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0 您的住址: 電腦零件堆中....
文章: 6,794
|
只賣一個的話,自拍應當問題不大…
![]() 引用:
__________________
![]() 鬼的Flickr相本(Flickr帳號之後可能會停用) 鬼的IG(攝影作品都放那邊了) 心情不好的時候來大喊吧! ![]() 鬼大概是傷心咖啡店裡唯一剩下的工讀生了吧... ![]() 鬼用的相機: Nikon D90, Nikon D7200, Nikon D750, Nikon D780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
引用:
感謝你的發信,剛好,上一篇有說要整理的文章,就有點類似這種話題. 有網友私訊給我,詢問幾個問題. 1.看不懂我的訴求是什麼? 2.侵權或犯法告有何錯? 3.這種事又沒怎樣,對比國外半導體侵權案的話..45萬很便宜 1.我的訴求是什麼?(我不是來談我有沒有罪,或其他的被告有沒有罪) 這件事要分兩個層面來討論. 第一個層面.侵權有沒有罪? 這部份有人提了,我會另外寫文章出來,原本不想談第一層面這部份,因為模糊我說的焦點(搞到好像我在這裡是訴求我有沒有罪的問題),而且牽扯到的很多,不是三言二語說的出來. 會以我這個行業的來談,當然並不是談我有沒有罪的問題,而是普遍存在的"侵權"(我在這裡說的侵權是沒經過著作權人同意就使用來說)問題. 你如果要分析我有沒有罪的話,你可以以此康綺有限公司過去的"勝訴"案子,以及"敗訴"案子(前面都有例出案號,康綺敗訴的也是符合你所說的拿來獲利,侵權不是嗎?有什麼不能義正嚴詞,大言不慚的),自行去分析我的情形是偏向那一種類型,自己決定就好了,公道自在人心,每個人的答案都不同就是. 但最終可以決定的不是你我,也不是律師,不是檢查官,不是書記官,而且你這個案件的法官,其他的說的,都沒有任何"法律效力",也無法做出任何判決. 第二個層面.是否可以依"第一層面",來強求"其他的不合理要求",甚至當無法要到"其他的要求時",來編出各種謊言來騙人以求達到這個"其他的要求". 其實這個主題,我一直在談的是第二個層面,不然目前為止在這裡主題裡,難道我一直在談的是"大家明明沒罪,這間公司亂告人",第一篇的文章訴求也蠻明確的~(主題我也寫的很明確啊~) 依"著作權侵權",來強求"高額金額45萬元才願合解",當"我不同意時",扯了八個謊言來利用以刑逼民的方式要試圖達到這"45萬元的賠償要求". 2.侵權或犯法告有何錯? 這個問題,我認為"沒有錯",但不代表,可以加用此方式來把以刑逼民求取高額賠償金合理化. A.濫告:一律全都告,然後扯一堆謊言,來圓其高額賠償金才願合解. 不然也不會有幾十件的告訴,到目前甚至還有敗訴的. B.不求證:以著作權來看,本來就有很多的條件,但康綺的做法,就是先告,然後再用謊言說你怎樣,是怎樣,然後沒有任何證據(以我的例子而言) 第 65 條 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 ,以為判斷之標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C.目前以刑逼民來獲利的類似情形已經愈來愈多... 如果要"定義侵權就是事實"然後就可以提告的話 1.林英典應該算是有名的(如果不合解的,所知的是都是判無罪居多)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43758 2.把YOUTUBE影片加入播放清單,被告,一堆人都付費合解,搞到後來智慧財產局發表回應,此行為並不違法,才讓這些廠商停止以此方式來"提告侵權" http://www.techbang.com/posts/23836...-the-film-story 這種相關的其實很多,原則上都是已經告到數十起以上,事情才曝光出來,不然很多的被告,根本都不管結果是如何,都乖乖的合解. 1跟2的,1的被告有很多都合解被賺,但真的打到底的,基本上每個都是被判無罪,2的部份,搞到連智財局都跳出來說,這不是非法的,廠商才冷冷的說,我怎麼知道這不是非法的行為(但也收了很多合解的費用,難道說,智財局出來說了以後,這些公司有把錢退回去給合解的人嗎?