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
引用:
這就是官僚.公務員的大鍋飯心態,也就是我們要據理力爭的地方,公務員只管領薪水和吃飯就好,公務(即使嚴重到影響公平正義)就簡單矇混過就好,而這裡大部分人就因為公務員的心態如此,就很阿Q的不想去爭事實(因為賠錢的是樓主,不是他們自己),所以就在論點上要樓主吞下去,果然鬼島就是鬼島,不要到時他們自己或家人發生類似的事情時再來哭邀說世間沒有正義公理或沒人幫他們主持正義! 引用:
如果你陳述的都是事實,沒有隱瞞資訊或偏袒自己, 那這可能就是:你沒有提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如果你有像此案有路口監視器的錄影畫面及一個frame一個frame慢慢格放的截圖,那要證明你的論點就不難,拿這種證據去說服法官也不難,除非碰到恐龍法官,或只想領薪不想認真幹事的官僚法官,現在開明的法官比較多了,但不保證一定可以遇到,還有一點,有沒有請律師有差, 同一件事由你來說,和由律師來說,結果可能會不同,這就是律師的價值所在! 另外,如果你所言屬實,那麼你吞下這種事一定很不甘吧? 怎麼不能設身處地,現在反要同樣的受害者也吞下? 這篇討論真的可以見識到很多人性的"微妙之處"!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
那不是無限上綱,而是目前法規就是如此
如果你的行車觀念不同,建議改變 此例的路權在機車不在汽車 上方網友的實例你可以參考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
引用:
那是你個人的解讀,不是法規, 如果你仍然堅持你無限上綱的論點, 不如你就錄下你獲得路權進入路口後再倒車退出路口禮讓的影片,並且每次經過路口都如此, 前面提過,若依你的無限上綱論點,就會造成這種結果, 然後千上萬的車輛,都在路口倒車,倒個有玩沒完,交通和民生因此癱瘓, 上方網友的實例我已經回應了,你自個兒看吧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2
|
跟你講法規, 你說無限上綱
跟你講路權, 你說先到先贏 連舉實例給你看, 都變成人性微妙 ![]() ![]() 眾人皆醉你獨醒, 撥亂反正, 這不是青天大老爺, 那什麼是青天大老爺?! 什麼? 現在沒有衙門? ![]() ![]() ![]()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
引用:
你不必鬼扯,這串發言裡就屬你最無邏輯,最無建設性, 不是青天老爺就衙門,你怎麼不針對路口監視錄影器畫面截圖中的黃圈和紅圈這種鐵的事實? 怎麼不來駁倒事實,而一直在那鬼扯青天老爺和衙門! 是我這揭露事實的青天老爺讓你被打臉打得很沒面子,所以你不酸不行嗎? ![]() ![]() ![]() 你爸是這樣教你的? 還是你自己學的? ![]() ![]() ![]() 來,事實會說話, 再看一次路口監視錄影器畫面, https://goo.gl/photos/dHzWwMNc4riQHc9M7 黃圈和紅圈各是什麼意思前面已經講到爛了,鐵的事實你就是視而不見! ![]() ![]() ![]() 鐵的事實擺在那,你就是要繼續沒建設性的嘴砲! ![]() ![]() ![]() 此文章於 2015-08-04 02:32 PM 被 aristocrat 編輯.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Sep 2001
文章: 102
|
你贏啊, 我早就棄甲投降啦
前面不就說秀才遇到兵嗎? 跟不講道理的人很難講的通啦 喔不對, 我忘了你是青天大老爺, 歹勢啦!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
引用:
你繼續腦補吧 ![]() ![]() ![]() |
|
![]() |
![]() |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28
|
引用:
當初我也認為我是受害者 但是初判結果就是如此 雙方保險公司也說理賠實務上就是如此 所以就全部交由保險公司理賠 我都已經過道路中間了 尾巴被撞到打橫了 但是還是沒有先到先贏 交警都拍到路上煞車痕有15公尺了 路口監視器也拍到我有停車再開時橫向無來車 保險理賠實務上也不認為路權在我(因支線就是得完全確認有辦法完全安全進入路口時才能進入包含起步通過安全通過路口的時間也要算在內 不然就得禮讓幹道 沒事就沒事 有事就是肇事主因 ) 只說不然就申請鑑定打官司
__________________
[ ![]()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0
文章: 842
|
引用:
這就是現行的路權規則,路權低的要保證自身不會影響到路權高的車輛 因為車輛不會瞬間移動,不會無緣無故忽然冒出來 原則上來往車輛都是可見的,視線被檔到要找檔你的人負責,和車禍本身無關 這樣在駕駛的時候可以快速明確的知道誰應該禮讓 判決時也可以不用扯那麼多,按照路權就可判決 比以前的先到先贏,到時還要強辯沒完沒了 這樣的路權概念對民眾或裁判機關是比較簡單的 至於上面有位講不聽的網友就隨便他了 等他有機會和法官討論,才能由法官說服他 此文章於 2015-08-04 02:47 PM 被 gdrs 編輯.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132
|
引用:
所以那到底是保險公司的判斷,還是法院的判決,還是交通仲裁的判斷,還是法院開庭前的調解庭的說法? 這幾種都不一樣,而你這聽起來就是保險公司的說法,而不是法院的判決 保險公司和其員工.交通仲裁.調解庭是怎麼便宜行事(和官僚一樣,有錢賺/不會賠到沒賺就好,事情盡量簡化,公理正義是個屁,別來煩我)的,也不是新聞了! 另外,你有沒有請律師? 你如果確實沒錯,律師會繼續替你根據事實和法律去力爭,當然如果碰到不開明的法官,那就沒辦法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