商家比玩家多;外行比內行更有說服力;粗製爛造的葉珮雯比用心寫的測試文更多回應 開始學著多去解決其他人的問題來取代嘴炮,就當作是一種回饋吧! 還在抱怨為啥沒有新的文章沒有好的內容,何不想想自己貢獻了什麼? ![]() PS:你還在買雞排店的產品嗎....請睜大眼看清楚,以免成為下一個受騙的對象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0 您的住址: Seattle, WA
文章: 6,075
|
引用:
啟亨嗆紅辣椒那時好像還是OK的產品吧... 我是只買過啟亨的12X DVD, 幾個月就掛了... ![]() ![]()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0
|
轉載自
http://www.jrf.org.tw/mag/mag_02s.asp?SN=79 司法小辭典:無過失責任 蘇家宏律師 我們在生活中對於侵害到他人時,通常會說:「我不是故意的」或「我不知道為什麼會這樣?因為我已經很小心了。」藉以免去自己侵害他人之責任,也就是一般人認為只要不是出自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不需要去苛責或追究,法律上稱為過失責任,而無過失責任就是不論是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的行為,都需要負責,簡言之:就是受到損害時,就算他人不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皆要負賠償責任的意思。我們在法律上將無過失責任定義為:侵權行為之成立不以行為人之故意或過失為要件。 無過失責任的重要性,顯現在一般訴訟〈打官司〉舉證責任之分配上,因為原告往往無法證明被告之行為係出於故意或過失,致敗訴無法求償。然而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無過失責任下,原告僅需證明產品有瑕疵,且與其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獲得賠償,不必證明製造商是否因故意或不小心而作出瑕疵的產品,如此可減輕受害人之舉證責任,使得損失能迅速填補。另一方面更能迫使製造廠商生產品質優良及更具安全性之產品,以減少他人之損害。 最後一併說明的是,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所採之無過失責任,乃屬一種特殊之無過失責任,將舉證責任倒置,對於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時,法院仍得減輕其賠償責任,與純粹無過失責任須對於損害完全賠償不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