如果沒有,那所謂的公平正義在那裡) 3. 正常這種事情,就是沒有任何好PO出來的,就很簡單 被告,對方提出高額合解金,不同意,就讓法院判就好了,PO出來做什麼. 問題是這間公司的手法問題. 會去提各種謊言,去圓其高額合解金的說法. 這是因為這種手段有問題,才造成的. 舉例好了: 你不小心撞到我的車,事情是不是很簡單,賠維修的車費. 結果我說,你應該是故意撞我的車才對,不然那有可能撞的到,應該是有殺人的意圖. 我無法接受只是賠車錢,我要告你,開了一個車費的10倍價格出來,才願意合解,你認為合理嗎?(如果把這種事寫出來,有什麼不能義正嚴詞,大言不慚的,然後就因為"你撞到我的車"這個事實理由,所以你沒資格講嗎?) 單純以商業來論,很多違法的事都是合法的(因為只要法條沒有就行了,看看頂新被判出來的結果),但道德不是. 圖片的價格本來就是這樣,一張圖片請人拍攝並修圖做美工的費用行情在1500元(這個是實際的費用,可以做出一模一樣的東西出來,甚至更好),你拿半導體智財來比價,太誇張了吧~難道損壞一台玩具車(500元),結果要賠一台真的賓士車嗎(500萬),怎麼類比的? 或許在林英典的"圖片"例子裡,你可以去提說,我要在那裡等幾天,幾個月,才能等到這隻鳥擺出什麼姿勢...去扯這些時間成本,但在我的例子裡,就單純的健康食品,拍照,美工都有一定的行情,這些都是很容易可以去導出行情出來的. 單純的商品圖片著作權,是很容易去估其金額出來,因為這部份實際跟"智慧"無關,希望你能理解我在講什麼(除非你拍的出來的,我拍不出來,有的有風景圖,要特定季節或是什麼的),而不要去講到半導體甚至國外的部份,那扯的太遠,而且引用的法條根本就不同,以及這並非國外,如果是在國外,自然會去考量其那裡的法條以及判例,來決定後續的做法. 這裡是在台灣,我只要去思考國內的情形,跟法律前例即可. 以康綺過去已判決出來的12例結果,5例合解,5例打到底(最糟的一例是判賠刑事5萬,民事6萬,康綺是要36萬,實例打到底只要11萬,還省下25萬),2例敗訴. 所以必然只有和解一途這個說法,是怎麼證明的(康綺的部份,有7/12都不是合解的)? 國外的一堆大公司,把智慧財產的部份,拿來當"策略"的一部份,我不是不知道(商業書籍也都看了幾十年),就如蘋果三星 的告訴,基本上永遠也打不完,反正事不關已不是嗎?因為當你是這大公司裡的一個螺絲釘(員工),法律部門自己公司就有了,如果要算績效,也不能讓自己的法律部門"沒事做"...這已經變成"營利"的一部份,但你如果要把這種行為當成是"對的",我也不意外,這在國外本來就是"正常". (這講難聽一點,就像是在落後的暴力地區一樣,我請了十個武裝人員,沒事就去恐嚇你一下,因為你沒請十個武裝人員,你為了不要在被恐嚇,也跟著請了十個武裝人員,以避免被恐嚇,之後再後來的人,一到那麼地區,就"入境隨俗",一定也要請十個武裝人員來保護......,這在這種地區,本來就是"正常") 你覺的這兩個有沒有異曲同工之妙的地方?(差異只是一個用"抬面上的合法法律",一個用"抬面下的不合法暴力") PS:這也是我不想提國外的部份,講也講不完,而且國外的案例跟國內到底有什麼關係啊~難道我可以以國外的判例來影響國內的判例嗎?國情不同,各國的法律不同,根本沒意義.
__________________
活在當下,享受當下,就算當下是痛苦 你是自由的,能剝奪你的自由只有自己 只要知道為何而戰,就沒什麼不能忍受 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 找尋自己心中的天使,是我一生的課題 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此文章於 2016-04-09 12:51 PM 被 JING FENG 編輯.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
引用:
啊~我認真了. http://forum.pcdvd.com.tw/showthrea...30&page=1&pp=10 不好意思,如果是這篇文章的關係,引起你的不高興,先說聲不好意思. 就事論事即可,不用去特別用情緒的字眼,感謝.
