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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4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答案是不能不保,因為名義上是旅行社投保的旅責險,有沒有把成本灌到旅費,我們明知是如此,但沒辦法舉證。

而且如果孤兒他只是受傷沒死,還是有可能會向旅行社請求損害賠償。
這時保險公司還是可能會代為支付!

但你知道的,旅責險最低標準: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對某些人來講,如果只有三萬,那我不保自付
另外所有的保險公司,對旅責險死亡、醫療都有分開的計價標準,也可以往上提高額度。
所以舉證很簡單阿,很多公司辦的旅遊,都會提高保險額度,請旅行社報不同保險額度報價單,這不就是證據
所以這裡就出現國家法律訂定有問題,關於死亡的部分,是一個不存在任何理賠狀況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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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是提醒自己在台灣不要被無良商人當肥羊宰。
騙創投的訣竅不在你的企劃多漂亮,在你能不能騙進第一個大咖投你,只要有一個頂峰大咖投你,其他創投就會無腦搶了。而頂峰大咖真的那麼聰明睿智眼光準確嗎?才怪,他是靠一個成功的投資抵掉二十個看走眼的失敗而已。
舊 2017-02-24, 05:24 PM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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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現在在線上  
傳說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請看 #57 shadow2013的說明

那筆錢其實是車主、旅行社賠給因事故而間接受到損失的第四人!

引用:
作者暴君T-103
這麼說好像也通

那看來只能以後看能不能另外立約,讓旁系血親代為領取理賠金

或者如前面站友說的

主張也許是妹妹先死亡,改為繼承父母的方式

但由於事實難以證實前後關係

那又該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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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享受自由網路的同時
自私的行為只會扼殺這個環境。
舊 2017-02-24, 05:32 P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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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離線中  
Joe Chin
*停權中*
 
Joe Chi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Oct 2016
您的住址: 栄
文章: 87
引用:
作者傳說
請看 #57 (http://www.pcdvd.com.tw/showpost.ph...47&postcount=57) shadow2013的說明

那筆錢其實是車主、旅行社賠給因事故而間接受到損失的第四人!


他說的應該是時間差,例如妹妹先死亡,父母得到賠償金

接著父母也死亡,前述的陪償金轉變為父母的遺產之一

好像是國外的電影還是真實案例有類似情況
舊 2017-02-24, 05:40 PM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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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Chin離線中  
shadow2013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40
引用:
作者小肥羊
但你知道的,旅責險最低標準: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三萬元
對某些人來講,如果只有三萬,那我不保自付
另外所有的保險公司,對旅責險死亡、醫療都有分開的計價標準,也可以往上提高額度。
所以舉證很簡單阿,很多公司辦的旅遊,都會提高保險額度,請旅行社報不同保險額度報價單,這不就是證據
所以這裡就出現國家法律訂定有問題,關於死亡的部分,是一個不存在任何理賠狀況的保險


旅責險是法令規定業者要保,精神不在於旅客可以拿到多少錢,
而是至少讓業者賠付的金額,不要負擔太大。

對於旅責險的報價,業者有沒有灌進去一點都不重要,
因為一般的公司對於成本費用灌進去售價,都是合理的做法。

為什麼蝶戀花的老闆名下沒有財產?你想想就知道旅責險的重要性!
如果沒有旅責險,那這33名死者的家屬,有可能是一毛都拿不到~
__________________
請問:
有沒有老帳號開分身討論政治被打臉~~~
然後心有不甘在普通討論串挾怨報復的八卦!?

此文章於 2017-02-24 05:47 PM 被 shadow2013 編輯.
舊 2017-02-24, 05:44 PM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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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3離線中  
rainwens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5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業者犯錯要負責的部份,有刑法和政府的追究。

責任險的精神在於對業者過失的負擔減輕,本意是為了讓業者對於過失的部份,
更有能力去彌補賠償。

如果在責任險的精神上,討論民法的請求權,是不是要讓2親等外也能擁有才合理,
似乎有點風馬牛不相及。

在下不是指責任險,而是指民法194條
為何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只有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請求賠償?
影響範圍有那麼小?哥哥少了一個一同長大的妹妹,不算損失?

主要是不太瞭解此法條的訂立原則......
舊 2017-02-24, 05:53 PM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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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inwens離線中  
小肥羊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13
您的住址: Republic of Chunghwa (ROC)
文章: 84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旅責險是法令規定業者要保,精神不在於旅客可以拿到多少錢,
而是至少讓業者賠付的金額,不要負擔太大。

對於旅責險的報價,業者有沒有灌進去一點都不重要,
因為一般的公司對於成本費用灌進去售價,都是合理的做法。

為什麼蝶戀花的老闆名下沒有財產?你想想就知道旅責險的重要性!
如果沒有旅責險,那這33名死者的家屬,有可能是一毛都拿不到~

沒人說這個法令不重要,我講的是這個法有漏洞,造成有些人付了一個完全沒作用的保險
就如今天這個例子,有錯就要拿出來討論,拿出來改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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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02-24, 05:57 PM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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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說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紅字部份是有問題的!
應該說法律認為旁系不會受到間接非財產損失,所以無賠償請求權!
假設父母因為妹妹死亡,傷心過度也死了
依民法195條第二項,父母的間接非財產損失賠償請求權是可以繼承的!

引用:
作者shadow2013
你的疑問,其實先前討論的文都有解答,
只要先理解:
責任險不是保險理賠金,對旅行社的賠償請求權旁系不能繼承,民法11條規定不能判定時間,視為同一時間死亡。以上這三點,就不會產生接下來的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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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02-24, 06:02 PM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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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我主要是說明「旁系血親代領理賠金」是錯誤的!

引用:
作者Joe Chin
他說的應該是時間差,例如妹妹先死亡,父母得到賠償金

接著父母也死亡,前述的陪償金轉變為父母的遺產之一

好像是國外的電影還是真實案例有類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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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02-24, 06:05 PM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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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3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40
引用:
作者小肥羊
沒人說這個法令不重要,我講的是這個法有漏洞,造成有些人付了一個完全沒作用的保險
就如今天這個例子,有錯就要拿出來討論,拿出來改阿


我個人是不覺得有漏洞,你說的漏洞是針對旅客去盤算,
問題就在於,旅責險不是設計給旅客用的。

引用:
作者rainwens
在下不是指責任險,而是指民法194條
為何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只有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請求賠償?
影響範圍有那麼小?哥哥少了一個一同長大的妹妹,不算損失?

主要是不太瞭解此法條的訂立原則......


這點是有很多人討論沒錯,但如果沒有限定一個範圍,
就會有爭論的空間,例如堂兄弟姊妹就住隔壁一起長大,感情很好,這是不是也算是精神損失?
感覺法律條文定的範圍界限,比較像是有沒有扶義關係的判斷,
因為兄妹間比較沒有對於扶養的依賴和付出,所以比較不被納入精神賠償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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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17-02-24 06:15 PM 被 shadow2013 編輯.
舊 2017-02-24, 06:12 P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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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2013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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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太陽系
文章: 32
很多人和兄弟姐妹感情很好!
也有很多人和兄弟姐妹反目成仇、老死不相往來!
要不要修法放寬可能很有得吵.....

引用:
作者rainwens
在下不是指責任險,而是指民法194條
為何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只有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請求賠償?
影響範圍有那麼小?哥哥少了一個一同長大的妹妹,不算損失?

主要是不太瞭解此法條的訂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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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17-02-24, 06:12 PM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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