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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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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沒說可隨意殺人 殺人的前提是因為他侵入領地我自衛把對方驅逐出去,而這樣的結果造成對方死亡 而且你看一下那個日本人的案例 他也不是"有意"去侵入別人領域 是在完全不知情並且不懂國情下被打死的(我記得以前上讀報班我們英文老師就舉這個例,那老外喊freeze,結果日本人以為是冰箱(日本其實很多外來語可是他不一定就懂英文)還繼續走動結果被打死) 然後刑事的部分完全沒有問題 所以退一萬步想 萬一這個日本人是"有意"的情況下呢? 法律就是這樣奇妙 差一點就會差很多 此文章於 2016-05-20 11:06 AM 被 bigDD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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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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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德國派的 但是只學半套
Section 33 Excessive self-defence A person who exceeds the limits of self-defence out of confusion, fear or terror shall not be held criminally liable. 沒立這條 都要法官去扛責任 好像也不太公平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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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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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有扛什麼責任?!
![]() ![]() ![]() 義消沒救到人被纏訟 醫生沒救活人被纏訟 警察依原則開槍被求償甚至判刑 死老百姓反抗還要小心不能傷害到對方, 歹徒身體有哪裡不舒服?! 此文章於 2016-05-20 12:10 PM 被 supstring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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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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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想我前面就有說了,各州對堡壘原則限制不同,況且該案件也有很大的爭議。在一些州,如加州,屋主要舉證對方有暴力攻擊足以對屋主或其家人造成重大傷害,才可以做致死攻擊。 所以以該日本人案或台灣這次案件,屋主其實都逃不過刑事責任。 況且台灣案件並非一擊殺對方,而是讓對方無行為能力後,還持續傷害。台灣法官已經放很大的水了,在美國搞不好會被重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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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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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其實檢察官也放水了 遭歹徒抵抗,屋主致使他無行為能力後,仍持續傷害,因而造成歹徒致死 所以針對無行為能力後,仍持續傷害這個行為 就有把過失致死變成了傷害致死的爭議空間 如果改用傷害致死罪起訴,那刑責就比過失致死罪重多了 此文章於 2016-05-20 12:30 PM 被 暴君T-10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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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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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把「小偷」掛掉的人,請你想想哪天你去作客,莫名其妙被掛了,最後聽到是屋主對警察說「我為了保護我的孕妻跟財產,所以把這個"小偷"掛了」,無法為自己辯解時,作何感想?
請留意我強調「小偷」兩字,是「活著」的人說的。 此文章於 2016-05-20 12:38 PM 被 mulder10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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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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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法律規範者 - 綁手綁腳.
藐視法律規範者 - 暢行無阻. 你要當哪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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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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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是要看證據吧 這個案子不是有監視器拍到張男開鎖入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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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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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要強調的是,雙方都要「活著」才能釐清「真相」。 今天這個案例很明顯屋主腦補過了頭導致下手過重把對方掛了,後續說什麼都要「存疑」。 此文章於 2016-05-20 12:51 PM 被 mulder103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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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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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要搞誣賴這種話術, 你可以有千百種例子, 每個都可以鑽某一種理論的漏洞, 你累不累啊? 再說了, 你喜歡去人家家裡幹嘛? 要約就約外面, 選擇去哪裡, 就賭看看啊? 你知道差異嗎? 第一, 你進去是自己選的; 相對於有人闖進來, 小偷是自己選擇進去, 屋主可沒得選擇而是被迫接受. 算了, 你要搞話術就繼續, 此外小偷家屬要求陪300萬還真的受理? 那真的不如做壞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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