__________________
活在當下,享受當下,就算當下是痛苦 你是自由的,能剝奪你的自由只有自己 只要知道為何而戰,就沒什麼不能忍受 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 找尋自己心中的天使,是我一生的課題 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Oct 2013
文章: 5,045
|
林英典鳥圖的話
其實小的有微微接觸過攝影 那些攝影器材多不便宜 有的還真的滿貴 像我之前騎腳踏車去八卦台地看老鷹 那邊賞鳥協會的胸口都是掛施華洛世奇的望遠鏡或卡爾蔡司的 那個都可以買一台現在大家都嫌貴的摩托車 至於要拿來拍攝用的更好的那就更不用說了 不過如果作者要跟我拿45萬費用我想我乾脆就直接買器材自己拍算了 ![]() 此文章於 2016-04-09 01:53 PM 被 bigDDD 編輯. |
![]() |
![]() |
Elite Member
![]() ![]() ![]() ![]() ![]()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
引用:
相關的會有 專利,商標,著作權的部份 http://www.zoomlaw.net/files/15-1138-14409,c1132-1.php 另外是否是平行輸入,也是必須考量的.(另外也有可能會被如同我的告訴一樣,先告,然後沒有任何求證,就直接說你是平輸商品) http://grinews.com/news/%E4%BD%A0%E...85%A5%E3%80%8D/ 比較沒有爭議的,的確就如同GHOST STALKER所說的 "只賣一個的話,自拍應當問題不大" 那個"一個"也是重點 實際的話,真的要依照完整的行為才能比較容易判定,就以同樣跟我聯絡被康綺提供的,基本上,每個都有不同的地方,所以都還不容易判定是否有問題. PS:真的被告時,我會建議偵察庭開理時,有時間的話,可以"留下來"問問檢察官的想法,其實就以我看到的檢察官都很NICE的,另外檢察官是決定要不要起訴的,可以依照檢察官的"說法"來看要怎麼做(是否要合解)...
__________________
活在當下,享受當下,就算當下是痛苦 你是自由的,能剝奪你的自由只有自己 只要知道為何而戰,就沒什麼不能忍受 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 找尋自己心中的天使,是我一生的課題 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
引用:
沒看到圖像,所以有點認不出來了.(因為著作權的關係嗎?) ![]()
__________________
活在當下,享受當下,就算當下是痛苦 你是自由的,能剝奪你的自由只有自己 只要知道為何而戰,就沒什麼不能忍受 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 找尋自己心中的天使,是我一生的課題 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
引用:
這類相關的情形 原則上,情形就同康綺敗訴的那一件案子裡的內容,我貼上一段 有間接之經銷關係,被告在網頁上刊 載告訴人系爭著作,目的係在宣傳告訴人經銷產品,並使 客戶利用網頁了解產品之種類規格,應非重製告訴人系爭 著作直接謀利或搭順風車推銷自己或他人之產品,其行為 亦無顯悖於商業習慣或商業道德 原則上使用是沒問題的.(不過這裡實際商業上還是有其很多問題就是,我再找時間打一篇比較詳細的) PS:康綺的部份就是不管情形,先告然後直接說被告是國外進口的(提不出證據),跟我的情形相同.
__________________
活在當下,享受當下,就算當下是痛苦 你是自由的,能剝奪你的自由只有自己 只要知道為何而戰,就沒什麼不能忍受 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 找尋自己心中的天使,是我一生的課題 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此文章於 2016-04-09 02:22 PM 被 JING FENG 編輯.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26
|
跟樓主說一下 其實重點還是要看他告你的是什麼
其他所謂謊言等等 如果和你所犯事實無抵觸 根本不重要 就是說 你是直接使用他們賣場或官網圖片 那就中了 因為他們告著作權就是針對這個 其他說謊或說你是國外進貨來賣等 都沒差 45w 是他們開的一口價嗎? 當然判決還會看你是否屬營利等等
__________________
50TA 印度牛奶店 淚 Perfect Love 祝自己生日快樂 go to heaven |
![]() |
![]() |
Elite Member
![]() ![]() ![]() ![]() ![]() = PCDVD認證賣家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ZOO
文章: 4,171
|
引用:
要請你看一下原告康綺敗訴的判決. 要分刑法跟民法來看 刑法的確"是否從國外進口"跟刑法的判決較無關係 而是確定是否侵權(由康綺同意授權),以及是否合理使用(就算營利也是有合理使用的範圍) 否則這起最新的刑事判決就不會是康綺敗訴了. 民法賠償或其他的部份,是否是國外自行進口,就跟賠償金額多少有很大的關係. PS:我的案例,我無法保證刑法是一定勝訴,所以在刑法跟民法上,只能據理(自已了解的理由跟事實)力爭,而不希望法官跟檢察官被康綺的各種謊言誤導,讓自己承受更大的風險. 來源取自司法院判決書查詢 -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裁判字號】 104,智易,96 【裁判日期】 1050323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這是同上的被告,民事的部份,康綺有限公司是要"100萬賠償",最後被駁回. 一毛錢都不用付. 【裁判字號】 104,智附民,26 【裁判日期】 1050323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__________________
活在當下,享受當下,就算當下是痛苦 你是自由的,能剝奪你的自由只有自己 只要知道為何而戰,就沒什麼不能忍受 最大的敵人往往不是別人,而是你自己 找尋自己心中的天使,是我一生的課題 會生氣,是因為心裡有不足的地方造成 手把青秧插滿田,低頭便見水中天;六根清淨方為道,退步原來是向前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