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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27
引用:
作者Adsmt
一直拿一個案例來強調沒意義,那案件發生在加州屋主一樣有罪。
你可以想想為何美國各州對堡壘原則會有那麼大的差異,因為堡壘原則本身就不是讓你可以隨意射殺入侵者。而是因為美國槍枝泛濫,入侵者很有可能持有致命武器,所以才允許屋主使用致命武器防衛,但這和「可隨意射殺」意義完全不同。

我沒說可隨意殺人
殺人的前提是因為他侵入領地我自衛把對方驅逐出去,而這樣的結果造成對方死亡
而且你看一下那個日本人的案例
他也不是"有意"去侵入別人領域
是在完全不知情並且不懂國情下被打死的(我記得以前上讀報班我們英文老師就舉這個例,那老外喊freeze,結果日本人以為是冰箱(日本其實很多外來語可是他不一定就懂英文)還繼續走動結果被打死)
然後刑事的部分完全沒有問題
所以退一萬步想
萬一這個日本人是"有意"的情況下呢?
法律就是這樣奇妙
差一點就會差很多
     
      

此文章於 2016-05-20 11:06 AM 被 bigDDD 編輯.
舊 2016-05-20, 11:03 AM #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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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DDD離線中  
人生現在才開始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15
文章: 1,162
我們是德國派的 但是只學半套

Section 33
Excessive self-defence

A person who exceeds the limits of self-defence out of confusion, fear or terror shall not be held criminally liable.

沒立這條 都要法官去扛責任 好像也不太公平吧?
 
舊 2016-05-20, 11:47 AM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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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現在才開始現在在線上  
supstring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58
台灣法官有扛什麼責任?!

義消沒救到人被纏訟
醫生沒救活人被纏訟
警察依原則開槍被求償甚至判刑
死老百姓反抗還要小心不能傷害到對方, 歹徒身體有哪裡不舒服?!

此文章於 2016-05-20 12:10 PM 被 supstring 編輯.
舊 2016-05-20, 12:04 PM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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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pstring離線中  
Adsmt
Golden Member
 
Adsm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從來處來
文章: 2,761
引用:
作者bigDDD
我沒說可隨意殺人
殺人的前提是因為他侵入領地我自衛把對方驅逐出去,而這樣的結果造成對方死亡
而且你看一下那個日本人的案例
他也不是"有意"去侵入別人領域
是在完全不知情並且不懂國情下被打死的(我記得以前上讀報班我們英文老師就舉這個例,那老外喊freeze,結果日本人以為是冰箱(日本其實很多外來語可是他不一定就懂英文)還繼續走動結果被打死)
然後刑事的部分完全沒有問題
所以退一萬步想
萬一這個日本人是"有意"的情況下呢?
法律就是這樣奇妙
差一點就會差很多

我想我前面就有說了,各州對堡壘原則限制不同,況且該案件也有很大的爭議。在一些州,如加州,屋主要舉證對方有暴力攻擊足以對屋主或其家人造成重大傷害,才可以做致死攻擊。

所以以該日本人案或台灣這次案件,屋主其實都逃不過刑事責任。

況且台灣案件並非一擊殺對方,而是讓對方無行為能力後,還持續傷害。台灣法官已經放很大的水了,在美國搞不好會被重判。
舊 2016-05-20, 12:07 PM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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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smt離線中  
暴君T-103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n 2015
文章: 8
引用:
作者Adsmt
我想我前面就有說了,各州對堡壘原則限制不同,況且該案件也有很大的爭議。在一些州,如加州,屋主要舉證對方有暴力攻擊足以對屋主或其家人造成重大傷害,才可以做致死攻擊。

所以以該日本人案或台灣這次案件,屋主其實都逃不過刑事責任。

況且台灣案件並非一擊殺對方,而是讓對方無行為能力後,還持續傷害。台灣法官已經放很大的水了,在美國搞不好會被重判。

其實檢察官也放水了

遭歹徒抵抗,屋主致使他無行為能力後,仍持續傷害,因而造成歹徒致死

所以針對無行為能力後,仍持續傷害這個行為

就有把過失致死變成了傷害致死的爭議空間

如果改用傷害致死罪起訴,那刑責就比過失致死罪重多了

此文章於 2016-05-20 12:30 PM 被 暴君T-103 編輯.
舊 2016-05-20, 12:28 PM #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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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君T-103離線中  
mulder1031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7
贊成把「小偷」掛掉的人,請你想想哪天你去作客,莫名其妙被掛了,最後聽到是屋主對警察說「我為了保護我的孕妻跟財產,所以把這個"小偷"掛了」,無法為自己辯解時,作何感想?

請留意我強調「小偷」兩字,是「活著」的人說的。

此文章於 2016-05-20 12:38 PM 被 mulder1031 編輯.
舊 2016-05-20, 12:36 PM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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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der1031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尊重法律規範者 - 綁手綁腳.

藐視法律規範者 - 暢行無阻.

你要當哪邊?
舊 2016-05-20, 12:40 PM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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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Morpheus.T.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15
文章: 0
引用:
作者mulder1031
贊成把「小偷」掛掉的人,請你想想哪天你去作客,莫名其妙被掛了,最後聽到是屋主對警察說「我為了保護我的孕妻跟財產,所以把這個"小偷"掛了」,無法為自己辯解時,作何感想?

請留意我強調「小偷」兩字,是「活著」的人說的。

還是要看證據吧
這個案子不是有監視器拍到張男開鎖入侵
舊 2016-05-20, 12:42 PM #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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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rpheus.T.離線中  
mulder1031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17
引用:
作者Morpheus.T.
還是要看證據吧
這個案子不是有監視器拍到張男開鎖入侵



我要強調的是,雙方都要「活著」才能釐清「真相」。

今天這個案例很明顯屋主腦補過了頭導致下手過重把對方掛了,後續說什麼都要「存疑」。

此文章於 2016-05-20 12:51 PM 被 mulder1031 編輯.
舊 2016-05-20, 12:48 PM #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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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lder1031離線中  
Earstorm-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引用:
作者mulder1031
贊成把「小偷」掛掉的人,請你想想哪天你去作客,莫名其妙被掛了,最後聽到是屋主對警察說「我為了保護我的孕妻跟財產,所以把這個"小偷"掛了」,無法為自己辯解時,作何感想?

請留意我強調「小偷」兩字,是「活著」的人說的。


如果要搞誣賴這種話術, 你可以有千百種例子, 每個都可以鑽某一種理論的漏洞, 你累不累啊?

再說了, 你喜歡去人家家裡幹嘛? 要約就約外面, 選擇去哪裡, 就賭看看啊? 你知道差異嗎?

第一, 你進去是自己選的; 相對於有人闖進來, 小偷是自己選擇進去, 屋主可沒得選擇而是被迫接受.

算了, 你要搞話術就繼續, 此外小偷家屬要求陪300萬還真的受理? 那真的不如做壞人了.
舊 2016-05-20, 12:51 PM #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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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rstorm-2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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