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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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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是在「多元家庭法案中」很明顯的「婚姻平權」與「家屬制度」是在同樣的基準點上, 彼此之間並沒有「特別法」的關係. 甚至「多元家庭法案 家屬制度」相對於"現行"的家庭狀況而言是特別法, 所以通姦除罪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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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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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的, 沒有血親的可以組成一個「家」. 但這個「家」內沒有性忠貞義務. 也就是說可以有兩個爸爸兩個媽媽, 而這兩個爸爸兩個媽媽四個人之間今天晚上是誰跟誰睡都可以. 通姦無罪(請看表格). 這樣是否是個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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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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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哈,這樣說來AB生小孩C以後可不能說是一家三口,因為ABC之間勢必認定為家屬關係,這樣一來大家就可以胡搞瞎搞了是吧。 這些關係制度又不是不能並存的,就像是乾兄弟劉關張還是各有各的老婆,三人桃園結義也不是為了急著開雜交趴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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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第三新東京市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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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大哥 我總算有點了解你的意思了 婚約關系 和 家屬關係是否可以同時成立 還是有婚約先 再有家屬 前面的婚約就會被解除 應該是這麼說的吧 依照小弟的了解 一個是"婚約" 一個是"家" 兩者間是否有互斥的關係?? 我認為是沒有 這點可能要請比較懂法律的大大來解釋了 修正條文: 第 972 條 婚約應由不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之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家屬關係: 第 1122 條(家之定義)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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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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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前面有提到... 我認為當「家屬制度」通過後, 因為「家屬制度」與「婚姻制度」、「伴侶制度」有明顯抵觸, 最明顯的是「通姦到底有沒有罪」, 在「家屬制度」下通姦是無罪的, 甚至在「伴侶制度」下也得要先約定才會有民事賠償責任. 因此, 當家屬制度通過後, 勢必以家屬制度為依歸, 也就是通姦除罪化. 否則, 當A成家時繼續選擇家屬制度, B成家時選擇了伴侶制度, 若A與B發生了通姦行為, 該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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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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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是...就算不去登記為家屬,兩男兩女自己心甘情願住一起天天亂睡也沒違法啊... 要玩這樣的本來就不會去結婚了,跟通姦有啥關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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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第三新東京市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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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這應該是可以的 只不過四人不能被稱為爸爸媽媽(法律上) 只是家屬 就像大學宿舍的四人房 當然可以亂搞 你也不能稱為爸爸媽媽(法律上) 最多只是室友 要被稱為爸爸媽媽(法律上) 必須要有婚約的限制 有婚約的限制之下 就不能夠亂搞了 當然就又回到了 婚約 和 家屬關係 是否可以併行或是互斥的問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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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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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你目前提的修正條文都是在「婚姻平權」的架構內, 而未包含「家屬制度」. 表格很明顯的說明了現在送審的是「婚姻平權」可茲證明. 在「多元家庭法案 婚姻平權」架構下, 確實需要依「限定兩人」的「婚約」成立"家" 但在「多元家庭法案 家屬制度」架構下, 則是依「兩人或兩人以上」的「約定」(我不知這是否仍有資格稱為婚約)成立"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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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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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理解上,家屬制並不會破除婚姻關係
也就是就算有第三個人加入了你的家庭 但你也是要遵守婚姻制的規範,除非雙方離婚 這個部分可能就是各人解讀不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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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2 您的住址: 台中
文章: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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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是的, 如果是兩男兩女在「不去登記」的情況下, 就算是現在, 怎麼亂搞也沒事... 但現行婚姻的價值在哪裡? 難道不包含「我願意全心全意對這段關係負責, 包含對性關係的責任」? 所謂的「通姦」是指「已婚者」, 所以如果所有人都未婚, 那就沒有通姦的問題. 但若當中有任一人有婚姻登記狀況, 這種行為就叫「通姦」, 在目前的法制下是有罪的, 通姦者的配偶是可以依此要求離婚與賠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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