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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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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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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00 如果真的是詐欺犯,請對岸的把他們關到死,千萬別放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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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st everyone just don't trust the devil inside t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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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3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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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最不要臉的是台灣人羞恥真的沒下限 因為詐騙份子其中一個的母親還好意思找民代開記者會哭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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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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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她說她兒子是去觀光的 (你信嗎?管她信不信,反正我是不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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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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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國家本來就應該窮盡一切力量提供國民外交保護嘛!不管他是什麼爛貨。 我家的小孩犯錯我帶回家修理,輪不到外人來打小孩... ![]() ==================== 外交保護原則 外交保護是指在某國的外國人應履行其對所在國和母國的雙重義務,同時他的有關權利也應得到居住國及國籍國的雙重保護。當在居住國其權益受到侵害時,國籍國在某些情況下有權採取某些措施提供幫助,其中重要的措施之一就是外交保護。 外交保護泛指一國通過外交途徑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所進行的保護。國家有權對其在國外的本國國民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這是國家屬人優越權的重要內容之一,故「國籍」是外交保護的基本要件。實踐中,各國都是通過本國外交機關對在國外的本國國民提供各種保護。 外交保護是直接涉及所在國的權益的國家行為,必須具備三個基本條件:(1)本國國民受到所在國之「國際不法行為」所侵害。(2)符合「國籍繼續規則」,因為外交保護權源於屬人管轄權。(3)符合「用盡當地救濟規則」,因為這是構成國家責任的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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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5 您的住址: 熱火隊地盤
文章: 2,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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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現在替中共護航的就在凹說肯亞承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承認中華民國, 所以不管是把中華民國國民交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還是遣返中國都沒有任何問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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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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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如果在國外犯罪,別的國家要求引渡時,有引渡條約下本來就會被引渡 政府能做的只能希望對方能公平,公正的審理,況且你誰不去招惹, 去搞中國...你知道,我知道,獨眼龍也知道,中國的司法有多公正 況且,我國在國際上本來就沒什麼地位了,不然你看看去東南亞運毒的那些傻瓜們 被人家請吃子彈也沒什麼能做的吧?人家根本連鳥都懶得鳥你了 這真的很可悲,所以這其實也是個好案例啦 告訴那些傻孩子們,出國打工沒那麼好賺的,法律跟政府保護的是公民,你們啥都不是 樓上的,我不知道要說你什麼,犯罪發生結果地國引渡要求是很少見的案例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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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3 您的住址: Earth
文章: 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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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而且縱然有法條明文規定,人在對方手上,願不願意還也是另一回事... 此文章於 2016-04-12 08:50 PM 被 n_akem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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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5
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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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好像有些人已經搞不清楚自己向政府繳稅所為何來了,總是要盡人事啊! 人家澳洲對Bali Nine多拼命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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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15
文章: 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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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人渣送到渣國去斃了剛好 自己不會教小孩就別丟人現眼 記得很久以前也有新加坡幫美國人教小孩的 鞭完再放回去 此文章於 2016-04-12 08:53 PM 被 acetyII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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