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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關內
文章: 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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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好我不住在中國大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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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文章: 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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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敢寫在網上 不知道是不是有依據 如果是依照法源或經過大法官釋憲做依據 還真得靠釋憲或修改條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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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 : 「 何 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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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Sep 2004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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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所以服貿裡面的第二類通訊, 交大資工系教授林盈達就直接打政府的臉.. 有興趣可以去youtube找一下 雖然第二類不是直接是對民眾,但是如果是對企業.... 大家也知道,遠傳台灣大的膝蓋都比較軟.....當機房被大陸企業掌控 許多資訊就會被大陸掌握,有此一說網路如果人的神經... 是一個很重要的功能,怎麼會開放給敵對國家呢....腦袋真的破洞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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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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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民主國家的法律是告的人要舉證 請民眾指出是那一位打吧! 不然100個民眾說我被打了~叫局長找是誰打的? 玩猜謎喔?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41...om=fb_share_web 洪崇晏嗆:那你要小心被暗殺 嗆局長小心被暗殺都沒事..... 台灣還真是言論自由加超級民主阿!!! ![]() 此文章於 2014-04-12 05:02 AM 被 我愛E奶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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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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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怎麼可以和敵國有生意往來呢? 通敵者一律處死! 勸你趕快去從軍報效國家! 不要再嘴砲了! 拿起你的槍吧! (不是打手槍) ![]() 此文章於 2014-04-12 06:38 AM 被 88space8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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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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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何止言論自由加超級民主而以簡直是爽翻了
分局長個人意志竟可以凌駕法律跟憲法 以後警察執法執行的是什麼法?? 還是根本不用管法了只要警察爽就可以抓你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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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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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很正常吧? 你要聚眾在我家門口, 以前又有不良前科, 我為何要讓你在我家門口撒野? 你說你只是遊行 ? 可以! 請滾去別的地方 ! 林杯不爽看到你不行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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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4
文章: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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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在那多久了,一只屁話要人家走,被幹爆正常的
連憲法都想踐踏,還要不要臉,當國家你家開的 選上就你就是王法嗎?想被倒臺,可以再繼續沒差 國外很多例子,要當臺灣第一個,這歷史定位也是可以。 引用:
殘暴驅離的影片自己交出來,打人喊救人,真是大孬孬,還是人民保姆,可悲喔 此文章於 2014-04-12 07:10 AM 被 fucgame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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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莊
文章: 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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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天白日滿地紅這面旗 保障的是民主自由 而不是即得利益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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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經有過那麼一張沙發, ![]() 但是那時候我的腿一點也不酸, 所以我走了。 ![]() 等我腿酸時,再回頭, ![]() 那張沙發已經被別人搬走了............ ![]() ![]() ![]() ∼德國詩人 呂克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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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10
文章: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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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護臺灣聯盟多次違法集會,本分局逕予廢止該聯盟於立法院周邊集會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發布日期:2014-4-9 「公投護臺灣聯盟」召集人蔡先生自98年2月起,連續申請於立法院周邊集會,本分局已依憲法及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充分保障人民之集會及自由言論之基本權益,惟該聯盟多次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率眾妨礙政府機關運作、破壞政府公物、阻擾警方執法及影響一般公眾用路人之基本權益,近期更利用立法院周邊活動於103年3月18日率領群眾未經許可侵入立法院中山南路大門廣場及破壞立法院銜牌,占據廣場迄今,另於同年4月3日率領群眾占據林森南路、濟南路口,阻礙立法委員車輛通行及妨礙警方執行公務,復於同年4月6日率領群眾至總統寓所(集會遊行禁制區)周邊違法集會,再於翌(7)日率領群眾至行政院北平東路後門(集會遊行禁制區)違法集會。 前揭行為均顯示該團體不遵循現有法令合法、理性表達訴求,影響多數人之基本權益,本分局為維護社會秩序及廣大多數人之公共利益,爰依集會遊行法之規定,廢止該聯盟即日起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同時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中正第一分局強調,該分局處理集會遊行及民眾抗爭案件,向來均基於尊重人民言論自由,依據「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之原則,兼顧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除暴力及侵害公共、民眾利益,違法事證明確者外,均以服務及柔性處理方式依法行政,以維護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大眾之安全與安寧。 此文章於 2014-04-12 07:18 AM 被 88space88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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