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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引用:
作者BALA
就是第一項的認定

讓法官撿到槍

我從很久以前就說 用精神耗弱這理由免責或是減刑

其實都是制定這條法律的法律人的原罪

開了這條文 說真的

哪天我想XX 一定先去喝個大醉



這法條本來是要保護類似精神障礙
可能不懂事笨笨去做類似掀人裙子之類的事
用刑法處罰他自然是不人道
但都到殺人的程度
要無罪實難苟同
     
      
舊 2020-08-21, 05:36 PM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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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離線中  
Adsmt
Golden Member
 
Adsm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2
引用:
作者BALA
所以一般人會討厭法官跟律師
鄉民多數不是法律人
誰要去理解這些文字遊戲
明明古有明訓 殺人償命

我覺得很多人都太看輕古人,古人對精神疾病者一樣有減刑,甚或免罪。

《周禮·秋官·司刺》中就有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二赦曰老旄,三赦曰愚蠢」。

這裡的愚蠢是指精神疾患者,這法的意思是,太年幼、太年老、智能不足或精神疾患者,可獲刑責赦免。往後部份朝代也有類似法律。

我只能說,不要幫古人亂訂明訓好嗎?

(不過我贊同本案的判決相當離譜)
 
舊 2020-08-21, 05:39 P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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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mt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BALA
那我可能看錯其他網友回的

那我想請問你

一審法官選19-2,二審法官選19-1

是二審法官的自由認定嗎?

他要選哪一條都可以嗎?



不是,是要依證據來認定。
可能的狀況就是,被告的辯護人提出了相關證據,讓法官相信被告當時確實無辨識能力。

不過沒有看判決書之前,真正的原因是無法確定的。


又,法條的寫法19-2代表第19條之2,然而本案爭議法條應該是第19條第1項、第2項,19-2的寫法其實是錯的。
舊 2020-08-21, 05:41 PM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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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BAL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引用:
作者惡蟲
不是,是要依證據來認定。
可能的狀況就是,被告的辯護人提出了相關證據,讓法官相信被告當時確實無辨識能力。

不過沒有看判決書之前,真正的原因是無法確定的。


又,法條的寫法19-2代表第19條之2,然而本案爭議法條應該是第19條第1項、第2項,19-2的寫法其實是錯的。


好 謝謝補充解釋

我還有個疑問

所以二審改判 有可能是二審時被告的辯護人提出了相關證據

比如說被告找醫師背書說被告當時無行為能力

法官就一定要接受此一說法

還是法官可以自行決定相不相信呢?
舊 2020-08-21, 05:50 PM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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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離線中  
GAME君
Senior Member
 
GAME君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1,190
如果三審定讞後維持二審無罪判定
那之前被關了一年還兩年就是冤獄
可以申請國賠 真是太棒了
舊 2020-08-21, 05:53 PM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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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ME君離線中  
snh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5
文章: 30
大家不要再汙辱恐龍了
電影裡恐龍還蠻有腦的
舊 2020-08-21, 05:55 PM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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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h離線中  
惡蟲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7
引用:
作者BALA
好 謝謝補充解釋

我還有個疑問

所以二審改判 有可能是二審時被告的辯護人提出了相關證據

比如說被告找醫師背書說被告當時無行為能力

法官就一定要接受此一說法

還是法官可以自行決定相不相信呢?


法官當然可以自行決定。
這裡就是自由心證的範圍了,其實只有在證據可信度判斷上,才是自由心證的適用範圍,其他的全部都是誤用。

不過專業醫師的鑑定報告,法官如果不採信,法官通常要詳述理由,否則很容易在上訴後被上級法院以判決不備理由認定違法而撤銷原判決。
舊 2020-08-21, 05:56 PM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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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蟲現在在線上  
BAL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引用:
作者GAME君
如果三審定讞後維持二審無罪判定
那之前被關了一年還兩年就是冤獄
可以申請國賠 真是太棒了


如果你無緣無故被羈押一年
當你被確認無罪釋放 你會覺得政府抓你起來是應該的
還是政府要賠你錢呢?

舊 2020-08-21, 05:58 PM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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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離線中  
BALA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0
您的住址: Taiwan
文章: 704
引用:
作者惡蟲
法官當然可以自行決定。
這裡就是自由心證的範圍了,其實只有在證據可信度判斷上,才是自由心證的適用範圍,其他的全部都是誤用。

不過專業醫師的鑑定報告,法官如果不採信,法官通常要詳述理由,否則很容易在上訴後被上級法院以判決不備理由認定違法而撤銷原判決。


唉 那真的只能看判決書

只是這個案件爭議性太大

加上這個法官本來之前就有其他爭議判決

台灣人真倒楣

舊 2020-08-21, 06:01 P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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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離線中  
OscarShih
Golden Member
 
OscarShih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12
文章: 2,590
看來PCDVD真的能找到這樣的法官

所以有這判決也不奇怪了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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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20-08-21, 06:09 PM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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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carShih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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